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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材教辅版权关系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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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03:2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地址:关于教材教辅版权关系的几点建议作者:鲍红
近两年来,关于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热点。
总体来说,目前的教材维权的现状是:一方面,教材版权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教材维权中又存在一些泛化倾向。
当年教材出版国定制的情况下,人教社出版教材,教辅是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审定制后,教材出版引入竞争机制,新课标出版社为此投入很大财力,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3年,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也承认教科书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侵权;但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视为侵权。
应该说,这是比较符合目前国情的一个解释。以照这条解释,教材社可以有不小的维权空间。
但多年来,由于教辅作为公共出版的惯性,加之一般教材社份额较小,更多是配套人教社的教辅,维权得不偿失,也掀不起风浪,而占市场主要份额的人教社并未行动,所以前几年维权并未有实质进展。
近两年来,人教社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维权行动。由于教辅出版是除教材之外最大的利润板块,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引起朝野震动。
应该说,人教社积极行动,是促进教辅版权规范的一个契机。但在维权过程中,教材社与教辅机构之间也存在一些分歧。
一、教材有多少公共属性?
《著作权法》对教材版权有特殊的宽容,教材著作权人对教材的版权主要是汇编权。而且,目前教材市场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格局。目前人教社一家占义务教育阶段教材60%的份额,高中阶段达到80%,很难说没有延续以往国定制下的资源优势。这种情况下,教材社应该主张多少权益?
二、侵权界定的标准。
依照2003年国家版权局的解释和多年来多起法院判例,关于侵权的界定可结为:1. 参照教材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视为合理使用。2. 教辅内容再现教材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视为侵权。
但目前维权中存在一些泛化现象。有人误读8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中的一句话:“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认为它是以往版权局解释的替代,以此界定一切配套教辅均为侵权。为此,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特意澄清,它不是任何解释的替代,只是《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重申。至于侵权的界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实际操作中,还有人有意无意将一些企业的声明当成法律,将企业涉嫌侵权的鉴定当成法律鉴定,也是一种维权泛化的表现。
三、教材社授权版税不公。
此前,某些教材社向国有出版社授权只收取2-3%的版税,而对民营公司在收取800多万元的补偿金后,新合作图书仍要交10%的版税,差异悬殊。好在教材社后来意识到,应该尊重正常的市场规则,授权版税更趋合理。但有之前的事件,许多教辅机构仍心怀顾虑。
随着维权事件的不断升级,教材社和教辅机构都面临一些困扰:
一方面,人教社授权各地出版集团,各集团产品只能发行当地市场,加剧市场分割,不利于优胜劣汰。同时,部分取得人教社授权的机构以乱象为由不断打击零售市场的大品牌,各出版发行集团和教育系统也借授权之机加强地方垄断,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许多问题,颇引公愤。这些本是被授权机构所为,但由人教社维权而起,难免损害人教社与教育出版集团的声誉。
另一方面,维权风波不断,许多教辅企业人心不安,影响了正常的企业经营。多数企业认识到,教材版权应当受到一定的尊重,如果界定公平,版税合理,愿意向教材社支付版税。
同时,经过几番波折,人教社也逐渐意识到应该尊重正常的市场规则,降低了合作条件。目前给志鸿教育的授权版税已接近国有出版集团。
因此,建议教材社与教辅机构通过座谈协商解决此事,化干戈为玉帛。在一些分歧方面,有如下建议:
1.侵权界定方面,引用教材内容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比例,应当取得教材社的授权。而封面标示的“配**版”与目录再现,更类似于产品的型号标示,不应视为侵权。
2.授权版税方面:反观与我们教材出版改革有进似经历的台湾,教辅版权也是随着教材出版的完全开放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其教材授权版税约为正常版税的1/3。综合看来,人教社目前授权国有出版集团2%3%的版税,应是相对合理的。
目前教材教辅的版权纠纷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风波,如果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则有多方效果:一是教材机构合理权益得到保证,借维权滋事的企业和机构也失去借口,有利于维护教材社的声誉;二是获得授权的企业可以正常经营,一些缺乏竞争的小企业必将退出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教辅市场;三是经过合理授权规范教辅市场,也助于企业形象和整个行业形象的提升。
总之,泛化维权加剧市场混乱,而合理维权可以一箭双雕,解决当前行业最为头痛的教材维权与教辅乱象问题。作为负责任的出版企业,应该在维护自己合理权益的基础上,推动市场的公平与规范,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鲍红,刊于9.20《中国图书商报》,改名《依法维权建和谐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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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3:21:29 | 只看该作者
原文地址:关于教材教辅版权关系界定的几点参考作者:鲍红
近日来,关于教材教辅的版权纠纷不断升温,这里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行政解释、法院判例汇总如下,供行业参考。
《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国家版权局20031017日《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法院多起判例
2005年以来,仁爱教育研究所为因为自己编著的《英语》教材版权,也发起了多起针对配套教辅出版社和民营公司的诉讼,总结多起司法判例,关于侵权的界定如下:
1. 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对于那些按照教材体例编写的练习册、同步辅导等的教辅,虽与教材章节目录相同,法院并未判决侵权,而是界定为合理使用。
2. 教材内容再现教材超过了著作权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视为侵权。尤其是英语教辅对教材的翻译,视为侵犯其翻译权。
20118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中有一句话:“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句话在行业引起很大的震动,有人认为这是2003年版权局解释的替代,以此认定一切配套教辅均为侵权。为此,9月6日,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特意作了说明
这句话并不是以往版权局解释的替代,它与任何解释都无关,只是对《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重申,即:如果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应当依法取法对方的授权。关于侵权的界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3#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3:21:58 | 只看该作者
原文地址:教材维权之始末作者:鲍红
事件梳理
建国以来,我的教材出版实行的是国定制,中小学教材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组织专家编写出版,各地租型印刷。
人教社只出版教材,教辅则是一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各个出版社与民营公司都可以出版发行。上世纪90年代初,师大社的教辅最为繁荣。21世纪之初,民营教辅公司逐渐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1999年新课标改革推行“一纲多本”,教材开始多元化。新课标教材出版社为教材编写、培训、推广投入了大量经费,短时期很难收回成本,一些出版社将盈利的希望寄托到配套教辅上。但多年来教辅一直是个公共领域,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各地出版社牢牢把控着当地系统征订市场,民营公司则在零售市场和直销市场上站稳了脚跟,新课标出版社的教辅很难打开局面。一些新课标教材社认为,审定制下的教材拥有自己的著作权,配套教辅也应该得到教材出版单位的授权。
2005年底,有出版社在媒体发文,建议出版配套教辅,必须得到教材原创单位的同意。
同年,仁爱教育研究所将一些出版社和民营公司告上法庭,说他们出版了仁爱编著的《英语》配套教辅,在编排结构顺序、章节上与教材相同,并再现了教材的内容,侵犯了仁爱的著作权。经法院认定,教辅虽然参照了教材的编排顺序,但在每个单元的内容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编写者的独立构思,不构成编排方式的侵权。认定的侵权内容有两项:一是教辅再现教材内容,超出法律允许合理使用的范围;二是翻译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且,与仁爱要求的巨额赔偿相比,实际赔偿也非常低。
因为发起者市场份额较小,当时并未引起行业波动。
为了防止别人出版配套自己教材的教辅,一些教材社开始千方百计隐匿教材信息,教材内容章节年年调整。教辅一般集中在9月销售,如果不能及时拿到教材,教辅就难以及时编写上市。而且教材年年调整,如果当年销售不完,第二年只能报废。
2006年,南京紫峰公司开始与人教社商谈,由人教社授权紫峰出版配套人教社教材的教辅。紫峰请行业公司为其编写内容,交由人教社终审和印刷,人教社收取10%的版税,紫峰负责系统销售。
人教社牵涉进来,对行业的影响就大了。
2009年7月,人教社发布声明,指出未经许可,“编写、出版、发行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教学辅导用书、报纸、杂志,开发、销售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电子期刊、电子产品”均为侵权。
之后,人教社一方面与新华书店联手,“确保人教社是人教社教学资源产品的唯一供应商”,未经人教社授权的教辅不能上目录。另一方面,以较低的版税向各地出版集团,目前已经向山东、安徽、江西、甘肃等20个省市授权,每省有一两家出版社,每家限定一两个品种授权当地区域目录征订,双方共同打击当地未经人教社授权的教辅。
一些地方出版集团,也以已获得授权为条件,吸引民营公司与之合作出版。如是,一家民营公司如果要进入A省市场,必须与A出版集团合作;而要进入B省市场,则必须与B出版集团合作。
人教社的行动,让整个出版业为之恐慌,尤其是民营教辅界。
人教社目前仍占有教材市场的大半份额,各公司的盈利产品主要是配套人教社的产品。虽然一些公司的教辅品种很多,但出版配套小版本的教辅基本是为了补全版本,方便读者购买,真正论经济效益,可能连成本也收不回来。
按说,整个出版界都在出版配套人教社的教辅,但人教社以较低版税授权国有出版集团,对未取得授权的出版社也并未打击。而对民营教辅公司,则频发律师函,而且授权的条件很高。
2010年底,金星教育与志鸿教育先后与人教社谈判,欲取得人教社的授权,两家各向人教社交纳了800多万元,作为之前配套人教社教辅的补偿。人教社要求之后的合作必须交人教社终审、印刷,并按实际印数收10%的版税。由于竞争的激烈,如今教辅的纯利已不足5%,如果加上10%的版税,民营公司将毫无利润,而且双方的机制对接也有问题,为此,金星与人教社的合作搁浅,志鸿在人教社降低合作条件后开始与人教社合作,但也遇到许多问题。
一些教材社也顺势举起维权的大旗,打击出版其配套教辅的民营出版商,或以更优惠的条件吸收民营教辅公司来合作。
2011年,金星教育与北师大社达成合作协议,从2011年度开始《教材全解》所有配套北师大教材的教辅都在北师大社出版,但并不排除北师大与别的教辅公司合作。
2011年来,修远教育先后取得人民社《历史》教材的独家配套教辅,以及外研社《英语》配套教辅的授权,版税为10%。而且,修远还砍掉了自己的教辅板块,专门出版这两家出版社的“原版教辅”。出版社同时授权修远打击市场上别的配套教辅。
修远与紫峰坦承,现在并不盈利,主要是花钱买未来。
至此,这场维权运动的主力军已经很明确了,一是以人教社为首的部分新课标教材出版社,二是个别想借教材维权占领市场的民营公司,三是这个产业链条上有利益的各方机构,如获得授权的出版集团,以及主要承销的新华书店。
2011年4月,中发协非公有工作委员会组织教材出版社与教辅出版机构对话,11家规模较大的民营教辅机构与人教、外研等5家教材社举行座谈。双方各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但并无达成一致结果。之后,非工委成立版权保护中心,反对教材社“过度维权”。
5月底的哈尔滨书博会上,世纪金榜、金太阳等教辅公司成立“中国教辅版权规范与维护共同体”,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北大、清华等法律专家及一些律师机构,就教辅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讨论。会议指出,教辅也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非授权即侵权”的说法不合法律程序,利益的博弈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注:因学生课后有练习需求,人教社、苏教社等一些教材社已出版有一套配套教材的练习册,与教材一起纳入政府采购。起始年份不详。)
问题实质
教材维权,是一场权利之争,实质也是一场利益之争。即是:部分新课标教材出版单位希望获取教辅利润,与原来教辅作为公共领域形成的市场格局发生矛盾。
基本原则
1. 维护企业合理合法的利益
一切事情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无论新课标教材社,还是有独立创意的教辅机构。
2. 是否有助产业健康发展
目前,教辅是许多出版社的利润支柱,也是新华书店的重要利润来源,还有近千家民营策划公司及上万家民营书店以此为生。这是以往政策形势下形成的格局。一方面,出版业过多依赖教辅造成种种问题;另一方面,如何整治乱象而不影响产业发展,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3.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限制教辅,有利于减轻学生负担。目前最优秀的教辅并不在教材社,如何优胜劣汰,尽量为学生保留优秀教辅,同样符合公众利益。
几点争议
1. 侵权的标准界定?
我国教材多年国定制,后虽新课标,但仍限于只有国有出版社才有出版权,而且竞争并不充分,政府资源是否应当全部转化为企业资源?
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如何界定?早在2003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就明确表示:教科书具有自己的著作权,按照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侵权;但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2005年以来法院也受理了多起针对配套教辅的诉讼,总结多起司法判例,关于侵权的界定如下:1. 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对此法院并未判决侵权,而是界定为合理使用。2. 教材内容再现教材超过了著作权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视为侵权。尤其是英语教辅对教材的翻译,视为侵犯其翻译权。
应该说,这个界定是相对清晰的。在此基础上,教材社已经有不小的维权空间。但一些教材社在维权声明中说,未经授权许可,所有配套其教材的教辅均为侵权,是不是将侵权界定过于扩大化?
2. 维权的公正问题。
除了人教社自己的份额大,少做教辅,可以说自己不侵别人的版权之外,其余做教辅的出版社和民营教辅公司都是有“侵权”的。但人教社目前主要打击零售市场较大的民营公司,而未打击出版社。
而且,人教社向授权的国有出版社收取2-3%的版税,或只象征性地收几万元;而对民营公司是在收取830多万元的补偿金后,新合作的图书仍要交10%的版税,差异悬殊。
作者原创作品的版税一般是8%左右,教材只是汇编作品,配套教辅也有独立的策划和创意,这么高的版税是否合理?
3.授权是否有利于整治教辅乱象?
教辅维权的理由之一是教辅太多太滥,欲借维权整治乱象。维权是否真能整顿市场?
目前,教辅有两大销售渠道,一是系统征订渠道,二是市场零售渠道。系统征订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省市教育部门或新华书店的目录征订,二是直销人员或当地书店通过学校或班级实现的统一征订。前者可以称“大征订”,动辄一省或一个地区,可以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销售码洋。后者可称“小征订”,主要集中在一个学校或班级,销售码洋从几百到上万元不等。市场零售是将图书通过书店展架摆放,由读者自由购买。它们的印张定价偏低,发货折扣也比较稳定。
很明显,市场零售教辅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然选择,可以优胜劣汰,问题并不明显。真正的问题,存在于各级的系统征订中。
但是,“大征订”有地方保护,教材社不好打击;“小征订”多是当地书店或直销员,实力较小,很难打击到。目前收到传票和律师函的,多是零售市场有品牌的大公司。这于企业策略诚然不错,但对行业而言,大公司是市场中相对规范和稳定的力量,打击它们,市场岂不更乱?
                                              (鲍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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