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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和谐——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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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2:2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走向和谐——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探析
张骐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民社会/中国公民社会/和谐社会
内容提要: 公民社会是一个原本由西方学者提出、用来研究西方社会的理论,同时也是具有不同意义和多种规范性词义的理论概念。我们可以对公民社会的理论和概念作结合中国社会实际的选择和发展。在此,公民社会是指包含了由个人、民间团体之间的自愿安排来组织的若干社会生活领域的政治共同体。我们可以从规范性的角度概括出它的若干特点;在中国存在着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动因;从描述性的角度,中国公民社会开始萌发。同时,它也面临着一些困难,法治是解决这些困难的一个重要方法。

  中国正在经历一种社会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中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空前的发挥,同时,社会发展的机遇与潜在的社会危机并存。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笔者以为,从社会结构上看,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民社会;一个良好发展的公民社会,将是一个和谐社会。本文拟从探讨公民社会的理论概念入手,通过考察公民社会理论的不同涵义,进而分析、考察公民社会在当代中国应用的可能性和实际情形,最后,探究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动因及其面临的问题。以期通过对公民社会的研究,把握社会发展的脉络并推动社会向着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公民社会与中国——话语问题

 (一)具有不同意义的公民社会

  近几十年来,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问题重新受到西方学者的重视,论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研究。(注:参见:邓正来、J. 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近十几年来,中国学者、国际汉语学界和西方的中国学研究者们也对中国的公民社会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形成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有意思的是,中国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公民社会理论用于中国社会研究时的可适用性的问题。这是因为,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公民社会是西方学者提出来、用来研究西方社会的理论和概念,而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些学者怀疑用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但是,问题在于,西方的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本身就具有多种意义,而且允许研究者根据他们的研究目的提出合适的含义界定。因此,笔者拟先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多种的不同的意义,开始对公民社会理论的探讨。

  笔者以为,“公民社会”,是一个理论概念,一种思维构成物(construct)。不同的学者在使用它时,所指的意思是不同的。在西方,学者们有关它的理论彼此并不一致,论者们根据各自的研究需要和理论目的来使用它,因此,它的理念不仅不是普遍地同质的
[1](P1—2),而且一直就是多歧义和不清楚的。英国学者Keane把当代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分为三类:一是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理念模型来描述、分析和理解历史中的社会现象,像西方现代国家的形成;二是把它作为一种讨论政治策略的话语;三是作为政治哲学的规范性研究的工具,探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想形态。 [2]

  在中国,学者们有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研究和讨论也同样是在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正如邓正来先生指出的,“市民社会(即笔者所说的公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 [3] 这大体上与另一位中国学者陈弘毅先生和梁治平先生所概括的关于公民社会的两种概念涵义相对应:一种是描述性的,一种是规范性的。 [4] 景跃进先生把这种两分法叫作“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和“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学理考察”。他认为这两者应当区别开,而“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适用(于中国——引者)的分析性概念”。邓先生指出了这种努力所可能面对的“理论上的陷阱”。 [5](P20) 梁治平先生认为,“在流行的Civil Society概念中,经验研究、理论诉求和现实关注经常扭结在一起,因而造成了其应用中的许多混淆。”梁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把公民社会首先看成一种“对照性的”概念。 [6](P179)

  笔者对上述中国学者的见解是赞同或理解的。简单地把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拿过来套用在中国社会的研究中,会以按图索骥之法,得削足适履之果。同时,笔者还以为,我们一方面需要认真避免简单套用,了解把公民社会适用于中国社会研究的局限性,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本身具有的多重涵义,我们仍然可以在大体厘清公民社会概念和理论的涵义的基础上,选择和确定我们以为合适的这一概念的涵义,以便更妥当地适用这一理论研究中国社会。

 (二)公民社会的多种规范性词义

  笔者了解到的公民社会首先是一个规范性概念。由于其规范性的特点,所以对它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美国学者Eberly认为,公民社会的定义经常取决于一个人希望通过公民社会所要完成的任务。
[7](P5—7) 作为一种理论工具,它所涉及的问题是什么呢?根据陈弘毅教授的概括,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所关注的问题有:“政治权力的正当性的来源在哪里?社会在历史上、概念上或逻辑上是否先于或外于国家的存在?国家的权力界限何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怎样?个人和社会、公和私的关系又应该是怎样?” [8]

  为了便利地运用这一概念进行研究,笔者特将自己所了解到的有关公民社会的多种理解或界定概括并简列如下(注: 笔者在此的叙述仅仅是根据自己掌握的有限资料和研究目的所做。更为系统、全面的梳理,读者可见陈弘 毅:《市民社会的理念与中国的未来》,载氏著《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29— 286页。):

  (1)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根据洛克的理论,公民社会是在其中人们同意放弃他们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们交与共同体手中的一个政治社会。洛克指出:“凡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具有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处在公民社会中。”因此,在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的地方,就会形成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9](P53—54)

  (2)公民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当伯克在批评法国人进行法国大革命的方式中使用公民社会一词的时候,他是在文明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它。伯克说:“你们在你们的古代国家中拥有所有这些优点,但是你们选择好像你们从来就没有形成公民社会那样行为,而且使所有事情都从头开始。”
[10](P187) 这第二个涵义与第一个相关联。一个政治社会也是一个文明社会。不过,一个文明社会不一定是一个政治社会,因为,政治社会具有一些特定的涵义(我们将会在下面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3)公民社会是以资产阶级个人为基础、并由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参与其中、对个人自由加以保护的私人领域。黑格尔所说的公民社会,(按照其德文翻译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晚于国家形成的差别的阶段。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包括三个环节,一是,需要的体系,即通过个人的劳动和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二是,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三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注: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7,203页。)

  (4)公民社会与由非政府的、非经济的公民组织形成的社会领域有关。美国学者Don E. Eberly认为,“公民社会是一种社会领域,由一系列具有道德内容与功能的活跃的组织组成。最重要的是,公民社会指这样一种非政治组织——家庭、共同礼拜的邻里、公民团体以及各种可以想象的志愿组织的形式——在其中运作的社会部分。
[7](P7)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使用了两个德文词来表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一个是黑格尔曾经使用的bürgerlische Gesellschaft,另一个是后来在德国使用的Zivilgesellschaft,后者与英文的civil society直接对应。哈贝马斯接受了公民社会理论中的源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英美传统, [11](P10—11) 认为“组成公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而“这个领域是通过基本权利而构成的”。 [12](P454)

  (5)公民社会被用来同时指社会的一个部分以及拥有该部分的社会整体。
[13](P6—7) 大卫•海尔德(David Held)说:“公民社会保留一个突出特点的程度在于它由若干社会生活领域组成——家庭的世界、经济领域、文化活动及政治互动——它们由外在于国家直接控制的民间或个人、团体之间的自愿安排来组织。 [1](P3) 查尔斯•泰勒明确提出,当自治组织影响国家政策和整个社会的时候,公民社会就出现了。 [5](P6) 根据希尔斯,这种社会就是一个公民社会和政治共同体。 [13](P7) 第四个界定与第五个界定的区别在于, 后者包含了独立的公民部分与国家的更多的互动,并且承认公民社会是包含这种互动的政治社会。

 (三)笔者的观点与理由

  笔者赞同上述有关公民社会的第五种界定。这有三方面的具体理由:

  首先,这种界定的优点是它同时包括了社会的非国家部分和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政治生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公民社会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联系起来考察和分析,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通盘考虑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协调发展与建设。

  其次,这种界定更好地反映了中国现代性问题的历史语境。第二个理由与第一个理由相连。据笔者学习所得,公民社会作为一个理念,在西方和在中国都是与现代性问题一起出现的。从16世纪晚期到18世纪的西方和现代中国所同样面对的“现代的社会问题”,都是反对专制主义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两个问题,这个界定同时反映了这两个问题。
[7](P23—24)

  再次,它比较好地反映了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了把这个问题表述得更清楚,我们可以把上述有关公民社会的各种界定按照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分为三组。第一组,公民社会与国家同一,按照洛克的论述,公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第二组,公民社会与国家互相排斥。黑格尔的观点就属于这一种。第三组,公民社会与国家互相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第五种界定实际上就反映了这种互相介入的情况,而它同时接近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公民社会理论的一个理论预设,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而在这方面,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不同(注:梁治平先生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是一个内在联系在一切的连续体的两端。见《在边缘处思考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页。);其次,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不同;再次,二者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同。在中国,自古至今,国家与社会虽彼此有别,但是互相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现实来讲,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互相渗透与介入,为我们提供了“自下而上”积极推进法治与民主的可能。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积极的可能性与国家侵蚀、支配社会的危险同时存在。

  在政治、法律理论的研究中,有一组互相联系、但彼此区别的概念,即个人(Individual)、人民(People)、社会(Society)、国家(Country)、民族(国家)(Nation)、国家(State)、政府(Government)、政党(Party)。公民社会的理论指明它们之间的区别,同时说明在这种社会中存在着多种社会力量或利益群体,并且存在着避免强权与防止分裂两者之间的平衡。根据菲利普•塞尔茨尼克,公民社会指这样一种社会,它是与交换、对等性、交互性和相互依赖相连的个人的追求与团体的多样性。它调解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得多元主义成为可能,它是“保留给人民”的、而非主权者的礼物的权利的宝库。
[14](P171)

  为了进一步研究的需要,笔者不揣冒昧,尝试提出公民社会的含义是否可以这样表述:公民社会是指包含了由个人、民间团体之间的自愿安排来组织的家庭、经济领域、文化活动及政治互动等若干社会生活领域的政治共同体,其重要特点是这些自治组织对国家政策和整个社会发生影响。

  当笔者提出上面的表述以后,不禁自问:你如此给公民社会下定义“合法”吗?笔者以为,知识具有地方性。两位似乎是来自印度、任教于英国的学者指出,几乎所有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学都在使用西方的学术语言,但他们在同样词语下所指示、所描述的社会现实却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同国情,使得这些国家的学者在接受此一概念时又赋予了它新的、不同的含义。
[15](PP.4,1—3) 笔者研究公民社会的主要目的是寻找中国社会良性演进的制度之路。上述公民社会的界定就提供了一个综合考虑社会与国家的各个方面的理论工具。同时,在中国的传统思想、特别是儒家思想中,有与公民社会密切相关的问题的论述。 [16] 我们有必要结合中国的传统思想,根据中国的社会情况,在不同的关于公民社会的界定和理解中做出选择,并加以发展,做出具有时代特点、体现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对公民社会的界定和理解。惟其如此, 我们的研究才可能有意义。

 (四)从话语霸权的悖论看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中国社会的比较方便的理论工具。但是,公民社会原本是西方学者用来分析西方社会的一个理论工具。当我们把它用来分析、考察中国社会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个“话语霸权”的悖论。所谓“话语霸权”的悖论是指,有些原本基于西方文化背景或语境提出的概念,用来分析中国这样的非西方的社会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根深蒂固、无法克服的困难:要么是,如果不使用任何来自西方的术语和概念,他就无法描述中国社会;要么是,如果使用西方的术语和概念研究中国社会,他就可能“扭曲”研究对象。

  笔者以为,如果我们把“话语霸权”作为一种价值中立的描述性概念,就会发现这不仅是一个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并且其实也行之有效。特别是在社会研究领域,“我们在社会理论方面的资源极为稀缺,很难为我们提供进行详尽思考和理论创新的条件”,(注: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页。)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公民社会的理论来研究中国社会是有必要的。这是一种悖论,我们需要使用这种我们明知是来自西方而非中国的学术话语研究中国问题并抵制并非没有可能的西方文化侵略,保持自己的文化认同。类似的学术语言的悖论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存在。从中国文化和文明的发展历史看,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内的域外文化的引人及其与本土文化的冲突、撞击和融合恰是中国文化和中国文明发展并强壮自身的重要机遇和条件。

  同时,在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中使用西方的学术话语的另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社会发展方面的历史相似性。目前存在于第三世界国家的论题不是现代西方国家的现实论题,但却是西方早期现代社会的问题。例如,围绕现代主权国家而出现的社会生活的重组;由早期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冲突。随之而来的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
[15](PP.6,4)

  因此,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是可以为我所用的。

  不过,当我们运用包括公民社会等源自西方的概念和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的时候,需要注意使用的方法,明了这种使用应当是有条件、有限制的,避免简单套用而误导自己。

      
二、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词语、理想与现实

 (一)“中国公民社会”,一个可选择性词语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中国学者、汉语学界和西方中国研究的学者对中国的公民社会问题进行了认真、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注:例如: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然而,由于公民社会的理论源于西方,学者们对中国公民社会的集中研究毕竟时间不是很长,因此,还有不少问题可以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其中一个问题就是“Civil Society”的中文表述的问题。迄今为止,有四种可供选择的表述,即: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和文明社会。
[6](P160) 笔者以为,每一种表述都有一定的道理;不同的中文翻译可能反映了中国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例如,可能民间社会早在清末民初甚至更早就开始出现。 [17](P11) 同时,中国社会也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社会。长期以来,多数学者和中国大陆用“市民社会”来表述Civil Society的概念与理论。

  笔者使用“公民社会”作为该理论和概念的中文表述,是希望以一种可选择的角度考察和把握这一概念和理论在中国的适用,并不是要取代已经被长期使用的既有表述。“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可选择的提法或概念的优点是增进我们对该理论的理解。因为:

  首先,在英语中,“Civil Society”的“Civil”与“自然”相对,它是人们按照规则生活在社会中的条件。
[13](P7) 如果循着公民社会理论的苏格兰学派的思路,公民社会的特点是在充分尊重私的基础上的公。

  其次,公民社会的概念表示在瓦解专制主义的同时保持社会秩序。而这一双重使命的关键的执行者是公民,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生活在公共领域、不受国家控制的私人。(注:公民社会中的“公民”不是一个纯粹法律的概念,而是一个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在外延上稍大于具有一 定国籍的自然人的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根据希尔斯,公民社会包含了Citizenship的理念。(注:Citizenship是一个规范性概念,也可以翻译为“公民身份”。)我们如果把Citizenship翻译成公民行为或公民身份,就能够最大限度地表达出公民社会理论和Citizenship理念的理论信息。除了公民行为以外,还有另外几个与公民社会密不可分的概念:civility,和civic[spirit],它们分别以翻译为公民性(注:Civility同样是一个规范性概念,也可以翻译为“文明性”、“市民认同”。)和公民精神为宜。

  再次,公民社会作为西方相应理论的中文表述,突出了该理论的最重要之处并表明了我们在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取向,即着眼于全体社会成员及其整体素质的提高。(注:一些西方学者也认为“公民社会”是中国的Civil Society。见:Thomas A. Metzger, p. 12; Richard Madsen, Confucian Conceptions of Civil Society, in Simone Chambers and Will Kymlicka, e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00.)

 (二)公民社会的特点——一个规范性的视角

  对公民社会的理解不同,对于我们的政策和制度的价值取向有重要的影响,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到未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探讨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为什么公民社会是可欲的?公民社会有什么特点?如果回答了第二个问题,可能就间接地回答了第一个问题。或者说,由于这些特点,公民社会是可欲的。笔者在此不揣冒昧,提出公民社会的下面几个特点:

  1.公民社会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本的社会

  中国古代儒家经典《孝经》讲,“天地之性人为贵”。杜维明教授指出,“贵就是价值,把人当作一个价值的载体,人是最高的价值”,人是可以开发无穷价值、创造无穷精神资源的实体。
[18](P41—42) (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尊重每一位公民的私人权利和私人自治。因此,公民社会就必定尊重公民个人的尊严,并且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某个政治目标为本,所有的政治目标都应当是从人的幸福生活、全面发展出发、服务于人的。

  2.公民社会以民为本而不是以官为本的社会

  “公民社会”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社会的全体人民、特别是普通人民身上。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克服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的答案,都存在于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心理和他们的活动中。正如美国学者希尔斯说:

  在公民社会,普通人民拥有他们自己的价值和信仰,具有为统治者所承认的内在的尊严。正是通过这种作为生活在其所在社会的地域中的居民和人类成员的内在的尊严,他们成为公民。他们因此具有不能由于财富、地位、权力或知识的不同而被取消的资格。由于具有使他们成为公民的资格,他们就具有通过代表机构分享对属于政府管辖范围的事项做出决定的权利。他们不是任由统治者——雕刻家塑造的泥团。他们需要被教育和通报,但这并没有减低他们的作为公民的权利的效力。
[16](P66)

  3.公民社会是以私人自治和保护私权为基础的公共社会

  公民社会是一个建立在公共参与基础之上、公共空间充斥其中的社会,而公共参与和公共空间又是以私人自治和个体权利为基础的。只有每个公民的私人自由得以保障,他们才有条件、有能力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

  在当代中国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语境中,私、私权以及由私权向公权的转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在极左思潮盛行的年代,在经济上搞“一大二公”,在思想领域“狠斗‘私’字一闪念”,“大公无私”,在政治上搞“阶级斗争为纲”。那个年代,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经济落后、停滞,思想受到禁锢,政治不民主,既没有私,也没有真正的公。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必然对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4.公民社会是民间社会组织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社会

  在计划经济的时代,政府对社会生活大包大揽,一方面不能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全能政府的结果是低效政府,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包揽过多的权力资源而又不受制约,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条件。(注:人们讽刺那种有权无责无能的官员叫“三拍干部”:拍脑门决策,拍大腿后悔,拍屁股走人。这种“ 三拍干部”的出现固然有许多原因,但不能不说有某种体制上的原因。)在公民社会,民间社团积极参加到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之中,承担社会自治、社会服务的功能,并以前述方式分担社会管理的任务。所以,它们既是广大公民参与各种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式、一所培养良好公民素质、公民性的学校,同时又是缓解民众与政府可能发生的矛盾的一个重要机制。诚如一位经济学家在谈到如何调节好劳资矛盾时所言:要使劳动者真正摆脱弱势地位,根本的途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地位,让劳动者拥有与资本同等话事的权利。在单个劳动者并不具备足够的谈判地位的时候,通过建立可以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工会,由工会来表达工人的声音,是解决劳资冲突的根本办法。
[19]

  5.公民社会是均衡发展的和谐社会

  在转型时期,存在着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和城乡之间的严重的发展不平衡。(注: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中国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世界上是最高的。见 :Peopledaily. com. cn, economy/macroeconomic. February 25,2004.)由于贫富差距悬殊产生的社会紧张关系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学家提醒我们:“工人阶层目前正在适应现实,同时也在刚刚失落后的茫然中忍耐。他们当前的‘悄然无息’并不意味着社会太平。”(注: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其实,中 国农民的情况何尝不是如此。)另一些社会学家指出:如果这种贫富悬殊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中国就会形成一种两极社会,而这种社会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冲突和对抗的发生,特别是底层社会对于上层社会的敌视和反抗。
[20](P56—59) 在2004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把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等作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 [21](P4) 这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根据社会学家的研究,和谐社会包括社会阶层结构的和谐或者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 [22] 公民社会正是这样一种和谐社会。

  在公民社会,由于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所有人都受到尊重。因此,一方面,公民们源自追求自身利益和价值而产生的巨大能量得以释放,另一方面,人们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意识同时得到发扬;由于私权受到保护、私人自治与民间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得以发挥,使得社会各阶层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共同发展并且在社会阶层之间实现合理流动,从而形成一种动态的和谐。

 (三)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动因

  学者们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问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兴趣,而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促使中国公民社会出现的因素。笔者以为,下面这些因素构成中国公民社会出现的主要动因。

  1.执政党的政策变化与发展

  从时间顺序上看,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初始动因是中国共产党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所做的政策改变。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把党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等。执政党的这些政策变化,为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社会多样化发展开启了正当化的大门,从而也就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播下了第一批种子。

  2.取向市场经济的经济改革

  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经济动因是随着政策改变而来的逐渐取向市场经济的经济改革。市场经济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说明:

  首先,市场经济既是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其本身也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公民之间拥有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而又互相依赖,形成一种连带关系。虽然哈贝马斯等学者不认为公民社会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导控的经济
[12](P453—454),但是,笔者以为,市场经济确实提供了公民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本身也是公民之间相互交往的重要场所。更有意思的是,在中国,一些真正具有民间社团的实质内容和功能的组织正是靠着市场经济的条件、以工商注册的方式得以生存的。(注:见:采访手记,“志愿者的理念”,《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14日,B4。)

  其次,在中国,由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既脱离了原来单位的束缚也失去了原来单位的呵护,而不得不为自身利益而奋斗,并同时逐渐地拥有一定的经济资源。这就使得人们不再像在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依赖国家;他们开始依赖法律并且有能力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从而构成公民社会的重要社会基础。

  3.逐渐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从1978年开始,时隐时现,但一直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有时以法律改革的方式进行。(注:俞可平教授与笔者有相似的看法。参见《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第198—200页。)2002年秋天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三个代表”的思想正式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它在某种程度上是执政党探寻执政的实质合法性(legitimacy)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一种规范性的诉求,它可以为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正当化的基础。同时,这次会议还以显著位置提出了建设“政治文明”的问题,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们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行文,可以把政治文明诠释为: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对“政治文明”的一个实践性注脚,是一个也许并不引人注意的新的政治规则的制定。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不久,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在讨论了主要议题经济问题之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会议规则”。(注:http: //www. xinhua. com,2002—12—02 19:11:14.)这无疑是朝向规则政治的重要一步。在“三个代表”的思想的指引下、在寻求执政合法性以及建设政治文明的努力中,在客观上会形成一定的公共政治和“善政”(good governance)。公共政治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政治空间,善政则与公民社会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4.长期积淀的文化和历史基础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历史基础。其文化基础是深入民间、广布大众的“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心理。这种文化基础又同中国从近代以来,救亡图存、振兴中华的中华民族全体人民的历史诉求紧密相连。这些文化和历史基础在同前面的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转化为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积极性,构成公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动因和社会资源。

 (四)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一个描述性的视角

  人文学科、社会科学的一些术语、概念作为人们的思维构成物,可以成为人们理解、认识人生与社会的工具。公民社会作为这种思维构成物,可以用作我们观照社会的透镜,一面反映了社会结构及其复杂、动态的演进过程的透镜。当然也是一面有风险的透镜,使用不当,就会被它误导。不过,透过这面镜子,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的一些变化,一些我们可以用公民社会的萌发来概括的变化。这种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1.社会分化与分层明显,社会成员身份更加多样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分化成更多的阶层,以及更多的利益群体。有个体户,私营业主,还有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但是社会多数成员依旧是城市的工人和农村的农民,同时还有数以千万计的失业者。用个带点玩笑的词语来形容现在的人群,就是既有传统的“蓝领”和“白领”,还有新起的“金领”——在外企或大公司工作的高收入员工,还有大量的“无领”——没有工作。在2001年,社会学家则按照职业分化和资源占有状况把社会成员分成十大阶层。
[23] 社会的分化与分层使得社会呈现一种利益多元的态势。与昔日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职工”、“公社社员”或“国家干部”不同,中国人民现在开始成为拥有不同职业(或没有任何职业)、不同利益、身处不同阶层、没有单位束缚、照顾的独立的、单独的个人。不过,他们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他们在法律上是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一个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开始出现。

  2.多样化的社会团体开始出现

  民间社团组织对于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目前在中国,真正的民间社团开始一点一点地、逐渐地出现,有些则是作为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的。(注:参见:俞可平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第218—220页。)同时,自发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开始出现并活跃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不受政府控制的民间商会已经在温州形成,并且开始在其他地方出现;民间商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也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24] 在武汉,出租汽车司机组成工会;(注: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今日中国》,2002年12月26日。)同样根据广播报道,在东北,工会作为工人的代表参与有关工资等事务的集体谈判。民间社团组织的出现以及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积极介入,改变了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态,并将会对中国的政治法律进程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他们会作为某一方面利益的代表者或者社会某一部分的代言人参加到立法或诉讼过程中。他们既是社会多元化的体现,又在促进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注:参见俞可平书,第212—213页。)

  3.政府管理行为的变化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自那时以来一年的时间里,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依法行政方面,由行政首长负“第一责任”;在行政决策和法规制定方面日益变得“透明”;在审批制度改革中,政府进行“自我革命”,大量取消审批项目;在权力制约方面,通过行政首长问责制制约行政权。(注:http://www. people. com. cn/GB/news/9719/9720/3279420.html.)而以前在西方社会才能听到的“纳税人”与政府关系的说法,也开始出现在中国的日常生活话语中。以前常听到的“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说法已经不足以概括变化中的、新型的政府与公民关系。这些变化表明了一种新型的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关系开始出现。往日全能政府的态势在悄然变化。

  我们虽然在前面探讨公民社会在中国的萌发,但是,这种萌发不会一帆风顺地自然生成。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出现,需要克服一系列的困难,避免若干可能的社会危机的发生。(注: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2005年“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研究表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进入 近十几年来最好的时期,但有七大社会问题困扰着中国的发展,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 加剧;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就业局面依然面临长期困难;减少贫困仍然是新世纪的重任;反腐败要注重政治 体制改革;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注意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的社会心态变化。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1062/3127887. html。

  北京大学丁元竹教授指出:到2010年之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关系到我国能否实现中期 战略目标。社会危机(如城乡贫困问题、失业问题、农民工问题、缺乏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教育危机等)、经 济危机(尤其是金融危机)、环境危机是最受专家关注的三类问题。这些因素相互交叉,形成了一幅完整的2010年前中国面临挑战的可能前景。腐败问题如果近期不能得到有效控 制,可能成为危机的“导火索”。http://pkunews. pku. edu. cn/newsshow. php? id=23218。)我们需要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促进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在这方面,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法治是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因为法治提供了公民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保证公民社会的发展。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可以促进中国公民社会健康、顺利的发展,而这是另一个正在花大气力研究的课题。
注释:

     [
1] Thomas A. Metzger, The Western Concept of The Civil Society in The Context of Chinese History[M].Hoover Institute on War, Revolution and Peace, Stanford University, 1998.
  
     [
2] 转引自陈弘毅.市民社会的理念与中国的未来[A].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52—253.
  
     [
3]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4.
  
     [
4] 陈弘毅.市民社会的理念与中国的未来[A].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283;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9.
  
     [
5] 邓正来.J. 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
6] 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7] Don E. Eberly, ed, The Essential Civil Society Reader[C],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 Inc. 2000.
  
     [
8] 陈弘毅.市民社会的理念与中国的未来[A].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1.
  
     [
9] [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
10]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C].ed. J. C. D. Clark,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Stanford, California, 2001.
  
     [
11] Adam B. Seligman, 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ew York,1992.
  
     [
12] [德]哈贝马斯.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三联书店,2003.
  
     [
13] Edward Shils,“The Virtue of Civil Society”[A].in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J]. Vol. 26, No.1,Winter,1991.
  
     [
14] Philip Selznick, Civilizing Civil Society[A],in THE MANY FACES OF INDIVIDUALISM[C],Edited by Aanton van Harskamp and Albert W. Musseschenga, Leiden: Peters, 2001.
  
     [
15] Sudipta Kaviraj & Sunil Khilnani ed, Civil Society-History and Possibilities[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
16] Cf. Edward Shils, Reflections on Civil Society and Civility in the Chinese Intellectual Tradition[C], Edited by Tu Wei-m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1996.
  
     [
17] 邓正来.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A].邓正来,J. 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
18] 杜维明.东亚价值与多元现代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
19] 苏振华.如何调节好劳资矛盾[N].南方周末,2004—10—21(B15).
  
     [
20] 李培林,李强,孙立平等.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
2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
22] 李培林、李强等.社会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J].新华文摘,2005,(4).
  
     [
23]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
24] 吴敬琏.建设民间商会[A]. Perspectives[J/OL](Electronic Journal, http://www. oycf. org/),July 31,2003 Vol. 3,No.3.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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