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语文教育专业委小学语文教学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管季超创办的公益服务教育专业网站 TEl:13971958105

教师之友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7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文字与诗的灵性(五上《我爱你,中国的汉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4 10:26: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字与诗的灵性(五上《我爱你,中国的汉字》)
  
  
  教材原文
  见2010学年五年级上册《我爱你,中国的汉字》,90页:
  
  为什么中华民族成为拥有诗歌传统的民族呢?因为这些美丽而富有魅力的文字,给使用它的人带来了诗的灵性。看着这些有色彩、有声音、有气味的字词,怎能不诱发你调动这些语言文字的情绪啊!
  
  磁场指瑕
  说汉语言“文字”“给使用它的人带来了诗的灵性”,因而使“中华民族成为拥有诗歌传统的民族”,是说得不对的。
  
  一、诗的灵性从哪里来?
  
  诗的灵性之源:
  一是现实(或虚拟的)人、事、物的存在;
  二是作者的敏锐的触觉;
  三是掌握创作诗歌的技能(及其他知识)。
  (一)现实的人、事、物的存在才能带来诗的灵性。
  李白、杜甫、苏轼、陆游等中国古代著名的诗人,无论他们具有何等的诗的灵性,也是写不出诸如“为人进入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啊,给你自由”,诸如“欲悲闹鬼叫,我哭豺狼笑,洒血祭雄豪,扬眉剑出鞘”,诸如“无论你在哪里,我都要找到你。血脉能创造奇迹,大山毅然举起”等诗句的。
  虽然汉字在汉代的隶变、楷化后基本定形,但还是绝对不能给这些在汉代以后的诗人带来创作上述诗句的丝毫灵性。
  (二)诗的灵性的产生有赖作者的敏锐的触觉。
  诗作的特点之一是感情充沛。
  正是常人看似平淡的事物,诗人却凭借敏锐的触觉而对此引起鲜明的独特的或喜或怒或哀或乐的情感。
  语云“愤怒出诗人”,其实或悲或喜也何尝不出诗人呢?
  有诗为证——
  杜甫“闻官军收河南河北”后的诗作,为国事而悲喜:“剑外忽传收蓟北,初闻涕泪满衣裳。却看妻子愁何在,漫卷诗书喜欲狂。”
  陶渊明为自己而悲喜的怡然自得,超凡脱俗,“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成为脍炙人口的千古名句。
  从另一角度说,作者的敏锐的触觉使得诗的灵性是“你无我有,你有我特”。
  (三)会创作诗歌才能把握诗的灵性并使之显现。
  掌握创作诗歌的技能,才能把产生的触觉转化为诗句。也就是说,这样才能把诗的灵性由虚变实,由精神变物质,变为听得到、看得到的东西,无论是口头流传还是书面流传。
  换言之,缺乏创作诗歌的技能,即使来了“诗的灵性”,也无法抓住而只能让其溜走。
  
  二、诗的灵性的带来与文字无关
  
  (一)文字不是现实的人、事、物,文字不是图画,现在的汉字连象形文字都不是,它基本上是一种表意文字。
  看到“山”字,你无法想象它像“地面上由土、石形成的高耸的部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1185页),或许可能会想象到这是某建筑物前的三处旗杆,这与“山”的形状不啻十万八千里远。
  看到“水”字,你无法想象它像水的波纹:
  无法想象第一笔“竖钩”是中间最长的波纹;无法想象第二笔“横撇”与第三四笔“撇、捺”都分别是两边的较短的波纹。因为波纹是弯曲起伏的,而“水”字,横平竖直,撇捺皆斜。说“水”像波纹,除非脑袋进水了。
  所说的“山”、“水”两字,均是造字中“象形”部分。“象形”尚不象形,更遑论其他不是“象形”的指事、形声、会意、转注、假借的了。
  再说,“象形”在“六书”中还不到5%呢。
  (二)归谬。
  如果汉语言“文字”能够“给使用它的人带来了诗的灵性”,那么,汉民族中文盲的人,当他们直面汉字时,也可以从中得到“诗的灵性”的吗?
  如果汉语言“文字”能够“给使用它的人带来了诗的灵性”,那么,对“汉字”的了解的广度与深度而言,均无人能及《说文解字》的作者许慎。换言之,汉语言“文字”带给许慎的“诗的灵性”也是无人能及的,但为什么在中国诗坛上许慎是个无名之辈?
  如果汉语言“文字”能够“给使用它的人带来了诗的灵性”,那么,当今学子只须啃透《新华字典》、《汉语大字典》、《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等就可以成长为诗人的了,不是吗?
  如果汉语言“文字”能够“给使用它的人带来了诗的灵性”,那么,使用甲骨文的商朝应是诗歌发展顶峰的朝代而轮不到唐朝(诗)、宋朝(词)、元朝(曲)等的。因为甲骨文是象形文字,而象形文字较之表意文字(隶书、楷书)更能带来“诗的灵性”的。
  如果汉语言“文字”能够“给使用它的人带来了诗的灵性”,那么,表音文字的国家是出不了诗人的,什么泰戈尔、雪莱、海涅、普希金都缺乏“诗的灵性”,因为他们学的都不是汉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我们|手机版|Archiver|教师之友网 ( [沪ICP备13022119号]

GMT+8, 2024-5-15 20:24 , Processed in 0.071311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