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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的常见差错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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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29:56 | 只看该作者
五、政治性差错
   (一)编辑记者要把哪几道政治关
    1、政治关
    主要是指政治立场。报道是否违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否定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等等。当前国内外有哪些特殊的敏感地区、敏感领域、敏感群体、敏感问题,对待涉及这些敏感问题的稿件应该如何把握,即将签发的稿件中有没有政治性差错,稿件中的观点、议论、提法有没有不妥之处。此外还有政治观点和政治倾向的问题,比如,有的报道借民间学者的口,鼓吹三权分离、宣传西方新闻自由;有的报道流露出对当前形势的不满;有的报道把一些偶发问题归结到制度和体制上面;有的文章观点偏激,甚至是错误的,比如,认为信访的发生,是改革开放的错误,要求改变制度;有的报道夸大南中国海争端,认为与周边国家开采形成对比的是,中国还没有打出油,前沿人妖兴隆,战备废驰;随意报道对利益集团的划分,将党和政府列为利益集团;有的媒体,用很大的篇幅宣传普利策奖。
    2、政策关
    稿件揭示的主题思想是否符合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是否符合党在现阶段的各项方针政策,报道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在中央大政方针出来后,有的媒体说三道四,对宏观调控政策唱反调;有媒体称,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要改变;在台海问题上,有的报道违反宣传口径,渲染战争气氛;对中国改革方向,过多反映争论的意见,让读者产生误解,中央决策没有共识,有相当阻力;有的集中报道官员的思想误区,给错误言论提供了发表阵地;有的报道描述中国和东南亚国家摩擦,违反外交政策。
    3、原则关
    在报道的思路和方向上,是否恪守正确的原则,是否维护新闻的党性和真实性。比如,有的报道,新闻来源似是而非,随意引用境外媒体和网站内容,造成不良后果;有的在报道的角度、文风、表述上面,存在问题;有的名曰主流报道,却追求猎奇、边缘、炒作;有的文章内容本来比较平稳,但标题看上去触目惊心,用个体代替了整体,以点代了面,给人戴大帽子;有的报道学港台的风格,而一些港台新闻的重要特点是以偏概全,不实事求是。
    4、导向关
    是否做到了以正面报道为主,是否能正确引导读者去思考一些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比如,有的报道一味揭黑,舆论监督不把注意力放在建设性地解决问题上,给读者的感觉是社会已经一团糟;有的报道渲染政商结合、权力资本化等,夸大中国裙带资本主义的危险;有的报道格调低俗,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
    5、基调关
    主要指报道的主旋律、大方向是怎样的,内容是否清新,情调是否健康。比如,有的报道喜欢以第三者、纯客观的姿态作评论;有的过分强调专家观点,形成片面性;有的一味强调群众的愿望,出现简单的情绪;有一篇报道提到“几千年的中国只有20世纪上半期是感恩的……东土大唐没有真理了”;有一篇报道称,中国人“越来越色,越来越日常”,认为色情蔓延不可避免。
    6、策略关
    编辑要考虑,稿件在什么时机发表比较合适,报道方式是否得得体,用什么样的的角度切入,用多大篇幅,刊发后效果会怎样,是否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会不会引起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等等。比如,报道哈尔滨水污染,有的媒体从政府妥善处理危机的角度作报道,有的媒体则一味渲染灾情、埋怨政府;有的文章的标题过分追逐卖点,进行炒作;有的文章把本届政府和上一届政府作不适当的对比;有的在版面安排上,出现批评类报道过于集中的现象;热点问题不是冷思考,而是把它无限放大;用典型事例更能说明问题时,却写成大综合;有的情况只适合内部反映的,却作了公开报道;有的评论文章,没有放在大背景下考虑,给工作造成被动。
    7、纪律关
    主要是听招呼、守规矩。比如,中央指示不要炒作的事情,有的媒体仍违规进行报道,闯“红灯”、“红线”,炒作宝马案、对修宪内容发表有争论的意见;再比如,疫情发布有规定,农业部、卫生部是重大疫情的发布单位,不是媒体,但有的媒体却自主发布新闻,夸大疫情;再有,该送审的稿件不送审,存有侥幸过关心理。
    8、技术关
    由于编校工作失检或其他技术原因,发生文字、标点符号错漏而导致的政治性错误。比如,打字时把国家领导人名字打错,未能校出;中央领导人讲话,由于排版失误而漏掉一段;把数字、年代写错了,使得外界纷纷猜测,引发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二)如何把住政治关
    1、统一思想认识,把准报道方向
   (1)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
   (2)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维护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维护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的和谐舆论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舆论导向的重要性,坚持杜绝在导向上的偏差和失误。
   (3)在导向问题上,要严格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绝不给错误的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4)严守新闻宣传纪律,主动消除导向隐患,把导向落实到每一篇报道中、每一个字词上。
   (5)认清属性与定位。不同的新闻机构,读者对象不同、市场不同、特点不同,但都是党的重要的舆论阵地的功能相同。
   (6)在社会热点问题的报道方面,编辑记者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并自觉体现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在事前策划和稿件结构上“打提前量”,及早避免失误
   (1)报道内容的总体结构上,突出主流信息和主流价值观,特别要关注报道在总的配置上,是否抓住和突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注的重点、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以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稿件结构要作细致平衡,尤其是注意保持正面报道的较大比重,避免批评性报道过于集中,或对某一个领域、某一地区的报道过于集中。
   (2)做好策划,在事前把正方向,消除失误或事故隐患。选题策划的方向往往决定了舆论导向的方向。编辑记者要提前策划确定中长线选题和重点选题,对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努力做到“热问题、冷思考”。选题一经确定,要做出具体策划,校正报道方向,要使之与中央的思路相吻合,在策划环节就消除可能产生的误差和事故隐患。涉及敏感问题及把不准的选题及策划方案,提前上报,而不是等成品稿出来后再上报。
   (3)对重要主题、重要事件、敏感问题等选题的采写过程,进行适时指导和预先把关,要有备选方案。在记者采访和动手写作前,编辑要对稿件的基本观点和大的框架进行预审把关。要加强对记者采写工作动态的了解和管理,调整他们的关注重点,随时了解他们的采访方向,在敏感问题上还要注意了解记者对采访对象的考虑和采访主要内容计划。
   (4)加强学习,领会精神。编辑平时就要熟悉革命导师的经典论著,了解重要的历史文献比如《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掌握有关政策,学习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有关部门的重要通知和吹风精神,掌握比较丰富的政治、民族和宗教知识,等等。
    3、严格管理制度,把好稿件审定关
    政治差错的发生,常常是领导官僚主义、编辑工作不负责、把关不严、违反发稿流程所致。这方面,一是要让全体采编人员特别是终审发稿人了解熟悉发稿流程,明确发稿权限,特别是严格稿件送审制度;二是对发稿流程、采编规定要反复强调、经常强调,只有不厌其烦地提醒,才能使大家增强责任意识,减少隐患;三是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打折扣,不能图省事。具体而言,根据岗位设置分工及发稿制作流程的实际,需要对选题策划、采访组稿、编辑加工、终审签发等全流程进行质量和差错把关,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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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30:14 | 只看该作者
(1)采访环节
    记者交出的稿件必须是符合编辑部来稿要求并认为已无差错的成品;严格送审程序,并在稿签上注明送审情况。对稿件中出现的政治性、原则性和导向性差错负间接责任;对自己采写的稿件中出现的事实性差错(下道工序无法发现的)和文字性差错,负完全责任。
   (2)编辑环节
    根据编前会(或采编业务会)确定的选题要求,严格核查稿件的来源、送审情况,并在稿签上注明;交出的稿件必须是符合编辑部发稿要求并认为已无差错的成品。负责校正所编稿的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对所编稿件及校改大样中的事实性差错(不可能发现的除外)和文字性差错负直接责任;无法发现的应负间接责任。对因编稿及校改时改错而导致的各种差错,均应负完全责任。
    中层负责人在编发稿件中要严格坚持稿件送审程序,不得省略、逾越或违反程序。编辑应负责校正所签发稿件中的政治性、事实性、文字或技术性差错(不可能发现的除外),对所签发稿件的政治性差错负完全责任;对稿件的事实性差错(不可能发现的除外)和文字性差错负间接责任;对因编改稿件及校改大样时改错而导致的各种差错,均负完全责任。对于涉及敏感问题的稿件要在稿签上注明并写明自己的意见,送上级审阅。
    敏感问题包括: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道、照片、题词、言论;涉及少数民族及宗教问题的人物和事件;涉及港、澳、台的人物和事件;涉及省、部级单位及其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军队、公检法等执法机构的事件;涉及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难性事故、严重刑事犯罪和腐败案件、社会丑恶现象、有关生态环境恶化及环保中的敏感问题等;涉及外国的重要政治人物和事件;涉及保密规定的问题;重要批评性稿件;各类评论。
  (3)签发环节
   终审发稿人和部主任组织确定选题策划,并对稿件实行审编,把好稿件的政治关、政策关、导向关并终审签字发稿。严格执行发稿程序,不得签发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稿件;对其中感到难以把握或需要特别注意把关的稿件,在稿签上签署自己意见后送总编室审定。负责复核审定第一读者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发稿助理对定稿大样所做的核校工作。对所审编稿件或版面的政治性、原则性和导向性错误负完全责任;对稿件的事实性差错(不可能发现的错误除外)和文字性差错负间接责任;对自己在审签稿件和大样中发生的事实性和文字或技术性差错负完全责任。
    部主任应审定终审发稿人按规定和程序上送的选题、稿件,对自己所审定处理稿件的政治性、原则性、导向性错误负完全责任,对自己在审签稿件中发生的事实性和文字性差错负完全责任;对涉及敏感问题和其他拿不准的稿件要按规定程序送总编室审。
    (4)一读环节
    第一读者(校对人员或文字编辑)负责对定稿进行通读核校,堵住事实性差错、文字或技术性差错,必须按“核对细则”对重要的人名、职务、机构、地名、时间、数字和重要提法及引文进行核对;发现定稿中的政治性、事实性、文字或技术性差错,及时向终审发稿人提出修正意见;应校正稿件中的事实性错误(不可能发现的错误除外)和文字性差错,并保证不在自己的核校中发生事实性和文字性差错。
    4、守住不得逾越的六条“政治底线”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
    对发生上述六类差错,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人要进行追究。
    5、严格执行稿件送审制度
    应送审的国内稿件:
   (1)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报道,以及发表他们的讲话、题词、批示、信件、重要文章。
   (2)涉及省部级(含副省级中心城市和国务院直属局)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社会和知名人士以及中央新闻单位的表扬性和批评性稿件;对军队的批评性稿件;对公检法等执法机关的重要批评性稿件。
   (3)涉及民族宗教、重大灾情疫情、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性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海外强烈反应的报道。
   (4)港澳台与内地关系中敏感问题的报道和港澳台重要政治经济动向的报道。
   (5)涉及调整金融政策、金融机构的报道。
    应送审的涉外和国际稿件:
   (1)涉及我同外国关系中主权之争、经济和知识产权摩擦以及其他敏感问题的报道。
   (2)可能有损我领土主权完整、国家安全以及涉及国外势力干涉我内政等问题的报道。
   (3)涉及我同周边国家的边界问题,以及与我毗邻国家的重大疫情、强震预测等问题的报道。
   (4)涉及对我国领导人政治评价的报道,对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重要反应。
   (5)对内报道国际上重大动乱性事件及有可能对国内政治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国际事件。
  (6)涉及华侨华人报道中的敏感问题。
  (7)涉及重大、敏感事件的国际述评、综述等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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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30:34 | 只看该作者
(三)容易产生政治差错的十个领域
   1、领导人的新闻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对他们的报道,包括出国访问活动的报道,在国内考察活动的报道,出席重要会议的报道,重要文章、贺信、题词等的公开播发等。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1)不经送审,擅自发表领导人报道。有关部门规定,涉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稿子,报不报道,怎样报道,由常委自己来定。涉及领导人的报道,编辑要自问:这些文字、图片是否经过领导同志本人或领导同志办公室负责人审阅?稿件送审手续是否齐备?领导同志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已经修改?
   (2)图片有问题。领导同志新闻照片的画面是否有明显缺憾?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新闻照片,各位领导在画面中的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明显遮挡或其他缺憾?文字说明是否准确?
   (3)报道不符合中办关于改进领导人活动报道的总体要求。                                                                              (4)内容上有偏颇。对领导人的报道,不得突出个人、宣传个人。内容一定要准确,不得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不得捏造、杜撰,不得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
   (5)随便转载境外媒体有关领导人的报道。
   (6)社会上有一些企事业单位,有时会用领导人名字、题词和照片作广告和变相广告,或用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对于这些,媒体都不能报道。
   (7)写错排名。领导同志名单的写法也有讲究。稿件中如涉及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名单时,应注意区分层次。一般情况下,政治局常委的名单要单列表述。如中央领导同志名单和老同志名单需放在同一段时,应在中央领导同志名单和老同志名单之间加“和”字,以示区分。同时,在名单后加“等”字即可,而不要写“等中央领导同志”或“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如涉及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政协副主席名单时,在涉及名单后加“等”字或加“等领导同志”,而不要写“等中央领导同志”或“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8)写错领导同志的姓名和职务。这是常犯的毛病。
   (9)擅发老同志逝世消息,或进行回忆性报道。根据规定,凡有关曾经担任中央领导职务的老同志逝世的消息,各媒体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不得自行采访和编发有关新闻,不得转发或引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的稿件,不得擅自组织撰写相关纪念文章。对已去世的领导人的回忆性文章,报道是要按有关规定。
   (10)擅自对已退休的领导同志及其政绩进行评论。
    2、现实政治思想、理论探讨和历史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
    这方面出问题的情况主要有:
   (1)对重大历史事件进行翻案,或借古讽今。比如有关“文革”的报道,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曾发文,鉴于许多当事人尚健在,对人对事要作恰如其分的分析,主要是着眼于保持政治局面能安定团结的需要。对专门叙述“文革”史实的专著文章,各报纸、刊物和电台不要刊登、广播。2005年,有一些媒体试图重写抗战历史,否定中共的领导地位。有的报道对敏感历史人物功过是非的重新评定,如诋毁鲁迅,颂扬胡适;重估秦桧,贬低岳飞。还有一些报道,对历史进行戏说。还有的报道借历史失误来否定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有的则借探讨中国近代史来否定中国革命。
   (2)对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随意报道“争论”。如中央实行宏观调控,有的媒体发表不同看法,甚至进行指责。对改革开放,认为改错了、改乱了。
   (3)集中报道腐败案件。这被认为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腐败案件的报道不能太集中。特别是大案要案,须由中央有关部门(如中央纪委)统一公布,不得擅自报道。
   (4)对政治文明妄加揣测,或进行攻击。有的报道,宣扬西方民主;有的报道,讲思想多元化,否定马克思主义;有的报道借政治体制改革否定党的领导,有的借基层选举制度来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的借发展民营企业来鼓吹私有化,有的借所谓批评、舆论监督来否定党。还有的报道,鼓吹了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5)借信息交流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尤其是有关领导人消息。
   (6)鼓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知情权”的报道应慎重。有关打破所谓“党禁”、“报禁”,有关反对“党管舆论”,有关反对新闻的党性原则的提法,都要删除。
   (7)在基本的价值观方面,有的媒体称“高举享乐主义大旗”。目前,中国是穷国,主流价值观强调的是艰苦奋斗。
   (8)在政治敏感期闯红灯。如每年的春夏之交、几个政治性节庆,以及党代会、人代会等召开之前,高层人事变动之际,报道都要小心谨慎。
    3、民族、宗教问题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民族、宗教无小事。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报道一定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一基本准则。在处理涉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和统一战线问题的稿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要注意民族感情问题,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要高度重视容易诱发民族关系事件的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于1994年发布通知,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经常出现的问题是:
   (1)使用旧词汇和惯用语而犯错。如称少数民族为“回回”、“蛮子”;或随意简称,把“蒙古族”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简称为“维族”;使用口头语言中含有民族名称中的污辱性说法,如用“蒙古大夫”指代庸医;把古代名称与现代名称混淆。如把“高句丽”称为“高丽”。
   (2)缺乏民族宗教基本知识而犯错。如把宗教与族混为一说。如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把少数民族支系和部落称为民族,如把“摩梭人”称为“摩族族”;把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错误地写作“杀”。应该用“宰”。
   (3)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淡薄出错。2005年1月,某中央级媒体发表了一篇叫《慢性子的蒙古人》的报道,稿件大部分批评“蒙古人”所谓落后生活习俗和观念,而且“蒙古人”概念不清。稿件虽然抓住了“现代的蒙古在发展、高效、守时和发展逐渐成为主流”,但没有对此充分报道。
   (4)不顾社会效益,只顾猎奇。比如,1993年8月,四川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脑筋急转弯》一书。再比如,2005年上半年,有一些网站刊载西藏天葬的图片,被认为不符合西藏的民族宗教习惯,因为天葬是不允许外人去看的,这样做会伤害藏族同胞的感情。
   (5)不送审而出错。有关部门因此要求,坚决禁止在报道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对于无太大把握的题材,一定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4、热点难点和事关全局的突发事件的报道
    有关部门要求,新闻报道要团结、稳定、鼓劲,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报道中对热点问题既不回避,也不要一味炒作。要把热点和中央关注的重点、实际工作中的亮点紧密接合起来进行报道。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少,有些问题是一时难以解决的,对这类问题进行炒作只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在热点问题报道的选择上,应重点关注那些正在逐步或将要得到解决的问题。这方面易发生的差错主要集中在:
   (1)高校问题。高校历来是敏感的领域,青年学生的情绪易激动。因此,报道中要格外注意平衡。
   (2)农民问题。反映征地、拆迁、农民工子女上学、水库移民等易将矛头引向政府的问题过于集中,易引起社会不稳定。这些问题,不是不能报道,而是应注意适当分流。
   (3)复员转员军人问题。
   (4)国企改制问题。涉及劳资纠纷等。
   (5)失业下岗问题。
   (6)医疗改革问题。
   (7)住房改革问题。
   (8)教育改革问题。主要是教育公平、产业化等方面。
   (9)群体性事件。对内原则上不公开报道。这方面主要包括社会骚乱、群体上访、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罢工罢课、民族宗教冲突、囚徒暴狱、群众打砸抢、警民冲突以及银行挤兑提等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公开报道,个别群体性事件为了以正视听、促进稳定确需公开报道的,由中宣部、中央外宣办按中央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新华社播发通稿。
   (10)授权新闻。有的新闻,中央和国务院把关于重大事件报道的审稿件委托给某一权威机关,如委托给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国家防总、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二是把重大事件的刊播权委托给某一新闻单位,通常是新华社向海内外统一播发。这方面均有一定程序,不得擅自作主。
   5、台港澳报道
  (1)有关提法使人对一个中国原则产生误解。涉及这类报道包括新闻照片和新闻图表在内,都要认真推敲。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有关涉台禁用语,详情见新华社总编室编的“禁用词和慎用词表”。
  (2)为求新闻性,刻意渲染。比如,台湾地方选举结果出来,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各新闻单位不得人为炒作,南京一家报纸不仅对台湾选举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而且错误地刊登了五个参选人的照片。在台湾选举结束的第二天,北京一家报纸出版的新闻周刊,以16个版的篇幅渲染台湾选举。
  (3)对港澳台问题随意猜测、评论,比如猜测解放军几天能攻下台湾、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谁当选。
  (4)不按程序和规定操作。如2005年,关于台商春节包机业务的报道、关于全国人大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报道,多有繁复的规定。
  (5)违反有关政策和法律。比如,江泽民对台八点意见、胡锦涛对台四点意见,以及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等。
   6、经济问题
  (1)证券期货。还在1994年,国家就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发出规定,其中要求严格审查股评专栏或文章内容,慎重采用,不为股评造市提供版面;实际存在着观点对立或完全不同的股评时,在同一专栏同时刊登。1997年,再次发布这方面的规定,要求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2)金融保险。涉及金融的重大报道,都要向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核实。有的商业问题涉及政治,需要慎重。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美诉讼,原告带政治化倾向,牵涉中国政治和人权等。国内有些报道成了对方在法庭上的材料。
   (3)经济改革。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走向,国企、财政、税收等的改革,要以正面报道为主,不要把问题放大。
   (4)地方经济。一些地方经济事件关系到社会稳定,所以也不让炒作。比如,2005年1月,由于西气东输中的部分管道设备问题,全部满足北京天然气供应可能有困难,北京已采取措施,全力保障居民的供暖,但用气还可能会受到影响。北京地方媒体均作正面报道,中央媒体原则上不炒作,尽可能支持北京的工作。
   (5)能源。一方面,高度重视能源安全或能源可持续发展问题甚至要努力增强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大力倡导节能观念;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因把握不当而引对经济景色不利的某种恐慌,尤其是要避免给国际舆论界逐渐蔓延的中国“能源威胁论”提供口实。对于我国海外能源战略,主要作内参调研,公开报道没必要多讲。
   (6)重大经济案件。核准事实。
   (7)敏感经济人物。
   (8)经济政策的解读。注意不得妄释和随意发挥。
   (9)经济学家。要注意其背景。
   (10)经济统计数字。这是经常发生错误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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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30:53 | 只看该作者
7、军事问题
    军事新闻宣传十分敏感,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很强。有关资料表明,国外情报机构搜集的军事秘密,90%以上是通过各国正常出版渠道获得的。很多外国情报人员挖空心思得不到的情报,往往在新闻媒体和其他出版物的公开报道中被泄露。我国也出现了少数新闻出版单位军事报道泄密事件,有的还很严重。因此,军事报道必须慎之又慎,从严把握。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曾多次发出通知,加强军事新闻宣传管理。相关的规定,在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编印并公开出版的《报纸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一书中多有涉及。
   (1)军事斗争准备的重大活动、装备科研、战法研讨、工程建设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如确需报道,必须经中央军委和有关总部批准,由新华社统一发布消息。
   (2)有关军事斗争准备工作,一般不安排地方记者采访,军队记者采访须经有关大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限定采访范围和内容。
   (3)涉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各类稿件,发表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领导审批外,还须经相应级别的保密部门审核把关。
   (4)互联网不得在网上随意传播军事新闻,新闻媒体也不得从互联网上下载此类消息。
   (5)对专家、学者就有关军事斗争问题接受采访和报道要认真把关。刊播军队专家、学者就此类问题所作的评论以及演讲报告和文章,须经军队有关大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
   (6)涉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兵力调整部署、战场建设、重要演习和新武器的研制试验及其型号性能、装备部队情况等,一般不以新闻内参的形式反映,应通过相应密级的内部材料刊发或按工作渠道报告。
   (7)军事内容的媒体均由军队主办。地方单位不得办军事媒体、不得出版军事内容的专刊专版。
    8、社会文化问题
    主要是防控低俗之风,以及丑化中国形象的报道。易出现的问题有:
   (1)对凶杀、暴力、淫秽色情进行渲染。
   (2)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涉及看相、算命、占卜、看风水等。
   (3)案件、事故等报道过于集中。这被认为会让人得出中国社会很不稳定的结论,有时会为敌对势力提供攻击的炮弹。
   (4)详细报道歹徒作案经过和警方的破案手段。这被认为容易造成人们心理上的恐慌,给社会带来不安,同时,还可能诱发某些犯罪,甚至起到教唆作用。
    (5)借介绍案件贬损我司法队伍,或借反思问题生扯硬连,甚至别有用意,误导读者。
    (6)采取形形色色的方法,张扬低俗趣味,炒作明星隐私,进行低级趣味的挑逗。
    (7)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比如,有媒体借浙江临安开设裸浴场一事大炒特炒。
    (8)文化报道中,违反政策法规,敏感问题上触礁。
     9、涉外新闻和国际新闻
     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随着中国加速融入世界,中国民众对国际事件不再只是隔岸观火,因此,出现了巨大的国际新闻需求市场。总的要求是,当前,国际舆论“西强我弱”的大背景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外电外刊的新闻信息资源为我服务,又要避免照抄照转外电外刊而被西方舆论牵着鼻子走。要加强采访,增强首创新闻,同时,要提高改写改编的能力。涉外新闻和国际新闻的易发问题主要有:
    (1)一些媒体为满足市场需求,大量编译外电,甚至向在华境外媒体索取稿件。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2)不符合我外战交战略。有的报道宣传马六甲海盗猖厥,被认为“为美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提供了借口”;有的媒体报道非洲问题,如苏丹的人道主义“灾难”问题,此涉及我国外交战略,因为我国在苏丹有经济利益;有的媒体集中报道中美对抗,有的媒体批评朝鲜内政,都被认为“不利于外交大局”。在报道中日关系问题时,既要考虑民族情绪,又要把握中日友好的大局,这也有一个度的问题。有的报纸透露我国对美的公关工作,被反华势力利用。还有对美国总统选举作猜测,猜谁当选对我国有利,这也不合适。在高勾丽的问题上,国内有的媒体,发表专家文章,站在韩国一边说话。在国际学术会议上,韩国人念这篇文章,说你们中国人都认为高勾丽是韩国的,给了我们一闷棍。
   (3)传播西方价值观。比如,大量转播美国精心设计的给被俘的萨达姆看牙的镜头,以及巴格达街头拉倒萨达姆雕像的镜头。这些都是美国政府部门精心设计好的报道。中国与俄罗斯有战略关系,但一些报道跟着西方跑,诋毁俄罗斯。有的媒体把布什就职典礼稿件放头版,还跟了七个版,被认为从政治到新闻上都不妥。在中日关系问题上,有的报纸专访日本驻华使馆官员,而在通常情况下,中日关系中的历史问题,我们只阐述我国的方针政策,没有必要播发日方的观点,如播发也要阐明我们的观点。
   (4)敏感问题和领域的报道不够慎重。如涉及高句丽问题、涉及我与东南亚国家领土及石油资源勘探问题。个别媒体发文对朝鲜说三道四,要杜绝这种现象;涉及中日关系,要注意区别正常经济技术合作与侵华历史,钓鱼岛问题的报道严格按要求把握,关于日本侵华历史按既定口径报道。2005年,郑和下西洋600周年,有关部门要求报道时要避免引发“中国威胁论”。
   (5)提法不妥引发错误。新华社分社有一篇《中国驻海参崴领事办公室正式开馆》,提法与俄正式叫法符拉迪沃斯托克不符。经请示外交部有关领导后明确,今后该机构正式对外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符拉迪沃斯托克办公室,相关稿件中不要再出现海参崴,以后稿件中涉及该城市都用符拉迪沃斯托克,避免中俄因此产生不必要误会。
   (6)不能以我为主。尤其是,在中国举行的国际会议,我们的报道要多于西方通讯社的报道。既体现以我为主的原则,又充分显示国际会议的特点。
   (7)炒作热点事件。比如,2004年9月,俄罗斯北奥塞梯共和国发生劫持事件,对内可客观适度报道事件动态。事件经过作简要背景交待。对于国外发生的骚乱等,也不要炒作。
   (8)不遵守宣传纪律。外事无小事,要根据外交部、中联部等确定的口径进行报道。比如,2004年9月,召开第三届亚洲政党国际会议,宣传纪律很明确:各媒体高度重视,由专人负责以我为主,严格把关,不排位次,不涉及各参会党内国内事务,不涉及参会党国家之间的纠纷,以及我与其他党的纠纷;按程序发稿。
    10、保密
    新闻报道的泄密问题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灾情、战况、商业机密等。关于保密方面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发布过防止在新闻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据新闻出版总署编印的《报纸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在新闻出版物中,严禁载有下列内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政策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维护国家安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涉及下列内容的,要严格执行送审报批制度: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党的文献档案,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情况,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宣传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尖端科技、科技成果及资料,测绘和地图,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其他各部门各行业不宜公开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版单位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问题。
    六、高度负责的态度是做好政治把关工作的前提
    不少编辑记者把政治把关理解为被动的行为,上面怎么说我就怎么做。这很难避免差错。
    权威部门提供的稿件,大都涉及政治性问题、导向性问题、原则性问题。一旦发生失误,会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因此,一是编辑过程中不能出现新的差错,二是编辑有责任帮助权威部门纠正原稿中的技术性差错和政治性差错。
    XXX同志在谈到责任意识时曾说,无论经哪一级机关审阅的新闻稿,作为终审发稿人都有责任把关,发现有不妥的地方,都要提出来,请示报告。不能因为上面已经审定就可以不管。第一,你能否看得出问题来?第二,你看出了问题想不想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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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3:32:15 | 只看该作者
编辑须知:新华社规定的禁用词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转帖: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e38b1d01009f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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