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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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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30 16:16:27 | 只看该作者

恰恰为奠立于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制体系提供了这一伦理-政治意识。反过来,汉语法学的一切作业,正在于缔造此种政治安排的深切历史感,并为其提供法权文化意识。
   再次,汉语法学萦萦念念于提供一套法政体制,以容涵和平共存的可能性,进而进行秩序重整,实现道德秩序与宇宙秩序的沟通。正如秉具历史意识的政治方始“以行动进入历史”,而蔚为真正的政治;充盈政治意识的历史意识以及立基其上的法制和法意,以向现实政治特别是现实政治危机敞开自己的方式表现了自己,进而,实现了自己。换言之,直面迎应政治现实的立法始具生命力,而以立法迎应政治特别是政治危机,适足为表现为法律智慧的政治智慧,恰恰是邦国政治成熟的上上之境。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之交互为用,展现的是理性主义和历史主义的良性互动,在互为构成性要素的结构中共同献身于缔造邦国规范大厦的历史实践。若说政治在于决断,而在立宪民主政体之下,所谓政治决断常常意味着经由立法来实现,来转圜,则以立法迎应政治,恰恰是日常政治下的治道常规,而为政治家和法律家打通政法两界的必修课业。上文所论立法民主化对于政治商谈的体制性接应,正为其例。古典中国以礼法结构网罗框含天下秩序,治道恢弘,更是佳范。今日中国转型至此,正需启动政治立法进程,在落实治道理想之际,实现政道转换,可谓时不我待矣。
   从来,如果说政治秩序如何可能与何谓最佳政体,从而,追寻最佳政体的理想引导着政治哲学的话,那么,如何实现普遍规则之治下的和平共处,从而实现法律正义,就是法律哲学的永恒追思和至上之善。这不仅是希腊式西方智慧,也是历来贯通一脉的中国式情怀。清儒章学诚揭橥其义,喟言古典中国,“从事于学者,入而申其占毕,出而即见政教典章之行事,是以学皆信而有征,而非空言相为授受也”,  道其大概。礼法结构具体落实政教典章,而使政制与法制交缠互动。那边厢,如同施特劳斯所言,“法律的起因是政制”。 如此这般,对于良善社会、优良政体和法律正义的追求,构成了一切法政哲学思考的出发点,也是它们孜孜以求的归宿。在此,历史主义同仇敌忾,恰恰认为应当正视而非回避“良善社会”或者“优良政体”这一永恒问题,更且经由铺排史实而感喟于人间公平正义之显隐曲直和艰难而凛冽,希求于历史的脉动中发见人性隐曲之于政制实践的蛛丝马迹。可是,因着邪恶是人性的事实本身,政治中存在着固有的不道德性,因而,天然需要引入道德法典。而事实证明,引入道德法典依然陈意过高,不如引入法制。至少,法制以拟制的公平正义有限度地满足了人们对于好社会、好生活的渴望。因此,人们对于政治、法律和社会,均无法保持不切实际、一厢情愿的太高期望。马基雅维理喟言,正当的政治秩序是“清醒务实的共和国”,因由在此。礼法结构之为圆融无碍、进退有据之体制,因由同样在此。
   换言之,不论政治的本质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还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关键是谁命令谁服从?谁统治与谁被统治?凭什么命令与统治?又为何服从和接受被统治的处境?正是在此,公民联合与一致同意,契约论,守法者就是立法者的卢梭-康德式进路,以及统治首先是法治,而服从不过是服膺法治,才有次第登场的用武之地。权力是统治的本质,也是法律的本质。政权需要正当性,具备正当性的权力才是政权,否则便是暴政。政府需要合法性,否则便是僭政。即便再正当的政权,若无合法的政府来表征和运作,等于非法。而合法首先意味着合程序。置身当代,则基于平权立场、公开透明的竞争性程序,蔚为必需。尤有甚者,某种情形下,“程序合法性”超逾“绩效合法性”和“价值理念的合法性”,成为合法性的首要标志。故尔,政权为主,政府为客;主权在民,治权在贤;而授受以公,临治以贤。——凡此一统于法治,才是优良政体,也就是一种王道政治。美好社会、惬意人生和王道政治,构成了理想秩序的基本指标,共存于叫做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中。从而,“现代中国”的思想资源呼唤整全的自由主义与儒家人文主义,以合力于政治建国这百多年来的根本指归。 所谓“政治建国”,置此超逾一个半世纪的转型进程,实为“立国、立宪、立教和立人”之四位一体也。毕竟,国家作为一种安放和落实上述一切思虑的最具现实性和可行性的法政单元,本身就是启蒙的产物,是启蒙所期待的兑现启蒙承诺的未必最为理想,但却十足理性的建构。因而,与其说关注国家及其建构论的诸种思路构成了对于启蒙的挑战,不如说经由理念层面而至体制层次,自由主义的启蒙实现了自我成熟,明白终究要以人为秩序将启蒙落实为体制安排,而国家作为基本政法单元,为现代秩序的基本形式,自然首当其冲,从而勾引了如斯目光,并非坏事。  国家,还是国家,最为理想的格局依然是“家国天下”这一博大而彭湃之境,优良政体撑持其间,美好社会与惬意人生方始有望实现其间。
   “我思故我在”,其实不在。我这样思,故我在,才真在。换言之,存在总是意味着具体存在,一如人必须是“这个人”,才算人。否则,存在等于不存在,人不过是人的种属关系。因为,无具体性,即无存在性。无存在性,即不存在。更何况,“存在”存在于生灭之间,浮现为过程,是谓命运,故尔真的不过就是“在场”或者“客串”而已。旁观者仅只存在,但不具有存在性,前者才有存在性。由于存在性,人世获得了人世性。这大千人世,我们的生息之所,一切的“在场”——人、制度、理念和行动,知识、文化和政治,科学、规范与艺术——都不过是要使它具有人世性。倘若可能,日渐丰沛的人世性。因而,思,耽溺于思而为思所持续袭击的心灵,就其本体论而言,本身得为一种“高贵的自然”,即展现了人类为思的存在这一禀性。而思,不仅因致善而善,也可能导向恶。或者,本身就是一种原恶。是啊,“把对于地狱中的苦难的沉思算在值得期待的天堂乐事之中”, 在沉思痛苦中感受到单纯的快感,不正是德尔图良、托马斯?阿奎那和尼采们不无天真地犯下的恶行吗?!虽说美之极致必趋向于痛楚,但是,决不能反过来说痛楚将导向一种极致之美。其于哲学和美学成立,而于法政学思,则为罪恶。恶于是导源于一种善,当然,也可能导向一种善,但终究恶就是恶。因而,思的自我启蒙永远都是必要的。如此这般,引申转折开来,则汉语法学表征的是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其为特具学术内涵和文明品格的存在,经由法意申说,撑持中国人世,可望获得存在性,一种世界法律文明多元一体大格局中中国思想的创造势能,一种人类思想的自我彰显能力。从而,其于揭示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同时,也就是在揭橥一种有助于世界人类和平共处的精神气质和思想资源。
   如同“行动是构成政治的质料”,  存在需要自己的证词和证人才能获得存在性,从而可能纳入人类记忆,正说明事实较诸谎言反而更为脆弱,使得欺骗成为常态,甚至,是事实的欢喜冤家。经此转折,消灭的是那个叫做存在性的存在本身。人世一旦失去人世性,则不适宜人类居住。存在没有了存在性,同样等于不存在。如果说“哲学的任务在于达致与现实的和解”的话,那么,政治的功能不外乎在于落实这一和解,为此找寻可欲的方式,而法律或者法权主义安排恰恰是现实本身,也是最佳备选方案。本章以十万言彰显自己的存在,劳心其间,同其忧乐,秉命践性,而悲辛交集,所求为汉语法学之发扬兴盛,而期期其造福普世人类,则知识、文化和政治三元鼎力所构成的人世,科学、规范和艺术搭建撑持的人间,适合我们芸芸众生惬意居住的大千人间世,一种和解、和平的家国天下,庶几乎有望成为具有存在性之存在,秉具人世性之人世矣!毕竟,创造力不是人类最高的善,善才是人类最高的创造力。我坚信,如同阿伦特一般坚信,恶能够被思考,而且,能够被思考所克服。因而,不是通过暴力人类才实现了自我创造,毋宁,通过思想而自我创造,才是人世永福的保障。
  

   2003年一稿,
   2006年二稿,
   2013年初秋清凉中三稿杀青于故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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