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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宗伟:教育厅的通知为什么不如一只狗鼻子?
据四川在线南充频道报道,一个偶然的机会,因为一只狗和好事的养狗人的原因,发现了“四川一小学食堂买臭鸡骨熬汤”给学生吃的恶劣事件,报道说“了解情况后,学校高度重视,没有回避,真诚地与学生家长及附近群众沟通,第一时间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并对现场散落的变质鸡骨进行取样留存。”“次日,学校还张贴了一份《告福德人民书》,向全镇人民公开事情经过,并请上级部门严查此事,如果上级部门查证情况属实,学校及上级部门绝不姑息,一定重处相关责任人员,给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并表示学校首先会“采用食堂供餐模式。学校零利润自主经营,不再对外承包。其次,学校派专人严把食堂进货关口,决不允许伪劣产品进校园。然后,学校成立食品监督家长委员会,开门办满意食堂。”
看起来福德中心小学的领导确确实实做到了“直面问题,及时回应”,危机处理也相当到位。但当我们翻开今年3月17日的《四川日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一文就会发现3月16日,四川省教育厅就曾再一次发出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
我们不禁要问此前福德中心小学究竟有没有收到或者看到四川省教育厅的这个通知?如若收到或者看到过,为什么时至今日学校食堂还在以承包的方式经营,要是没有那只狗,没有那位好事的养狗人,福德中心小学校的负责人们会如此“直面问题,及时回应”吗?难道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还不如那只狗和它的主人那么有威力吗?如果是因为那只狗和养狗人带来了福德中心小学校的“直面问题,及时回应”岂不是一件很滑稽的事?
就事件的性质来看,学校和食堂承包人已经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学校还违反了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的规定。以及当地的教育、工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职都是不言而喻的。现在需要的绝不仅仅是承包商、学校及相关部门有关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是不是还应该从此类事件中反思自己在执法与监督中存在的懒政与不作为给所在机构、学校,乃至政府、教育部门给学生、家长、社会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进而改变工作作风,变事后应对为主动防御,而不是指望“群众”的对诸如此类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现与举报,甚或偶然遇上一只狗,或者一个养狗人?
我们常讲做人要讲“道德良心”,孟子认为为人应有“四心”:“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丧失了这“四心”谓之丧尽天良。有学者说“在我们的历史文献和文化遗产中,制定规则者玩弄规则的事例被用来证明智慧,躲过法网是最重要的处世之道。西方用苏格拉底饮鸩自尽的故事证明他对规则的尊重,中国人从中看到的是迂腐。”或许这也是福德中心小学没有在事件暴露前就“直面问题,及时回应”的一个原因。
前苏联教育家加里宁曾说:“为了真正地进行教育,不仅要很好地熟悉自己的业务,而且要有纯洁的灵魂。”学校教育区别于其他工作的特点就是这是一件“良心活”。从这个层面讲,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良心往往会左右他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没有纯洁的灵魂是不配从事这一职业的。所以有人说“世上之所以有道德生活,最终要归因于良心”。“尊重和遵守规则是一种教养、一种风度、一种文化、一个现代人必需的品格。”
这一事件再一次暴露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庸政与懒政、监管无力与失职,学校的阳奉阴违,承包商的道德沦丧,呼唤着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的等良知的觉醒,只有每个人都有了强烈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良知,才可以彻底杜绝诸如此类的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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