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翻转,早于十九世纪臻达高度成熟,而以《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作结,蔚为典范。二十世纪初叶,中国现代法制发轫之际,接引的就是这一成熟法制,故尔,其以“法律的公理体系”为鹄的,而以“一般性条款”和“概念的金字塔”为特征的高度抽象的法律理性构造,倏地进入中国,使得近代中国的法制建构从一开始就在此起点上踉跄迈步,奋力前行,所谓的“法言法语”遂成法律职业小圈子里的社会方言矣。就此亦不妨说,自移植之初,中国法制进程于承受这一波西方法律的理性化、客观化之利,同时即已蒙受其蔽了!
此一家世渊源和转世背景,造成了现代中国汉语法学表意体系之优劣互见。一方面,高度抽象和专业化的法言法语为这一共同体提供了便易的交际手段,同时,使得其进入和招募新鲜血液的门槛效应立现,一定意义上不妨说有助于法律行当的专业化进程,从而,至少在规范建构的意义上,有助于中国的法制进程。之所以一段时期内以及直至晚近几年间尚有“反对法律神秘主义”的叫嚣,正说明资格不够,入门不得,则拆门卸槛,将大家抹平,惟让权势豁然,其因在此。当年清末和民国的立法以此立基,虽说并无充实的事实基础,但却为旧政制以及后来新兴的民族国家搭建起法律屋顶,彰显其政治善意,谅非虚言。的确,诚如一位当代法国语言学家所述,“思维的整体性和表象的完足性一旦变为词语,就必然被打破”。换言之,语言取消了世界的共存性和可思之物的整体性,言语活动只是把外部世界跟思维衔接起来,它制造出自身的分析时段,语言符号在这个时段内延展开来,外部世界的时段遂遭取消或者抹煞。 也就是说,语言所建构的是自己的世界,须要等到外部世界历经蜕变,完全复合其描述,则词与物方始完全贴合,世界重新获得了完整性。就此而言,晚清以还的大规模汉译西方法制法意,制造了一个“法律屋顶”,直到今天尚未完全拢合于地基和房厦,而有待“法言法语”引导下的生活世界和规范世界的努力。另一方面,凡此法言法语历经世代而形成,再加上经由汉译而落地,常常只剩下一副冷冰冰的骨架子。诸如“谋反”、“谋叛”、“谋大逆”一类褒贬立现、几达口诵心传的本乡本土的表达,为“颠覆政权”等更为“专业化”的语汇所取替,致使其内涵的历史深意和价值倾向性流失殆尽。其好处是“客观”、“中立”、“理性化”,其缺点是轻若浮皮,造成规范世界、意义世界和生活世界之间出现巨大鸿沟。的确,修辞具有遮蔽现实、减弱震撼、乃至于误导读者的“隔离”效果。乔治?奥威尔说政治语言“主要由委婉含蓄的隐语、偷换概念的诡辩和纯粹掩饰的含糊其词所组成”。 如同用“拆迁”指谓对于农民和农地的野蛮掠夺,此种“政治语言”用“平定”(pacification)、“清除不可靠分子”(elimination of unreliable elements)和“人口迁徙”(transfer of population)或者“边界重勘”(rectification of frontiers)来分别表达屠戮、政治迫害和种族驱逐。 由此,一场蓄谋已久的罪恶似乎在语词的翻复间变成了某种纯粹技术性操作,修辞者由此躲进一个仿佛得以逃避罪责的安全空间。法律语词暨藉此所进行的运思,具有中性化特质,濡染着一种公文式的冷静或者冷漠,呈现为似乎客观的第三者眼光,同样具有将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两相隔离,从而“蒙蔽”之效。当着此种语义体系经由移植而来,似通非通之间,则其效果尤甚。
再次,汉语特有的构词法,使得汉语法言法语表意体系独树一帜,形成了形义意会、简明凝练、节奏明快的特征,并深刻影响了汉语世界的法律思维方式。古典中国律典中的遣词造句,因为经历数千年提炼磨洗,素以精炼著称。这也是古典汉语的优点所在。例如,以“笞、杖、徒、流、死”状述五种刑罚,其凝练简明,非拼音文字所可比拟。就中西交汇之后现代中国的汉语法言法语表意体系来看,可分几层来说。第一,汉语一字一义,经由字与字的组合,可以生成无数词组,从而不仅展现出其创意的无限可能性,而且,有助于理解和记诵。以“法”为例,经由偏正结构或者述宾结构、述补结构的铺排,几乎可以将所有部门法名称和相关法律活动、法律事件和法律过程,含括在极为简短的语词中。就偏正结构组词来看,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组织法”,或者,“政治法、社会法”,“公法、私法”,“立法、司法”,“守法、合法、违法、护法”等等,中心语词不变,只需变换前面的定语,即可生出无数词组。相较而言,西洋语言则需另造新词或者词组,极大加重了记诵和理解负担。就偏正结构中的状中结构来看,如“法制”、“法度”、“法系”、“法人”、“法则”、“法典”、“法规”、“法理”、“法意”、“法官”、“法科”等等,不一而足,只需变换定语后的中心语词,即可生成新的语汇和意义。广泛运用词根复合法构成新词,以及汉字的表意性与汉语的意会性征,使得此种意义单元形式简扼,并在适当组合后具备生成无限意义单元的可能性,恰恰表明汉语不仅是一种极为经济的语言,而且,是一种高度成熟而圆融的表意系统。第二,汉语多两字或者四字词组,形成了特有的音韵感和节奏美。以“无罪推定”对译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不仅行文简捷,而且四字组词极富节奏感。 虽说中西法律表意体系各有擅场,但汉语表述的简明扼要,凝练而富有节奏,在此确乎独占鳌头。 而且,汉语多以双音节词为主,许多四音节词经久适用,约定俗成,亦可进一步简化为双音节词。如“法学理论”简称“法理”,整个民法及商法系统简称“民商法”,“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简称“刑诉”“民诉”,“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刑事辩护”简称“刑辩”等等,极大地节约了沟通成本,提升了表意效率。
凡此种种,不仅展现了汉语法言法语的表意特征和表意能力,而且,影响甚至决定了汉语法学的思维方式,由此造成了古典汉语法学的风格美学,以及现代汉语法学应当与可能具有的风格美学。论及古典汉语法学的风格美学,则名家传统、魏晋玄学辨名析理的功夫和旨趣,在张斐《注律表》中一览无余。至《唐律疏议》,更兼义理丰蕴、儒法一体的雍容,而措辞张驰有度,行文徐疾裕如,可见心胸气度。就现代汉语法学应当与可能具有的风格美学而言,举更具规范主义的部门法为例,以史尚宽、王泽鉴等为标本的专业化写作,承继了清末以还历经磨练方始形成的汉语法学表达方式,经过几代人的磨砺,堪为样本。至于法律哲学之思,遍检百年文献,尚未发现文采与哲思兼备,法理共哲理辉映,堪称样本的文本。在中国大陆地区,惜乎历经“运动”,意啼牢结捆扎,“新文化”后慢慢砥砺成型的现代汉语的清新晓畅不见踪影,古典汉语的雅致与温文亦且道丧学绝,相反,“新华文体”猖獗,以致刻下法学表述要么等因奉此,味同嚼蜡,要么粗粝不文,糙陋有加。此于部门法学未必致命,但于通常所谓理论法学和法律思想研究,则为重伤。就“等因奉此、味同嚼蜡”而言,可能正是形同机器说明书的部门法叙事的宿命,本不足为怪,亦不致深责。不过,话说回头,晚近三十多年的起居生聚,在第五代和第六代法学家群体中,好歹涌现出了若干学人及其作品,其以斯文雅驯为己任,并且多少恪尽其任。虽说数量有限,然而,若果此脉发育,踵事增华,假以时日,必有可观。因而,立法和司法之积累素材,充沛的著述和代表性学人的涌现等等,是造成汉语法学洋洋大观之必不可少的铺垫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