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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学前、中小学双语教育管理常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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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23:4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学前、中小学双语教育管理常规(试行)》的通知

伊州教双发〔2013〕3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州直各县市教育局、直属中学(幼儿园):
为规范管理我州双语幼儿园及中小学双语教育,积极稳妥有效推进双语教育工作,州教育局结合自治州学前及中小学双语教育实际,在组织专家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学前、中小学双语教育管理常规(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州双语教育办公室联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         
2013年3月1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学前、中小学双语
教育管理常规(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依据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新疆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双语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双语教育质量的意见》,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年)》特制定本常规。
第二条 本常规适用于自治州双语幼儿园及中小学。
第三条 本常规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双语幼儿园、中小学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范幼儿园入园与编班
第四条 幼儿园开设双语班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班额及年龄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控制人数,切实化解大班额问题。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两年制双语幼儿园中班入园年龄应控制在4—5岁,大班控制在5—6岁。积极推行民汉合园,实行民汉幼儿混合编班。
第五条 幼儿园要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的原则,按照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教工作计划和安排作息时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课程设置方案》为指导,结合我州幼儿实际,适时制定班级学期工作计划、主题(单元)教学计划或周计划等。各类计划应内容具体、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方便教师统筹安排保教工作。每周每班宜开展集体教学活动10—15次,每次教学活动时间小班为15—20分钟,中班为20—25分钟,大班为25—30分钟;开展区域活动或创造性游戏不少于2次,每次1小时左右。保证幼儿每天两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自由活动(含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如遇特殊天气,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室内运动。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幼儿的睡眠、运动和游戏时间。
第三章 规范选择合理利用教育资源
第六条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双语教育资源的监管,严格执行审查管理制度,未经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和教育资源不得进入双语幼儿园。凡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的农村双语幼儿园须使用自治区规定的幼儿读本及与之配套的教师指导用书,并鼓励其他双语幼儿园选用。各幼儿园也要积极开发具有园本特色的课程内容,配备玩教具,同时充分挖掘本地的自然和社会资源,自制丰富的教学材料,为幼儿自主游戏和学习探索提供机会和条件。不断加大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和资源的使用和推广力度,做到远程教育网络进幼儿园、多媒体教学进活动室,积极将自治区研制的与双语幼儿园课程同步的DVD教学光盘应用于教育教学中,积极利用好幼儿园双语教学直播课堂资源,同时鼓励幼儿园研发各类双语教育辅助资源,以满足不断发展的幼儿双语教育需求。
第七条  幼儿园实施双语教育应遵循少数民族幼儿语言学习规律,寓双语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实施语言领域教育时,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开展活动;实施健康、社会、科学和艺术领域教育时,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开展活动。教师在幼儿园中应尽可能与幼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交流,以形成少数民族幼儿学习国家通用语言的环境,同时教师应当有效利用家庭和社会良好的母语环境,结合幼儿园教育,提高幼儿的双语听说能力,为幼儿进入小学进行双语学习做好准备。
第八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成长和教育规律,立足本园,从游戏的时间、材料、场地和游戏管理等方面来保证游戏活动正常有效开展,使游戏贯穿于幼儿的一日活动之中,充分挖掘幼儿园课程游戏化的内容与方法,坚持以游戏为幼儿园的基本活动。为幼儿提供安全的、数量适宜的、具有趣味性和探究性的游戏材料和玩具,充分运用代用品、半成品、本土材料,保证幼儿游戏活动内容的丰富多样。做好户内、户外场地的规划,充分利用好幼儿园不同的区域,保障充足的游戏活动空间。
第九条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得以办兴趣班为名开设拼音班、识字班、珠心算班等,不得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举行书面测试,不得组织小学入学测试,特别是附设在小学的幼儿园和学前班,必须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幼儿园要在转变家长观念、提高家长教育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组织开放日活动、节日亲子游戏、布置班级“家园空间”等形式,向家长宣传办园思想和理念,实现家园共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幼儿园科学施教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章 加强幼儿园保健安全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制订卫生保健计划,做好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园内药物的购买、保管、使用和登记等流程,家长委托教师给孩子服药的,要做好服药登记。按要求开展晨检和日间巡查及预防消毒工作,定期进行幼儿健康检查,掌握全园幼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保健资料记录和信息统计。
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认真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园舍设施、食品卫生、极端天气、保卫等各类安全管理,幼儿园举办大型活动、儿童集中外出活动等,须制订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和应急措施,切实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坚持不懈地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将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和学校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努力提高学前双语教师专业素质
第十一条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双语幼儿园编制标准,多渠道充实幼儿教育师资力量,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确保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杜绝不符合从教条件的社会人员进入幼儿双语教师队伍。新聘任的幼儿教师要具备基本的幼儿教师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母语为非国家通用语言的幼儿双语教师,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应当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对中小学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教师要加强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政策规定为依据,强化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大在岗幼儿教师专业培训力度,以师德修养、双语教育能力、幼儿教育专业素养为重点,通过集中、远程、园本等多种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幼儿双语教师专业水平,提高保教质量。少数民族幼儿教师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的学习,提高国家通用语言运用能力;母语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双语教师也要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提高双语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幼儿双语教师信息技术素养的提升,全面提高教师应用信息资源的水平。
第十二条 各县市教研室(中心)均应配备专职幼儿教育教研员,以利于当地幼儿园双语教育教研活动的开展。要加强现有教研队伍的培训与提高,增强教研员双语教育指导能力。要善于发现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创造性的成果,吸收一线教师参与教研工作,促进教学骨干更快地成长。各县市教研室(中心)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工作方式,努力将教学研究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幼儿园,构建专业支持体系,以区域教研、联片教研、网络教研等多种形式,营造广泛参与、合作交流、民主开放的工作氛围,切实解决幼儿园教育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各县市教研室(中心)要树立为双语教育、为基层幼儿园和教师服务的思想,关注幼儿园双语教育实践,经常深入到幼儿园开展教研活动。自治州的教研员每学期至少有一个半月,县(市)教研员每学期至少有两个半月时间深入学校开展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双语教育专家下基层送教指导活动、学前远程示范课直播活动,加强对幼儿园教学活动、游戏活动、生活活动以及课程资源有效利用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幼儿双语教师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促使教师更新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第六章 规范幼儿园经费、财物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依法办园,建立园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涉及规划、计划、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规章制度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商议决定。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幼儿园物品固定资产登记工作。须将自治区及当地配套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各项经费,单独设帐,独立核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全额支持的公办双语幼儿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民办双语幼儿园要减免相应学杂费、管理费、伙食费、教材费等。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和各项财务制度,无违规收费。
第十八条 幼儿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结余不得超过5%,并按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十九条 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收取特长学习费等,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活动。
第七章 健全幼儿园双语教育评价机制
第二十条 各双语幼儿园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自我认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双语幼儿园自评自查的基础上,依据《农村双语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双语幼儿园进行双语教育工作评估。通过健全双语幼儿园评价机制,推动幼儿园强化质量意识,规范教师教育行为,使评价工作成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不断提高的有效平台。
第八章 规范中小学双语教育教学模式
    第二十一条 合理选择中小学双语教学模式。中小学双语教育分为两种教学模式:模式1,小学汉语、数学、科学、信息技术,初中汉语、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高中汉语、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其它课程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模式2,全部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开设民族语文课程;不具备师资条件的学校,体育、音乐、美术课程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对接受过学前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起始年级,城市和县城学校一般采用模式2实施双语教育,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也可以采用模式1实施双语教育;农村学校可根据双语教师及学生的实际,采用模式1或模式2。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实施双语教育的模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县、市作为双语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师资队伍、管理水平、办学条件、社会环境和模式衔接等多面因素与要求,做好双语教学模式的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避免按行政区划“一刀切”。
第九章 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语文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少数民族语文教学工作是推进双语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坚持民汉兼通培养、民汉教学并行并重的原则,加强民族语文课程教学。严格按照双语班民族语文课程标准,科学设定教学目标,开齐、开足课时,配齐配足师资,确保少数民族学生民族语文学习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评价对提高民族语文教学质量的导向作用,坚持把民族语文作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中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考的必考科目。高度重视双语教学模式中使用母语授课课程的管理和建设,努力做到母语授课与汉语授课课程“四个一”,即一个制度、一种管理、一样要求、一视同仁,切实提高母语授课课程教学质量。在少数民族学生比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汉语授课学校,开展少数民族语文课程的试点,在义务教育阶段汉语授课学校,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试点,积极探索在义务教育阶段汉语授课学校实现民汉兼通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积极推进双语教育的同时,在起始年级相应保留以本民族语言文字为主进行教学的教学班,供学生和家长自主选择。
第十章 规范中小学办学常规与教学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中小学班额。学校开设双语班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班额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小学每班40—45人,初中每班45—50人。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问题,逐步实现按标准班额教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课程设置方案。按照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普通高中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等文件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双语教学的课程和课时数。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施课程标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学科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切实落实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保障学生的学业水平达到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规范使用课堂教学语言与教材。严格按照双语教育两种模式对教学语言的规定,规范课堂教学语言与教材的使用。凡明确要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课程,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作为主要授课语言,并使用自治区规定的经国家或自治区审定许可使用的汉文版教材;在学生理解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适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辅助解释,但课堂上国家通用语言使用比例不低于85%。凡要求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课程,应以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主要授课语言,并选用自治区规定的经自治区审定许可使用的民文版教材,课堂上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比率不得低于85%。使用模式1授课的班级,汉语课程原则上使用自治区规定的《汉语》(双语班使用)教材;使用模式2授课的班级,语文(汉)课程原则上使用自治区规定的经国家或自治区审定许可使用的《语文》教材。
第二十七条 严格教学常规管理。要建立健全与课程改革要求相适应的教案审批、听课检查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对教学各环节做出量化、规范化的要求。
教师要从规范教学行为入手,不断优化教学过程。在备课环节,教师要深入钻研课程标准,依据课程标准制订教学计划,确定教学的基本内容。要合理运用教材,有效整合教学资源。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和差异,科学设计教学方式和方法,把握好教学重点、难点和进度。
在上课环节,教师要以构建和实施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为重点,积极探索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充满课堂活力的教学方式。要合理安排教学环节,增强教学内容呈现的逻辑性、教学环节过渡的衔接性、教学语言表达和媒体演示的合理性。要保证适当的课堂教学信息容量、课堂训练内容与强度,提高双语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
在作业与辅导环节,教师要针对学生差异,精心选择和设计作业,不得盲目从教辅资料中指定作业和用简单对答案的方法批改作业。要保证适量的课外作业量,并做到及时批改和及时反馈,确保学生课外学习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和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学生课后辅导工作,力争将学生学习困难解决在学校内。
在检测与评价环节,要注意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的有机结合。及时分析测评结果,从中找出教学和学习中的不足,进行讲评和辅导。
第十一章 加强中小学双语教育研究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双语教育研究工作。教研室(中心)要关注、研究双语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双语教育质量提高的实验研究和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在自治州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要突出双语教育质量相关课题的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双语教育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室(中心)的作用,整合全州双语教育研究资源,深入开展双语教育研究,为双语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双语教育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供建议。完善双语教育研究成果交流与学习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教研室作用,加强双语教研队伍的建设。各级教研机构要配齐双语教学各学科教研员,加强现有教研队伍的培训与提高,增强教研员双语教学指导能力,打造适应自治州双语教育发展的教研队伍。各级教研员要树立为双语教育、为基层学校和教师服务的思想,关注双语课堂教学实践,经常深入到中小学开展听课、评课和组织教学研讨活动,帮助双语教师掌握学科课程标准、改进教学策略和方法。自治州、县市教研员每学期到基层听课、评课等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得低于40学时、60学时。
第三十条 加强校本教研工作。要把教学研究和教师素质的提高作为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各项制度,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要深入研究课堂教学,加强对教学设计、课堂组织、课程标准、教科书、课程资源、课程评价的研究。要积极开展教法、学法的研究和实践,充分挖掘传统教学方法的积极因素,借鉴、吸纳和运用现代教学方法理论,不断优化教学过程。学校领导要深入教学一线,了解并熟悉课堂教学,努力成为研究提高双语课堂教学质量的引领者和示范者。
第三十一条 加强双语课堂教学指导。自治州继续开展中小学双语课堂教学指导活动,组织优秀教师、教研员、专家赴边远地区巡回讲课,培训基层教师。继续开展远程同步示范课活动,利用远程教育手段,为广大教师提供优质的观摩课和示范课。县、市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双语教学指导活动,给基层教师提供有力帮助,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第十二章 加快中小学双语教材和教育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大力推进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实施“新疆双语现代远程教育建设计划”,努力改善双语班信息技术基础条件。加强远程教育应用工作,充分发挥优质教学资源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凡因条件所限未能开齐课程的学校,要依托“班班通”项目,通过远程教育方式,开齐国家课程并达到规定课时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远程教育教室(含光盘播放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的使用效益,保证每套设备每周使用不少于20课时。积极推动光盘教学在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教学点的普及。全面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促进信息技术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和课程教学服务,为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全面发展服务。采用自主开发、译制、引进以及资源共享等多种途径,加快双语远程教学资源和双语教师远程培训资源的建设步伐。积极开展双语教师课件、课例、软件等大赛活动,在营造远程教育工作浓厚氛围的同时,遴选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广大教师学习和使用。
第十三章 改进中小学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切实提高双语教师培训质量。根据双语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不断加大双语教师的职前、职中培训力度,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合理规划培训任务,采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培训,地州、县市普及培训和对口支援省市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各项培训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和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加大汉语口语训练力度,突出学科教材培训,强化教学实践实习,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加大双语教学校本培训,让双语教师在实践中成长。完善评估指标与督查机制,加强对双语教师培训成效的评估与监督。充分调动参训学员学习积极性,建立健全激励参训学员学习积极性的保障制度,并把参训学员的培训效果与其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工资评优奖励挂钩。
第三十四条 加强双语教师队伍管理。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专业标准》,促进双语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规范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杜绝不符合从教条件的社会人员进入教师队伍。新聘任的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应当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相应标准。即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汉语课教师为四级乙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初中和小学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同时,本民族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所授学科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授课能力也应当达到相应水平。少数民族教师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的学习,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能力;母语为汉语的双语教师也要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提高双语教学质量。加强双语教师队伍动态管理,建立双语教师实名制信息库,建立双语教师教学能力定期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绩效工资、评优奖励挂钩。加强双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双语骨干教师培养、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优秀双语教师评比活动并给予奖励。
第十四章 加强中小学双语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中小学双语教育质量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真实有效。根据自治区抽样及测评要求,严格遵守中小学双语教育质量监测的安全保密、考务制度,有效组织本辖区考生的信息核对、考试、问卷调查等工作,确保测试数据与问卷调查信息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 完善双语教学评估督导机制。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双语教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组织中小学双语班开展评估工作。在学校自评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州将定期对中小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双语教学工作评估。通过评估推动学校强化质量意识,规范教学管理行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对于在推进双语教育质量工作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 建立健全中小学双语教育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双语教育质量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提高本地双语教育质量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注重调查研究,主动听取双语教育质量工作的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肩负起质量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全力抓好教育质量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督导等职能部门作用,健全双语教育质量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双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校长是双语教育质量第一负责人,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办学理念,切实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
第三十八条 创建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为重点,以公民道德教育为基础,强化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教育,持之以恒地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三个离不开”和“四个认同”教育,坚决抵御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完善德育评估,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新疆地域特色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优势,紧密结合校双语教育工作实际,扎实开展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相互欣赏、相互包容、相互学习的文化理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推进双语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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