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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号-用法的新语例===网站名-大量使用-书名号!!!![请专业化的讨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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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1:5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news.hexun.com/2012-01-11/137155393.html


书名号-用法的新语例:

===网站名-大量使用-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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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1:58: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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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1:58: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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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1:59: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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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2:00: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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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2:01: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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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2:17:41 | 只看该作者
文章中的网站名称到底该不该使用书名号  

  作者:杨明华    发表日期:2010-10-24

   来源:中思网


有朋友认为,文章中的网站名称不该使用书名号,而我却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根据书名号的一般用法—— 一、用于各类作品名称,(比如:《论持久战》、《日出》等);二、用于各类出版物名称,出版物是作品的载体,各类出版物的名称都可以用书名号。例如:《人民日报》、《语文报》等。这里,《人民日报》《语文报》等是作品的传统载体。
本人说话从来不喜欢信口开河,而喜欢经过思考以后才下结论。文章中的网站类词语该不该使用书名号,我们也得进行一番论证。其实这很简单:
网站显然不属于作品类的,那么,要想证明在文章里该不该对网站类词语使用书名号,只要证明网站属不属于出版物就行了。我们可以从基本的概念开始讨论: 一、出版物的定义是什么?——出版行为的成果和产品,即承载着一定信息知识、能够进行复制并以向公众传播信息知识为目的的产品。通俗地说,亦即是作品的载体。 二、网站是作品的载体吗?——当然是。那么,网站也属于出版物,是一种以电脑代替了传统纸张的现代出版物,亦即是属于作品的现代网络载体。是出版物,就可以使用书名号。《中思网》、《网易》、《博联社》等网站,均具有作品的载体的属性,属于以电脑代替了传统纸张的现代出版物。
那么,文章中的这些网站名称,理应使用书名号。
一些小常识:
第一、广义出版物 广义的出版物,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包括定期出版物和不定期出版物两大类。前者分报纸和杂志;后者以图书(包括书籍、课本、图片)为主。 第二、狭义出版物 狭义的出版物只包括图书和杂志,不包括报纸,因为报纸属于新闻工作领域,至于音像读物作为出版物,是否适当,也有不同意见。这些问题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起来。
第三、传统出版物 传统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杂志和图书,都是印刷品。自19世纪末期发明留声机后,唱片的功用与生产方法,与图书相接近或类似,都是将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制成原版,并加以复制便于在一定范围传播,因而将唱片的生产,也称为出版。唱片也成为出版物的一种。
第四、新型出版物 上述出版物均为印刷品。随着留声机、缩微成像技术、录音技术、录像技术和计算机的发明与应用,出现了新型的、非印刷品的出版物,即唱片、缩微胶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通称为缩微制品、视听材料和电子出版物。主要分为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六类。20世纪初期和中叶相继发明缩微成像技术、录音技术和录像技术后,又有电子计算机成为传播各类信息资料的媒介。人们把经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复制,具有一定传播功用,成为精神产品载体的缩微胶片(卷)、录音带、录像带、软盘的生产,也称为出版。这一类产品也被视为出版物,又合称为音像读物,或分别称为缩微制品、视听材料、电子出版物。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出版物的物质形态和它所负载的内容将有许多新的发展。
       那么,《中思网》、《网易》、《博联社》等网站当然应该属于“互联网出版物”。既然是出版物,就应该打上书名号,这是网站以及书名号本身的定义和属性决定的,不是谁想不认同就可以不认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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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2:18:27 | 只看该作者
二论文章中的网站名称该不该使用书名号
2010-11-12

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aspx?articleId=23539&page=2
  我写《文章中的网站名称到底该不该使用书名号》一文,引来许多关注,尤其在《博联社》,有许多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中思网》有一位叫“王博文”的“新博主”也在我的文章的评论栏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是反对的意见。不管是支持的意见,还是反对的意见,明华都很乐意看到,也欢迎任何人提出反对的意见。因为我深知,我的观点,只是一孔之见,需要得到大众的认可才行。
  问题是,这位“王博文”先生(或者女士)在反复点评的过程中出现明显的过激语言,甚至不能就事论事,说我“一贯地强词夺理,颠倒是非,胡搅蛮缠,思维混乱”等等,我就告诉他(她),你可以就这篇文章进行讨论,却不能对我有攻击之词,并说“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不同看法,却导致你对我的任何一个方面的攻击,我真为你感到不齿。”告诉他(她),“如果继续这样,我将删除你的所有点评”。我承认自己使用“不齿”一词有点过分,而他却真的被激怒了,变本加厉地讨伐起我来,这显然已经偏离正常讨论的氛围,这就是我删除该“新博主”许多评论的原因。
  但是,我给他(她)提出的写文讨论的建议,他(她)却采纳了。根据他在我的文章中的点评,我知道这是一位非常了解我的有异见的老朋友了,他为了和我“讨论”而专门开通了《中思网》博客。不过,我在《中思网》所遇到的这类情况,已经够多,已经不稀罕了,像他(她)这样的为了和我辩论而开的新博,已经有大几十位了。我也常因此而自豪,因为,由于我的缘故而给《中思网》带来了些许的火热,虽然微不足道。
  以下是正文:
  由于本人刚被调动在外地工作,十几天以后回家来,才看到“王博文”先生(或者女士)写《答杨明华:网站不是出版物》一文,这显然是针对我的文章而写的驳论文章。很高兴看到有人和我写文讨论,这是我一直以来最为乐见的方式;也很高兴由于王先生(女士)的这篇文章,让我能够有机会再次给读者奉献出一篇辩论性文章;更很高兴有一篇反对的文章,却没有能够真正推翻我的观点,却从反面证明了我的观点的正确性;很遗憾的是,这位自称是教师的先生(女士),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却写出一篇令人捧腹的文章,真的像他说我的那样,“思维混乱”到了不堪入目的地步,漏洞颇多且明显,这让我的反驳显得毫不费力,也因此让我的驳论文显得不够精彩。
  且看我来试举两例:
  “杨先生出现这样的认识偏差,源于他错误的逻辑思维过程:
  杨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有一个推理过程是这样的:出版物是什么?就是作品的载体。网站是作品的载体吗?当然是。那么,网站也属于出版物。
  仿照杨先生的思维过程,我们似乎也可以进行这样的‘推理’:橘子是什么,是水果。草莓是水果吗?当然是。那么,草莓应该就属于橘子了。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唐的结论呢?那是因为,上述推理过程中两次用到‘水果’这个概念,但这个概念在两次使用中都是不周延的,就是说,橘子和草莓,无论谁,都不是”水果“的全部。这种逻辑错误叫做‘中词两次不周延’。
  这样草草率率的‘推理’,十有八九要出错。”
  那么,到底是我的推理草率,还是王先生(女士)的思维混乱呢?大家一看便知。
  我们把出版物设为A,作品的载体设为B,网站设为c,那么,A和B之间是一个相等的关系,或者说,A就是B,而c和A(或B)之间却是从属关系。明白地说,A(或B)是一个大概念,而c却是一个小概念,c只是A(或B)的其中一个外延。
  再来看看王先生(女士)所谓“仿照推理过程”:我们把水果设为A,橘子和草莓分别设为b和c,这里A是大概念,b和c都是小概念,b和c分别是A的两个不同的外延。
  还有“比如:马是什么,马是动物。鹿是动物吗?当然是。那么,鹿就属于马了。这里,之所以指鹿为马,是因为‘动物’这个概念两次不周延。”“再比如:共青团员都是青年人。我是青年人吗?我是。所以我是共青团员。事实上,‘我’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青年人’这个概念两次不周延。”其手法与“水果、草莓、橘子”论同出一辙,不必再驳。
  如此一比较,王先生的所谓“仿照推理过程”,就不是在“仿照”,而是在另造了。既然是另造,那就不是我的错误,而是王先生(女士)的推理出现了错误。那么,他(她)对我的所谓“中词两次不周延”的指控,就有失准度了。
  再看看王先生的“高论”:
  “杨先生在文中引经据典,提到了出版物的种类中有‘互联网出版物’。
  什么是互联网出版物?借助互联网传播的文字,图片,音乐歌曲,电子书、电子期刊,视频资料……这些都是互联网出版物,引用这些出版物的名称的时候,应该使用书名号。但网站不是互联网出版物,网站经常担任这类出版物的运营商,或者利用这些出版物作为媒介来经营各自的业务。”
  试问,网站中的许多文字、图片,难道不属于“借助互联网传播的文字、图片”?不为了传播又是为了什么?至于“但网站不是互联网出版物,网站经常担任这类出版物的运营商,或者利用这些出版物作为媒介来经营各自的业务。”则更是不知其所云了。试问,《人民日报》就没有运营商属性了?就不是媒介了?就不经营自己的业务了?哪里的话。这不是胡言乱语又是什么?
  我的文章已经论证得足够严密,并无破绽。《草根网》、《中思网》、《网易》、《博联社》等网站,均具有作品的载体的属性,属于以电脑代替了传统纸张的现代出版物。这里,与传统出版物相比较,除了操作和编辑方式有所不同之外,网站与传统出版物并无明显的区别。但操作和编辑方式的不同,不能改变网站是作品的载体这一特性,因此,也就不能改变网站是出版物的推论。
  而至于到底在这之前有没有这方面的争论的问题,与网站是不是出版物没有太多的关联,因此,也就不再多费口舌。要想知道有没有网站对自己的网站名称使用书名号,我只想简单地告诉你,在《网易》,有许多“圈子”,可谓网站中的网站,他们大多都把自己的“圈子”名称配上书名号,而这也是在你提出这样的问题之后,我才留意的,之前还真没有在意。谢谢你的提醒,让我知道了我原来也有很多相同观点朋友。
  请王先生(女士)记住,你是教师,在写一篇文章的时候,一定要经过多方思考,严密论证,否则,你的轻率作风会使你误人子弟,这是最不能让人接受的事情。
  我的《文章中的网站名称该不该使用书名号》一文,是立论性文章,且做《一论》;而这一篇文章虽然是为了同一个问题,却是辩论性文章,就做《二论》,因此取名为《二论文章中的网站名称该不该使用书名号》。
  附文:答杨明华:网站不是出版物
  作者:王博文
  读了杨明华先生的大作《文章中的网站名称到底该不该使用书名号》一文,觉得杨先生的说法很荒诞。怎么可以把网站与出版物混为一谈呢?网站名怎么可以用上书名号呢?如果杨先生的说法正确,那么请问,当当网、百合网、求医问药网等等网站“出版”的是些什么样的“作品”呢?如果《新浪》、《搜狐》、《世纪佳缘》、《乌有之乡》、《猫眼看人》这类字样出现在人们面前,我们究竟是把它们认作网站的名称呢,还是认作文学作品呢?
  杨先生出现这样的认识偏差,源于他错误的逻辑思维过程:
  杨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有一个推理过程是这样的:出版物是什么?就是作品的载体。网站是作品的载体吗?当然是。那么,网站也属于出版物。
  仿照杨先生的思维过程,我们似乎也可以进行这样的“推理”:橘子是什么,是水果。草莓是水果吗?当然是。那么,草莓应该就属于橘子了。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唐的结论呢?那是因为,上述推理过程中两次用到“水果”这个概念,但这个概念在两次使用中都是不周延的,就是说,橘子和草莓,无论谁,都不是“水果”的全部。这种逻辑错误叫做“中词两次不周延”。
  这样草草率率的“推理”,十有八九要出错。
  比如:马是什么,马是动物。鹿是动物吗?当然是。那么,鹿就属于马了。这里,之所以指鹿为马,是因为“动物”这个概念两次不周延。
  再比如:共青团员都是青年人。我是青年人吗?我是。所以我是共青团员。事实上,“我”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青年人”这个概念两次不周延。
  回过头来审察杨明华先生的推理过程,他两次用到了“作品的载体”这个概念,但两次都是不周延的。因而他得出了“网站也属于出版物”这样不正确的结论。
  事实上,网站并不是出版物,网站的功能也远不止于传播出版物。网站是一种信息交流的平台,除了传播功能外,网站还有管理功能,有通讯功能,有互动功能,有查询功能,有调查统计功能。很多购物网站、银行类网站都有交易功能,婚恋网站有撮合功能。很多网站有保密功能,每个网站都有自我防护功能,等等等等。这些功能都不是出版物所能承载的。虽然很多时候我们进入一些网站的时候看到的是一篇篇的文章,但决不可以把网站等同于出版物。在网站名上冠之以书名号是错误的做法。
  杨先生在文中引经据典,提到了出版物的种类中有“互联网出版物”。
  什么是互联网出版物?借助互联网传播的文字,图片,音乐歌曲,电子书、电子期刊,视频资料……这些都是互联网出版物,引用这些出版物的名称的时候, 应该使用书名号。但网站不是互联网出版物,网站经常担任这类出版物的运营商,或者利用这些出版物作为媒介来经营各自的业务。
  由此看来,网站名是不可以冠之以书名号的。打个比方说,我们可以把《经济半小时》、《艺术人生》这类电视栏目的名称加上书名号,但是没有谁把“中央电视台”写成《中央电视台》的。
  杨明华先生还提到对网站名是否可以加上书名号“存在争议”。就我所知,别的标点符号在使用上存在争议的事情发生过,但书名号的使用一直是非常明晰的,没有听说发生争议的情况。如果杨先生知道有过这样的争议,希望能提供争议的内容及相关材料。另外,比较正式和比较权威的媒体上,也从来没见到过在引用网站名称的时候加之以书名号的。如果杨先生见到,也希望给予列举,以增长大家的见识。
  就此搁笔,敬请杨明华先生赐教。
  附带说一下,本来不想写这样的文章,一则这样的小事情没有必要占用太多的网络资源,二则本人教学事务繁忙,所以,开始的时候我只是在杨先生的博文后面参与跟贴讨论。但后来发现本人所写的六七个跟贴全被删得一干二净,被保留下来的全是表示赞许的跟贴。我觉得这样很不好,缺乏求知求真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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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2:21:07 | 只看该作者

书名号的用法
2008年07月10日

  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 〉"。  

  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  

  例如:a)《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  

  b)你读过鲁迅的《孔乙己》吗?  

  c)他的文章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  

  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  

  例如:《〈中国工人〉发刊词》发表于1940年2月7日。  

  但实际使用中,书名号已大大超出了这个范围,电影名、电视剧名就常常用书名号,例如:  

  (l)有一次和宿舍的女生去看《罗马假日》……(《南方周末》2004年4月7日22版)  

  (2)梁从诫直言:电视剧《人间四月天》是对历史事实和文化精神的双重歪曲。(《中华读书报》2000年5月10日第5版标题)  

  书名或篇名的简称或合称也可以用书名号,因为它们也是书名篇名,在人们心目中,它们和全称是等价的。例如:  

  (1)1996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筒称《用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语文建设》2000年第2期第15页)  

  (2)娃娃今天要不要读《四书》《五经》(《家庭教育》2004年第三期)  

  此外,电视的栏目有时也用书名号,例如:  

  经济频道在已形成品牌效应的《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幸运52》、《开心辞典》、《对话》、《生活》等一大批名牌栏目,推出众多各具特色的栏目。(〈〈人民日报〉〉)  



  [1]   
【来源:中国华文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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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2:22: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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