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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季超收藏幼教研究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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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4:09:24 | 只看该作者
《朱家雄:导致教学低效无效的一个致命原因》------------http://www.cnsece.com/news/2011224/n20589404.html
《虞永平:有关学前教育投入的三个问题》-----------------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17/n47639671.html
《虞永平:幸福.经验.幼儿园课程》---------------http://www.cnsece.com/news/2011224/n46079405.html
《廖丽英:高瞻课程中的师幼互动》------------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17/n45599519.html
《专题-----话说“幼儿学钢琴”》------------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18/n56389526.html
《老牌幼儿园的发展新策略》-----------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20/n57039531.html  摘自《早期教育》(2011、1)
《小小探索家——幼儿教育中的项目课程教学》评介》------------------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20/n71079529.html  摘自《早期教育》
《春天里,中国教育再出发——写在两会闭幕之际》-----------------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15/n39639510.html  摘自《中国教育报》
《美国斯坦福幼儿园规则教育一瞥》--------------------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17/n41389520.html 摘自《早期教育》
(特级教师活动案例)梧桐树叶脉的秘密--大班科学活动---------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22/n20159546.html
《幼儿线描画创作中的评价研讨》------------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21/n38279541.html  摘自《早期教育》
从课程实施的实际效果看幼儿园的死亡教育》-----------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21/n16649540.html  摘自《幼儿教育》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编制与实施》(虞永平)---------------------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23/n92419554.html  摘自《人民教育》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十二五”课题指南》:http://www.cnsece.com/news/sewkt/index.html
《专题:刹住“幼儿奥数”这股风》: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25/n96689560.html  摘自《中国教育报》
《专题--儿童选秀:一场消费“童真”的比赛》: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29/n71509329.html  摘自《中国教育报》
《专题:教师书房-推荐图书书目大汇总(图文)》:http://www.cnsece.com/news/2011327/n51309567.html
《关注公开教学活动中的教学成本》: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5/n64219608.html  摘自《幼儿教育》
彭俊英 鄢超云:《关于发展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一些思考》: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17/n29359672.html
朱家雄-《学前教育:从世界看中国,从中国看世界》: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17/n08969670.html
冯晓霞:《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6/n56669613.html
《农民工子女入园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与解决》------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21/n84849697.html  摘自《学前教育研究》
《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表现\原因及解决对策》-----------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21/n51689698.html  摘自《学前教育研究》
美国《开端计划执行标准》评介-----------------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21/n43419700.html  摘自《学前教育研究》
《家园对等沟通模式的创建》-------------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24/n92509706.html  摘自《幼儿教育》
《帮助孩子成长为“地球公民”》--------------------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24/n06139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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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4:10:01 | 只看该作者
李天顺:《以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奠基未来》----------http://www.cnsece.com/news/201168/n05879925.html
朱家雄:《对“公办民办并举”办园体制的思考》---------http://www.cnsece.com/news/2011530/n01159883.html
《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http://www.cnsece.com/news/2011526/n96119872.html
美国《开端计划执行标准》评介----------------http://www.cnsece.com/news/2011421/n43419700.html 摘自《学前教育研究》
《一项呼吁了10余年的建议》------------http://www.cnsece.com/news/2011612/n51459932.html 摘自《幼儿教育》
《民办园的公益性难题如何破解》-----------http://www.cnsece.com/news/201161/n05839888.html 摘自《中国教育报》
《幼儿园“六一”儿童节活动调查及现状分析》----------http://www.cnsece.com/news/2011515/n25529810.html  摘自《内蒙古教育》
朱家雄:《有差异地确保学前教育保育质量》------------http://www.cnsece.com/news/2011710/n673710017.html
虞永平:《“小学化”现象透视》-------------------http://www.cnsece.com/news/2011710/n024710018.html
张永英:《新西兰学前教育机构的档案评价》------------------http://www.cnsece.com/news/2011710/n699610019.html
《通过“走班制”活动开展幼小衔接教育》--------------------http://www.cnsece.com/news/2011710/n028710020.html  摘自《幼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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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4:10:37 | 只看该作者
防止幼儿自我概念的扭曲与变形: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011/n581510343.html  来源:《幼儿教育》

美国家长参与的国家标准简介: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011/n557410342.html

虞永平:利用中小学富余资源办好幼儿园: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014/n299510354.html  来源:《中国教育报》

虞永平:切实认清学前教育“质量低”的问题: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127/n138510538.html

冯晓霞:幼教集团化谨防垄断风险: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119/n974310505.html 来源:《中国教育报》

教师指导幼儿自制玩具的策略: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07/n091210312.html  来源:《学前教育研究》

中外幼教机构工作人员聘任条件的比较: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016/n595910357.html  来源:《学前教育研究》

别让转岗教师成为幼儿园“鸡肋”: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029/n412610408.html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刘明远

美国家长参与的国家标准简介: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011/n557410342.html  作者:秦元东

新西兰\英国\日本学前教育一体化述评及启示: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216/n554610600.html 《幼儿教育》(2011、10)

城市流浪家庭被收养儿童生活处境与教育支持系统的个案研究: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216/n542410599.html 《幼儿教育》(2011、10)

试论10年来我国幼儿园语言教育的发展:http://www.cnsece.com/news/20111216/n784610598.html 《幼儿教育》(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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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4:11:33 | 只看该作者
2012精选文章导读

国务院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http://www.cnsece.com/news/2012413/n066210933.html

教育部印发《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全文):http://www.cnsece.com/news/201224/n926510721.html

教育部就《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http://www.cnsece.com/news/201239/n986210847.html

虞永平:合理收费助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http://www.cnsece.com/news/2012121/n065210697.html

庞丽娟:做好顶层设计弥补学前教育政策重要空缺:http://www.cnsece.com/news/201239/n628610849.html

专题:学前教育“小学化”:http://www.cnsece.com/news/2012415/n456510941.html

普及学前教育展望——基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的思考:http://www.cnsece.com/news/2012320/n633310877.html
25#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4:19:47 | 只看该作者
赴美考察活动系列报道
赴美考察活动报道1-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美国幼儿教育机构
http://www.cnsece.com/news/20091128/n13317929.html


赴美考察活动报道2-学前教育联合考察团拜会美国密歇根州教育部
http://www.cnsece.com/news/20091128/n58327928.html


赴美考察活动报道3-与美国高瞻教育研究基金会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http://www.cnsece.com/news/20091126/n03757925.html

赴美考察活动报道4-参加“高瞻课程——早期儿童课程与实践”研修
http://www.cnsece.com/news/20091130/n26487934.html


(课程与教学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联合考察组供稿  cuckoo编辑)
26#
 楼主| 发表于 2012-5-1 23:21:40 | 只看该作者
恭请: 江苏省幼儿教育与特殊教育研究所各位专家光临公益学术网站《教师之友网》审网指导!           -----《教师之友网》管季超 13971958105     
幼教与特教研究所是全省幼教专业研究和决策咨询机构,在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领导下,坚持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理论研究服务的方向,本着沟通、分享、合作与发展的宗旨,致力于推进全省幼教与特教教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与规范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能包括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指导与管理省级及省级以上幼教课题研究;开展园长、科研骨干教师研训;举办国内外幼教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参与重大特殊教育项目与课题的研究工作。目前研究所有在编专职研究人员5名。幼教科研基地幼儿园36家,社区亲子中心6个,学前融合教育项目实验基地7个。近年来,有近百篇学术论文在全国教育核心期刊发表。承担多项教育部与省级教育规划课题,积极开展教育行政决策调研,提供咨询服务;开展教育教学的实践研究与指导,总结经验推广成果;开展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中美幼教学术交流等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幼教与特教研究所研究人员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教育科研大楼
联系电话:025—83758241、83758242、83758243

幼教与特教研究所人员简介

尹坚勤,女,幼教与特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963年5月生,1983年7月毕业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学历。2001年7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学校教育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
长期从事幼师教学与教师培训工作,2003年1月至今,从事教育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学前教育管理与政策。
“十一五”期间,承担江苏省教育规划重点课题 “纲要引领下的PDK——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组织的构建与实践研究”;承担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构建0-6岁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体系”;参与教育部重点课题“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组织形态及行动策略的研究”(骨干成员)。
张晖,女,幼教与特教研究所,副研究员。
1963年6月生,1985年7月毕业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学历。1995年7月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教育管理硕士课程班。
长期从事幼师教学与教研工作。2003年1月至今,从事学前教育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幼儿园课程的理论与实践;幼儿学习与发展;学前教育管理与政策。
“十一五”期间,承担江苏省教育规划课题 “幼儿园教材评价的研究”;主持江苏省中小学教研室重点课题“幼儿学习方式与教师指导策略的研究”。参与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构建0-6岁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体系”(骨干成员);参与教育部重点课题“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组织形态及行动策略的研究”(骨干成员)。
张元,女,江苏南京人。幼教与特教研究所,副研究员。
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先后获得文学士、教育学硕士、教育学博士学位。2008——2009年度获得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赴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做访问学者。
近年来,主持江苏省“十五”教育科学规划青年专项《4——6岁幼儿同伴交往能力测评研究》,以及“十一五”重点课题《幼儿教师信念测评研究》课题的研究,发表论文论著30余篇。
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教师信念、社会性发展
叶小红,女,1972年9月生,副教授,2007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并获教育学博士学位。
主要研究方向:学前儿童自控能力发展;学前儿童心理理论发展;0-3岁婴幼儿心理发展与教育。近年来,主持浙江省社科联《3-6岁幼儿抑制性控制能力发展及其对自控行为的影响研究 》,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信息技术在家庭性别观教育中的应用”项目。
何锋,男,1981年1月生。幼教与特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在读。
主要研究方向:学前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政策与事业发展。承担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青年专项课题:《江苏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政策研究》。参与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构建0-6岁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体系》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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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 23:23:13 | 只看该作者
《儿童权利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1120日第44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序 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

  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11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结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上、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于发展。

  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九条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种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十条 1按照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方面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第十一条 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十四条 1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方面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十五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十七条缔外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约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十八条 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贵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二十条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和()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

  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

  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

  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成本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的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

  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按照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

  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商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B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

  3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4缔约国承担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第二十六条 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第二十七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

  3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

  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尤其是。遇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加入国际协定或缔结此类协定以及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2对本条或第28条任何部分的解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一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成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l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残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话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
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确保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

  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

  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第三十六条
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

  第三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
当时间;

  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第三十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并确保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业童的规则。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
敌对行动。

  3缔约国应避免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在招募巳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缔约国应致力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

  4缔约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它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人口的义务,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
响的儿童。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围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第四十条 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
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

  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列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

  ()
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
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

  ()
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
要考虑到其年龄成状况;

  ()
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认罪;应可盘问或要求盘问不利的证人,并在平等条件下要求证人为其出庭和接受盘问;

  ()
若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措施;

  ()
若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
协助;

  ()
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

  3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

  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铃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
行为能力;

  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

  4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的任何规定:

  A缔约国的法律

  B对该国有效。

第二部分

  第四十二条
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 1为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应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执行下文所规定的职能。

  2委员会应由l0名品德高尚并在本公约所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并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但须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主要法系。

  3委员合成员应以无记名表决方式从缔约国提名的人选名单中选举产生。每一缔约国可从其本国国民中提名一位人选。

  4委员会的初次选举应最迟不晚于本公约生效之日后的六个月进行;此后每两年举行一次。联合国秘书长应至少在选举之日前四个月函请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出其提名的人选。秘书长随后应将巳提名的所有人选按字母顺序编成名单,注明提名此等人选的缔约国,分送本公约缔约国。

  5选举应在联合国总部由秘书长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进行。在此等会议上,应以三分之二缔约国出席作为会议的法定人数,得票最多且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为委员会成员。

  6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成员如获再次提名,应可连选连任。在第一次选举产生的成员中,有5名成员的任期应在两年结束时届满;会议主席应在第一次选举之后立即以抽签方式选定这5名成员。

  7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死亡或辞职或宣称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能履行委员会的职责,提名该成员的缔约国应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名专家接替余下的任期,但须经委员会批准。

  8委员会应自行制订其议事规则。

  9委员会应自行选举其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10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委员会通常应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的会期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但需经大会核准。

  1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12根据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经大会核可,得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其条件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1缔约国承担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本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A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

  B此后每五年一次。

  2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指明可能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履行程度的任何因素和困难。报告还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使委员会全面了解本公约在该国的实施情况。

  3缔约国若巳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会,就无须在其以后按照本条第1款(B)项提交的报告中重复原先巳提供的基本资料。

  4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本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5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两年向大会提交一次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6缔约国应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和鼓励在本公约所涉领域进行国际合作:

  A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应有权派代表列席对本公约中属于它们职责范围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机关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

  B委员会在其可能认为适当时应向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全会和其他有关机构转交缔约国要求或说明需要技术咨询或援助的任何报告以及委员会就此类要求或说明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C委员会可建议大会请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D委员会可根据依照本公约第44条和45条收到的资料提出提议和一般性建议。此类提议和一般性建议应转交有关的任何缔约国并连同缔约国作出的任何评论一并报告大会。

第三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九条 1
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2本公约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第五十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议的修正案通知缔约国,并请它们表明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提案并进行表决。

  如果在此类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四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的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大会批准。

  2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若获大会批准并为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所接受,即行生效。

  3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公约各项条款和它们巳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1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并分发给所有国家。

  2不得提出内容与本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3缔约国可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请求撤销保留,并由他将此情况通知所有国家。通知于秘书长收到当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第五十三条
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第五十四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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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10:55:57 | 只看该作者


儿童                                                                                                                                       ◇ 金  波



面对儿童,我觉得自己十分渺小,因为他们是一个世界,我只是独自的一个人。
我喜欢注视儿童的目光。如果他也能望着我,我们的目光交汇在一起的时候,我像发现了世界上最美的景观。
儿童的目光像闪烁着阳光的湖水,一尘不染。他的每一瞥,都波光潋滟,游动着无限生机。
我喜欢谛听儿童的歌声。那歌声让我感受到的是吹进树林里的春风,枝叶婆娑,花香四溢。那歌曲一经他们唱出,就有了生命,就有了色彩,就有了灵魂。
如果那歌声是我熟悉的,我会情不自禁地跟着他们一起唱起来。但很快我就会发现,我的嗓音早已失去了那透明的音色。我收敛了自己的声音,只默默地在心中跟着他们一起歌唱;即使如此,我的灵魂也被他们的歌声牵引着,腾空飞上蓝天。
儿童是每一篇童话中的主人公。你可以从老祖母的故事里,从安徒生的童话里,从格林兄弟的童话里,发现儿童的影子。
他们在创造着奇迹,把我们的梦想变成现实。他们也是童话世界的创造者。他们用最质朴的语言讲述着最奇特的故事,那故事会把我们带进一个纯真而绝妙的世界。
他们的心灵最丰富,因为那里有想象、有发现、有追求,有我们最需要的快乐。他们就是最美丽的童话。
谁能比得上他们富有。从他们的心中,每天有数不清的想象飞出来,落在哪儿,哪儿就溅起快乐的水花。我喜欢他们那亦真亦幻的情境。走进去,就忘记了自己的年龄。
有时,我甚至无法抵达他们的梦境,因此,我才步履蹒跚地走在他们后面。
他们刚刚学会走路,就可以引领着我走向纯真,走进梦幻,走进最初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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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13:06:58 | 只看该作者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纲要。
  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部分
教育内容与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他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一、健康

(一)目标
    1
、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
、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
、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
、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二)内容与要求
    1、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2、与家长配合,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3、教育幼儿爱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4、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6、用幼儿感兴趣的方式发展基本动作,提高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7、在体育活动中,培养幼儿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和主动、乐观、合作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2、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的尝试。
    3、健康领域的活动要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训练等。
    4、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是幼儿园体育的重要目标,要根据幼儿的特点组织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吸引幼儿主动参与。
  二、语言

(一)目标
    1
、乐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
    2
、注意倾听对方讲话,能理解日常用语;
    3
、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
    4
、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5
、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

(二)内容与要求
    1、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或其他人交谈,体验语言交流的乐趣,学习使用适当的、礼貌的语言交往。
    2、养成幼儿注意倾听的习惯,发展语言理解能力。
    3、鼓励幼儿大胆、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尝试说明、描述简单的事物或过程,发展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4、引导幼儿接触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使之感受语言的丰富和优美,并通过多种活动帮助幼儿加深对作品的体验和理解。
    5、培养幼儿对生活中常见的简单标记和文字符号的兴趣。
    6、利用图书、绘画和其他多种方式,引发幼儿对书籍、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培养前阅读和前书写技能。
    7、提供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熟悉、听懂并学说普通话。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帮助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

(三)指导要点
    1、语言能力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发展幼儿语言的关键是创设一个能使他们想说、敢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
    2、幼儿语言的发展与其情感、经验、思维、社会交往能力等其他方面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发展幼儿语言的重要途径是通过互相渗透的各领域的教育,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扩展幼儿的经验,提供促进语言发展的条件。
    3、幼儿的语言学习具有个别化的特点,教师与幼儿的个别交流、幼儿之间的自由交谈等,对幼儿语言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4、对有语言障碍的儿童要给予特别关注,要与家长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地帮助他们提高语言能力

三、社会

(一)目标
    1
、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2
、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3
、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4
、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
    5
、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祖国。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体验与教师、同伴等共同生活的乐趣,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养成对他人、社会亲近、合作的态度,学习初步的人际交往技能。
    2、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自己长处和获得成功的机会,增强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3、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计划活动,鼓励他们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解决问题,不轻易放弃克服困难的尝试。
    4、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
    5、教育幼儿爱护玩具和其他物品,爱护公物和公共环境。
    6、与家庭、社区合作,引导幼儿了解自己的亲人以及与自己生活有关的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培养其对劳动者的热爱和对劳动成果的尊重。
    7、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幼儿实际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感受家乡的变化和发展,激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8、适当向幼儿介绍我国各民族和世界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使其感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培养理解、尊重、平等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社会领域的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幼儿社会态度和社会情感的培养尤应渗透在多种活动和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要创设一个能使幼儿感受到接纳、关爱和支持的良好环境,避免单一呆板的言语说教。
    2、幼儿与成人、同伴之间的共同生活、交往、探索、游戏等,是其社会学习的重要途径。应为幼儿提供人际间相互交往和共同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并加以指导。
    3、社会学习是一个漫无边际长的积累过程,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幼儿良好社会性品质的形成。
  四、科学

(一)目标
    1、对周围的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
    2、能运用各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
    3、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4、能从生活和游戏中感受事物的数量关系并体验到数学的重要和有趣;
    5、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对身边常见事物和现象的特点、变化规律产生兴趣和探索的欲望。
    2、为幼儿的探究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让每个幼儿都有机会参与尝试,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提出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学会尊重别人的观点和经验。
    3、提供丰富的可操作性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能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
    4、通过引导幼儿积极参加小组讨论、探索等方式,培养幼儿合作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学习用多种方式表现、交流、分享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5、引导幼儿对周围环境中的数、量、形、时间和空间等现象产生兴趣,建构初步的数概念,并学习用简单的数学方法解决生活和游戏中某些简单的问题。
    6、从生活或媒体中幼儿熟悉的科技成果入手,引导幼儿感受科学技术对生活的影响,培养他们对科学的兴趣和对科学家的崇敬。
    7、在幼儿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帮助幼儿了解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从身边的小事入手,培养初步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三)指导要点

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
    2、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幼儿实际参加探究活动,使他们感受科学探究的过程和方法,体验发现的乐趣。
    3、科学教育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进行,利用身边的事物与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
  五、艺术

(一)目标
    1、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
    3、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接触周围环境和生活中美好的人、事、物,丰富他们的感性经验和审美情趣,激发他们表现美、创造美的情趣。
    2、在艺术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要针对他们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让每个幼儿都得到美的熏陶和培养。对有艺术天赋的幼儿要注意发展他们的艺术潜能。
    3、提供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幼儿用不同艺术形式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理解和想像,尊重每个幼儿的想法和创造,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受和表现方式,分享他们创造的快乐。
    4、在支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并大胆表现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和能力。
    5、指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或废旧材料制作玩具、手工艺品等来美化自己的生活或开展其他活动。
    6、为幼儿创设展示自己作品的条件,引导幼儿相互交流、相互欣赏、共同提高。

(三)指导要点
    1
、艺术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应充分发挥艺术的情感教育功能,促进幼儿健全人格的形成。要避免仅仅重视表现技能或艺术活动的结果,而忽视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态度的倾向。
    2、幼儿的创作过程和作品是他们表达自己的认识和情感的重要方式,应支幼儿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表现,克服过分强调技能技巧和标准化要求的偏向。
    3、幼儿艺术活动的能力是在大胆表现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教师的作用应主要在于激发幼儿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丰富他们的审美经验,使之体验自由表达和创造的快乐。在此基础上,根据幼儿的发展状况和需要,对表现方式和技能技巧给予适时、适当的指导。
          第三部分
组织与实施
  一、幼儿园的教育是为所有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的,要为每一个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二、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
  三、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教师要根据本《纲要》,从本地、本园的条件出发,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灵活地执行。
  四、教育活动目标要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本《纲要》所提出的各领域目标为指导,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来确定。
  五、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遵照本《纲要》第二部分的有关条款进行,同时体现以下原则:

(一)既适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有一定的挑战性。

(二)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三)既贴近幼儿的生活来选择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问题,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
  六、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各领域的内容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
  七、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因时、因地、因内容、内材料灵活地运用。
  八、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

(一)幼儿园的空间、设施、活动材料和常规要求等应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的游戏和各种探索活动,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与周围环境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

(二)幼儿同伴群体及幼儿园教师集体是宝贵的教育资源,应充分发挥这一资源的作用。

(三)教师的态度和管理方式应有助于形成安全、温馨的心理环境;言行举止应成为幼儿学习的良好榜样。

(四)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五)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幼儿园同时应为社区的早期教育提供服务。
  
九、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

(一)时间安排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有利于形成秩序,又能满足幼儿的合理需要,照顾到个体差异。

(二)教师直接指导的活动和间接指导的活动相结合,保证幼儿每天有适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教师直接指导的集体活动要能保证幼儿的积极参与,避免时间的隐性浪费。

(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现象。

(四)建立良好的常规,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逐步引导幼儿学习自我管理。
  十、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一)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

(二)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三)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形成合作探索式的师生互动。

(四)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成功。

(五)关注幼儿的特殊需要,包括各种发展潜能和不同发展障碍,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十一、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
         
第四部分
教育评价
  一、教育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教育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促进每一个幼儿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
  二、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与作用的过程。
  三、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审视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四、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的制度。
  五、评价应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综合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
  六、幼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评价意义,教师应视之为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七、教育工作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一)教育的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

(二)教育的内容、方式、策略、环境条件是否能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三)教育过程是否能为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并符合其发展需要。

(四)教育内容、要求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体差异,使每个幼儿都能得到发展,都有成功感。

(五)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主动、有效地学习。
  八、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估,要注意:

(一)明确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以便提供更加适宜的帮助和指导。

(二)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略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

(三)在日常活动与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自然的方法进行。平时观察所获得具有典型意义的幼儿行为表现和所积累的各种作品等,是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在幼儿面前慎用横向的比较。

(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现有水平,更要关注其发展的速度、特点和倾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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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4 22:40: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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