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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资助我市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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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0:1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岳市教通〔2012〕123号
关于鼓励资助我市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
学历(学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教师学历提升工作,切实提升我市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及《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岳办发[2010]1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鼓励资助我市在职教师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及专业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在岗在编三年以上;女教师45岁以下,男教师50岁以下。
学科教师所报考专业须与任教学科相对应;学校中层以上在职教育管理工作者及教育局机关干部可报考教育管理专业
二、报名
1.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好《岳阳市2012年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申报审批表》,经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批准,报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登记备案。
2.报考时间:按国家或相关高校有关规定进行。
3.报考方式: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或教育网(http://yz.chsi.cn)进行网报,或到高校现场报名。
三、工作要求及措施
1.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提升教师研究生学历工作作为提高干部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学历提升培训和考试,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2.录取学员参加学习期限为三年。学员应在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利用寒、暑假和双休日通过面授、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
3.凡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大学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者,可获得教师培训学分(集中培训)加分。
4.经所在学校与所属教育局审核同意到国内高等院校攻读在职研究生的教师在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市教育局对市直学校教师采取以奖代助的方式给予学费资助,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5.享受了学费资助的教师,须在所属县(市)区或学校工作5年以上,否则,将收回资助经费。
6.对在学历、学位上弄虚作假而骗取学费资助的,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岳阳市2012年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申请审批表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
岳阳市2012年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
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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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学校意见

(公章)




县(市)区教育局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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