新闻出版纪律 1.防止内容中出现政治错误的总体要求 (1)新闻出版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出版工作肩负的重要责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在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真正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出版单位绝不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改革开放政策、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要严格执行出版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对发表和出版错误观点的文章、作品的出版单位,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出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少数出版单位由于缺乏政治敏锐性工作责任心,有章不循,把关不严,发表和出版了一些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改革开放政策、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的文章、图书。有的主张指导思想多元化,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有的鼓吹西方的民主和自由,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鼓吹历史虚无主义,歪曲党和人民的奋斗历史;有的对改革开放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等等。这些都是绝不允许的,必须坚决杜绝。 2.任何出版物严格禁止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上十个方面的内容,是高压线,是地雷,任何出版物都不能刊载。内部资料的负责人和编辑都必须熟记在心并严格把关。 3.重大选题要十分慎重 重大选题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 具体包括: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等。 这些重大选题,政治性和敏感性极强,不易把握,稍有不慎,就容易问题,出版物刊登这些重大选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遵守重大选题管理规定。 4.有关禁止宣传伪科学等问题的规定 (1)所有出版单位不得借气功练功健身之名,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宣传愚昧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借研究民俗、传统文化之名,宣扬看相、算命、占卜、看风水等愚昧迷信、伪科学的出版物,不得刊登法律、法规和有关出版规定禁止的内容。(2)有关涉及气功、练功类的出版物限于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体育、卫生类出版单位出版,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 这类题材比较敏感,很容易引起误导,出版单位不能宣传报道,必须严格把关。 5.有关军事新闻宣传管理的规定 (1)军事斗争准备的重大活动、装备科研、战法研讨、工程建设和领导同志有关重要讲话等,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如确需报道,必须经中央军委和有关总部批准,由新华社统一发布消息。(2)军事新闻宣传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严防泄密。有关军事斗争准备工作,一般不安排地方记者采访,军队记者采访须经有关大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限定采访范围和内容。涉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各类稿件,包括先进典型宣传,发表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领导审批外,还须经相应级别的保密部门审核把关。未经批准,新闻媒体不得自行采写播发此类稿件,军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稿或提供消息。(3)互联网络不得在网上随意传播军事新闻,新闻媒体也不得从互联网上下载此类消息。(4)对专家、学者就有关军事斗争问题接受采访和报道要认真把关。新闻媒体就军事斗争包括国内外相关重大事件采访军队专家、学者,刊播军队专家、学者就此类问题所作的评论以及演讲报告和文章,须经军队有关大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5)非军事类报刊不得办军事专栏、专版。 案例:某报发《中国空军》杂志的一篇文章《我国低空导弹不比美国差》,将我国生产的一种新型导弹与美国的响尾蛇NG进行比较,透露了这种导弹的现有机型、性能和下一步将进行的改型。文章还详细介绍了这种导弹的一次实战情况。这些报道介绍我军地对空导弹的型号、性能、改型和实战资料,属泄露军事机密。 在军事宣传中,少数出版单位追求热点、卖点,渲染、炒作军事新闻;有的随意编造军事新闻;有的甚至出现军事泄密问题,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影响国家、军队和外交工作的大局。军事新闻宣传十分敏感,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很强。军事新闻宣传必须慎之又慎,从严把握。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明确规定,地方出版单位一律不办军事专刊、专版、专栏,并对军事报道作出严格限制,一般不刊登军事报道。 6.有关民族、宗教问题出版物的规定 (1)出版单位的广大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和作者、编辑人员要增强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地为各民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还要自觉地学习和掌握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2)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和编辑人员要尽职尽责,层层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如无把握,一定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3)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出版刊载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个别新闻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然不时出现严重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如:1989年3月,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性风俗》一书;1992年10月《重庆日报》发表的《“小麦加”临夏》一文;1991年8月,四川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脑筋急转弯》一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交往实用礼仪》一书等等。以上这些图书和文章中的一些内容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激起了有关少数民族的义愤和强烈抗议,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影响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有的还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这些情况,在我省报纸新闻宣传中也曾发生过。对此,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 7.有关外交政策问题 (1)严禁发表或转载对各国领导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漫画;不得公开对友好党、友好国家的内部事务乱加议论;严禁公开转载和引用议论友好国家领导人和内部事务的外国著作和报刊材料。(2)有关重大、敏感的国际问题的评论、文章,需发表时,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3)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内外有别的规定,凡属不宜公开的内部调研材料或内部分析意见,一律不准发表或转载。(4)关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重大政治历史事件、人物的评价,我们在新闻宣传中,可以按照这些国家官方公布的正式决定和消息作宏观报道,不宜发表与当事国官方公开表态不同的评价,更不应该大量引用西方或该国持不同政见者所披露的材料和观点。(5)要严格禁止根据自己的臆断,对友好党、友好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友好国家内部事务妄加议论。 点评:涉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要服从和配合外交工作大局。在重大问题上,文章的观点必须与我国外交政策保持一致。我们要认真学习理解中央的外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宣传纪律。 8.有关党史国史宣传报道 (1)对党的秘密工作的组织系统、工作规律、策略手段,以及各方人士中的点线和秘密党员,某些当时出于权宜之计的活动与做法等等,在为党史研究提供资料时可充分写出,但在发表时应非常慎重,严格注意内外有别,应报请有关单位审批。(2)在追溯我党白区工作和地下斗争的历史时,要注意在今日可能产生的政治反应和不良后果。(3)凡涉及民族纠纷、对台工作、外事工作的回忆录和访问记,地方一般不要发表,统一报中央有关部门再定。(4)对专门叙述“文化大革命”史实的专著文章,未经过严格审查,各出版单位不要出版,各报刊不要刊登。(5)发表反映国民党历史人物的作品,要严格把关。涉及一些敏感人物,应报关有关部门审批。(6)凡涉及我党对台工作的国共两党秘密接触的档案史料、回忆录、访问记等,特别是有关组织系统、工作规律、策略手段以及各方人士中的点线和秘密党员的活动、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材料,报刊、书籍等一律不得公开发表。 案例:2002年8月17日,云南东陆时报刊发《我给蒋介石照过像》的口述文章,并配发了蒋介石的照片,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受到云南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的警告处分。2000年11月5日,河北日报社主办的《燕赵都市报》“新闻周刊”第二版刊发了记者采写的访谈报道《焦裕禄的女儿有话说》,并配发了文章的主人公焦守云在“文革”时与毛泽东、林彪在天安门城楼上的合影照片,其说明文为“能够与伟大领袖毛主席、林副主席合影,是一生中最大的幸福”。该报道在数处提到林彪、康生、江青的名字及当时的职务时,称其为“被领袖接见”或“国家领导人”接见。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于重大历史问题决议的精神。 党史国史方面的宣传报道,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易出问题,新闻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执行,该送审的送审,不能刊登的就不要刊登,严格遵守有关宣传纪律和规定。 9.有关格调低俗报道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了所谓吸引眼球”、“扩大卖点”而追低逐俗,大肆炒作明星隐私绯闻,渲染色情暴力,迎合低级趣味的问题,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的形象,而且贻害读者,误导公众。媒体低俗之风屡禁不止的现象,既有一些媒体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和“轰动效应”,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素质低下,缺乏责任意识和社会道德感的问题,也有受社会庸俗化思潮不良影响,受众文化消费亟待引导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抵制低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作为内部资料,同样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不能刊登此类格调品位低下的内容,坚决杜绝低俗之风。 出版物刊登格调低俗报道的主要手段有:一是渲染低俗暴力,满足猎奇。如“《阿Q正传》近日将被改编成‘三级片’搬上舞台。”媒体在报道该消息进行“批评”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刊出半裸的男女主角相依偎的彩色剧照。抢劫、强奸、凶杀,诸如此类字眼触目惊心,不少媒体却津津乐道,极尽细节之详,极尽渲染之能事,最后犹不忘配发大标题和图片以刺激本已脆弱的感官。某报的“社会版”刊出的五篇稿子中,三篇死人,两篇案件,题目更是“血淋淋”:“14岁少女怀孕,扯出两起强奸案”、‘“仇富’酿成灭门惨案”、“为了小钱夺人一命”等。离奇古怪、荒诞不经,也是媒体“偏爱”。南京某报刊登题为《千年木乃伊怀孕》的文章,称埃及的一具超过3000年的女木乃伊出土不久后怀孕,北京一报又花不小篇幅报道某家养鸽子怀胎几月生出“狮子”一文。荒诞消息满天飞,无聊新闻到处传,成为一些媒体的常态。 社会生活多姿多态,媒体有选择传播的自主,但更有引导民众向美向善的社会责任。而今,一些媒体以市场竞争为由,放弃社会责任,大肆炒作明星绯闻,渲染色情暴力,注重感官刺激,迎合猎奇心理,夸大其辞哗众取宠,低俗之风由此兴盛。作为大众传媒,不去针砭时弊,却以“丑”为时尚,贻害社会,这是短见所致,更是立场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最有社会影响、销售得最好的还是那些严肃类媒体。在中国,目前经济效益最好的媒体也都是些内容非常讲究的严肃报纸。像《读者》、《青年文摘》等杂志,品位很高,发行量达数百万份,经济效益很好,原因就在于他们掌握了人们求真求善求美这一需求主流,提供了有品位的文化产品。这些都表明,媒体在承担社会责任时,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两者并非对立的关系。优秀的媒体比低俗的媒体拥有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 10.关于有偿新闻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997年1月15日发布)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评判、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用“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 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闻的真实性、杜绝有偿新闻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最近,有关省市查处了新闻敲诈案件。中国食品质量报社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驻四川记者站,并且任命刑满释放人员汪启明为该非法记者站的负责人。汪启明伙同其在四川非法聘用的人员,以“曝光”相要挟,对四川某企业进行敲诈。2006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将正在向企业索要财物的汪启明抓获,3月1日,汪启明等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5年12月4日,《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负责人陈金良以河南省某单位存在问题相要挟,向该单位索要现金2万元。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接到举报后,立即与郑州市新闻出版局、郑州市公安局一同迅速出击,将收钱后准备离开交易地点的陈金良抓获。目前陈金良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有偿新闻屡禁不止,损害新闻工作形象,少数媒体甚至以曝光相威胁,搞敲诈勒索,成为新闻界的一大公害。新闻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抵制,维护媒体的良好形象。 11.关于虚假新闻报道问题 (1)报纸、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报刊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报纸、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报刊出版单位更正。(报纸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案例:海南《特区时报》2002年7月26日一版头条刊登记者编写的《专项经费为何没“专发”》一文,仅根据“老兵”的一封信,采访个别“老军工”,置有关部门的解释于不顾,就随意向社会公布不实新闻。在配发的照片中,把本是作为全省文明城镇试点而建的门楼,说成是用离休干部人员经费而建,煽动职工对企业的不满情绪,报道由于严重失实,进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受到该省警告处罚。 虚假报道作为新闻界的一大顽症,危害很大。有的以讹传讹,混淆视听,引起思想混乱;有的因失实引发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有的甚至出现导向错误,严重的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必须谨记,必须严格核实新闻报道,出版物的内容要真实公正,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否则,很容易引起不良后果。 12.有关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相关单位审定。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2)不要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内参的涉密材料。 近年来,新闻出版单位的泄密问题较为突出。新闻出版单位泄密的典型案例中,主要涉及政治、军事、经济、金融、外交、军事和高科技等方面,有的泄露了我国重要的军事机密,有的干扰了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有的给我国外交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等等。报纸期刊作为大众传媒,历来是世界各国情报机构收集秘密的重要渠道,因此,新闻宣传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必须高度重视,不能有任何麻痹。 13.有关侵害名誉权等报道问题 (1)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或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或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都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3)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4)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5)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内容) 有关报道侵权问题,是报刊经常遇到的问题,一不小心,报社就可能成被告,吃官司。避免发现这类问题的措施是,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新闻报道要严格审核,防止新闻失实。 14.关于法制报道和未成年人宣传报道 关于法制报道: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慎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二是新闻报道中不要对犯罪行为作过细描写,各种过细的描写,有传播、诱发犯罪的副作用,涉及犯罪案件的报道,不要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部门的侦破手段。哈尔滨市公安局曾经破获了一特大绑架杀人犯罪案。该案主犯等人在绑架犯罪前,曾买来大量刊有香港绑匪张子强团伙的书刊、杂志及报纸,反复研究后决定步张子强后尘,并仿效其作案手段密谋绑架作案。一些媒体宣传刑事案件时,对作案手段、过程及案件细节报道过于详细具体。三是公开报道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必须报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审批。 关于未成年人报道: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据《出版管理条例》) 关于未成人的报道,尤其是案件报道,是新闻宣传的高发地带。报社要总结经验,严格把关,对未年成人的报道和案件报道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宣传纪律的要求进行。 15.有关地图出版应注意的问题 出版或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 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案例:2002年3月2日,吉林省新文化报刊登了题为《血火印度》的文章,并配发一幅关于印度国内局势的示意地图。该示意地图标绘的中印边界线出现错误,责任编辑直接从另一刊物上扫描上版,没有认真核对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标准地图,编辑部主任在审稿时也没有发现问题,使带有严重错误的报纸出版。吉林省委宣传部给予报纸警告处分并通报全省媒体。 因为没有严格把关,在报刊上随意刊登地图而出现的问题时有发现,如还有的出版物在中国地图中出现没有标明台湾等严重错误。因此,对于出版物中地图插图尤其是涉及国界线、地方的归属等,容易出问题,今后在报上刊登地图时,应绷紧这根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6.有关摘转要注意的问题 (1)报刊摘转稿件必须牢牢把握政治舆论导向,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对所摘转的内容要把好政治关。不得摘转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稿件。刊载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要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2)报刊摘转稿件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摘转格调低俗、色情淫秽、凶杀暴力、封建愚昧等有害身心健康的内容。(3)严格遵守办报办刊宗旨。(4)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5)不得摘转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稿件,不得任意摘转互联网上未经核实的新闻和信息。(6)报刊社要严格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和总编(主编)终审制度。报刊社总编著(主编)对的摘转的稿件负有政治责任,对重大失实或虚假稿件负责有直接领导责任。(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201号)(7)报纸期刊使用互联网信息,必须有明显的下载标识,并注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8)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中的作品,应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9)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中的作品,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也必须依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出版。(10)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造成内容失实的,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据《关于对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加强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1107号)(11)不得随意引用西方的观点和资料。一家报刊发了好稿,其他报刊转载,无可厚非。但是,在稿件摘转中,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注意。一是有的稿件不注明被摘转的报刊和作者,以“本报讯”的形式刊发,似乎它成了报纸的首发。这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二是不经审核,只要有卖点,拿来就发,后果是:有的以讹传讹,引导思想混乱;有的导致虚假失实新闻报道和侵权问题;有的甚至引发严重的导向问题。报纸摘转报道,应当负“首发责任”。只要是在你的报上刊登了,就要负责。这一点必须明确。三是不能随意转载国外媒体或研究机构的观点。因此,什么能转载,什么不能转载,都必须严格把关,同时,转载时也必须详尽核稿件来源及其真实性和导向性,防止出现导向问题或虚假失实问题。四是不能随意下载互联网上的信息。 17.编校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成都晚报》曾刊登《琦琦胡兵“挑肥拣瘦“》一文配发的新闻照片中,琦琦所穿外衣印有“It still hurts after 1989”字样,中文意为“1989年来一直在痛”。这是由于编校把关、审查不严而发生的一起严重政治错误。2005年6月18日我省某报在一版刊发的导读标题“深圳罗湖区女公安局长受贿被判15年”中,错误地配发任长霞同志的照片。2005年6月15日我省某报一版在一幅图片的文字说明中,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错为“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造成重大政治性差错。这些都是由于把关不严出现编校差错,造成重大政治性事故的典型案例。 报刊编排不当也会出现问题。2000年3月20日《南方都市报》“一周回放”栏目在照片编排中,将上一周发生的重要国际国内图片按时间顺序逐一排列,于是将“克隆猪”的图片和“麦加朝觐“图片上下置放,引起了穆斯林读者的不满。报纸由于宗教观念不强、编校上考虑不周伤害了穆斯林群众的感情和信仰,发生了一起出版事故。 报纸编校工作,尤其是审、校工作是报纸把住关、把好关的最重要的环节,报纸出问题往往就是由于审校工作流于形式,把关不认真、不严格上。南昌晚报最近发生的几起问题和宿迁晚报这个事故何其相似,都是从网上下载,都是由于编辑、审核、校对不认真,把关不严造成的。报纸编、审、校三个环节马虎不得!稍有马虎,就可能出大问题。 18.有关灾情报道和突发事件报道 灾情、疫情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在宣传报道上要特别慎重,严格把关,正确引导。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禽流感、“非典”)的报道必须经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意。以新华社报道为准,不得擅自报道,不得擅自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突发事件,特别是国际国内重大政治性突发事件的报道,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特别复杂和敏感,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社会稳定。对这类报道,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群体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要涉外事件以及容易造成人心不稳的各类事件、各种问题,要严守纪律,严格把握,令行禁止,准确报道,不要盲目炒作。如有新华社稿件,一般以新华社口径为准。特别是对影响社会稳定和重大外交热点问题,不得随意报道。对社会问题报道,特别是负面报道,要把握适度。江苏某报2000年3月22日曾以《镇江市区交通昨日不通 都是非法集资惹的祸》为题,报道镇江市数千名参加非法集资的群众到集资单位讨说法。报纸出来后,引发负面效应。许多参加非法集资的群众又拿着报纸上街聚集,造成交通堵塞,宁沪铁路一度中断,社会影响恶劣。 19.涉及港、澳、台的报道 近些年来,一些出版物在台湾等称谓上屡屡出现一些严重的政治错误,有的在文章中将台湾称为“国家”,有的在中国地图中将“台湾省”漏掉。我省在这方面也出过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港、澳、台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确使用涉港、澳、台非常重要,在这方面也常容易出错,有必要认真严肃对待,不可疏忽大意。(1)港、澳、台不能与中国并列,也不能使用中台、中港、中澳等提法。可以使用赣台、粤港等提法。(2)在台湾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报道中,允许使用“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名义或身份,不得冠以“中华民国”,不得使用台湾当局“政府”系统“一府五院”的机构名称。(3)避免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对台湾地区政权,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4)一律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官方机构的名称。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等。(5)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种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用语,如“白皮书”、“司法协助”、“引渡”等。(6)不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7)对国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直接反共党用语的团体,均应加引号。(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9)在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中,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大陆的改革开放”等。 2000年5月25日天津《每日新报》负责同志在审查广告大样时,发生一则严重政治问题的广告。这则广告中的台湾地图及“公开的秘密”、“台北的生活在这里实现”“设计师来自台北,是为让您感觉国外居住的质感”的广告用语,引起编辑的警惕。经进一步仔细辨认、分析,发现背景有若隐若现的五个字母“ITAPE”。第一个字母是“独立”缩写,后为“台北”的英文拼写,其政治用心即“台独”,于是当即决定不予刊登,避免了一起重大政治事故。 20.有关政策报道 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教育、住房拆迁、人员安置、金融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群众关注的改革举措,要特别慎重,认真把握社会心理,积极稳妥地宣传,考虑社会效果,防止出现负面效应。尤其是涉及热难点和敏感问题,要头脑冷静,正确引导,准确稳妥,因势利导,从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准确宣传,积极引导,切不可盲目宣传,片面报道,给大局添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