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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呼唤教师专业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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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5 08:3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课程呼唤教师专业自主权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已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新课程改革历史性地确立和强调了教师作为课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在新的课程体系里,教师即课程。教师获得了全方位、全过程介入课程研究、开发、设计和实施的专业自主空间和权利。但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必须看到,一方面新课程赋予了教师专业自主的空间和权利,另一方面,教师专业自主的空间还很狭小,专业自主的权利还受到多方面的掣肘。新课程实施,呼唤并要求专业自主权回归教师。
  一、教师专业自主权的概念意涵
  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是指教师作为主体,在遵循社会、教育规范及精神规律的前提下,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表明教育信仰与意见,自由、不受他人干扰地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的权利。
  (一)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教师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6项权利,其中4项都与专业自主权有关。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二)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教师职业的基本属性。自主是专业的最基本特征之一。艾尔斯(WilliamAyers)说过:“一个行业指的是一群可以根据自我意识、表明本身信仰与意见的人。”我国已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教师属于专业人员。1994年实施的《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000年,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对职业进行分类的权威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首次将我国职业归并为8大类,其中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厉以贤对专业工作者和专业人员的标准作了如下归纳:“必须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必须经过长期的专门训练;必须具有重服务、轻报酬的观念;必须享有相当的独立自主权;必须有自己的专业团体与明确的职业道德;必须不断地在职进修。”
  (三)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教师发展的重要内容。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师专业化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是教师专业化的组成部分。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在谈到教师的职业自由问题时指出:“教师在行使教学职责时,应享有学术自由。”“他们应在选择和改变教材、选用教科书和应用教学方法方面起主要作用。”“任何观察,督导制度都应以鼓励和帮助教师完成其专业任务为目的,而不应削弱教师的自由、积极性和责任感。”所有这些论述说明作为专业工作者,教师应当也必须拥有专业自主权。
  二、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现实制约
  在新课程的实际运行中,中小学教师专业自主权行使得并不充分。主要表现:一是课程编制无参与权;二是教学安排无选择权;三是教学决策无知情权;四是专业发展无自主权。分析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细化。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规定上还比较模糊和笼统,缺乏可以执行的具体细节依据,对违背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行为也没有厘清责任,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很难得到保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对违背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行为将有明晰的惩罚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践踏了教师的自主权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才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在实际的运作中也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其次,教师职业专业化程度不高。虽然教师职业作为一个专业已被多数人认可,但这个专业毕竟还没有达到像律师、医生那样为社会广泛认可的专业地位,应该说这与目前我国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有一定关系。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学历偏低,合格教师的数量不足,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分别有相当一部分人未能达到合格学历。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不完善,致使不能很好地行使专业权利,这也是教师专业行为得不到应有尊重的主要原因。
  再次,新课程改革是一个长期和复杂的过程。虽然基础教育改革呼吁要给予教师专业自主权,但改革本身毕竟困难重重,当遇到抵制甚至阻碍时,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就很难真正落实。新课改革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教师,如果没有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改革将不知走向何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具有长期性和曲折性,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任何急功近利的思想都将导致失败。新课程赋予了教师专业自主权,但还要给教师一个适应和自觉的过程。
  三、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现策略
  在新课改背景下,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现是一个教育管理外部环境与教师专业自主能力相互博弈与适应的过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教育管理机关要制定终生学习的进修制度,以激励教师进修,落实终身学习的理念;要建立以学校为本位的管理机制,因地制宜,给予学校更多的专业自主空间,塑造优质的教与学的环境;制定教师聘约条件与准则,保障教师的权益;加强师资培训,强制在职教师进修,形成教学研究风气,以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能。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要打破科层管理的严密体系,保证决策公开、公正、民主与尊重教师的自主权;坚持行政服务于教学的运作理念,加强学校行政人员与教师组织间的沟通与协调,让行政与教师的力量能够相辅相成,建立学校的共同目标。同时,国家要从制度上保证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教师劳动是集个体性、复杂性、创造性于一体的工作,教师只有在自由自在的背景条件下,以非强制的方式进入工作状态,才会有人格的舒展、思维的活跃与激荡,才会有创新潜能迸发及教育智慧的生成。有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教师才能自由地从事自己的专业实践,实现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回归。
  (二)提高教师专业素养。作为教师个体必须不断地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技能,积极地加入教师专业组织,遵守专业道德,增强责任感,更好地进行专业服务,这些是教师行使专业自主权的前提条件。因此不断地增强专业知能和专业态度,是实现自主权的根本。倘若专业团体中的成员没有专业决断的专业权利和责任感,其专业就不会得到健康发展,专业化的努力也可能会失败。为了拥有专业自主权和实现教师的专业发展,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是必需的。教师必须通过不断主动进修学习来塑造专业形象、提升专业地位。教师要坚守职业道德,学校要奖励优秀教师、剔除不称职教师,以维护教师的专业形象,共负学校的成长责任和共享学校的发展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建立和健全教师专业发展组织。教师专业发展组织的职能在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准和专业地位。其具体作用是为教师的进修提供机会,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创造条件;制定各种专业的规章制度和专业伦理规范,积极争取社会的专业认同。如我国的“教育学会”及其分会就应具备上述功能。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教师对教师专业组织的认识不清,参与程度不高,甚至还有某些误解;教师专业组织的设置很大程度上还受到行政人员的干预。教师专业组织的建立要以教师为主体,把维护教师的权益和专业自主作为主要目标。教师是在自愿基础上加入专业组织的,在组织的规章制度、经费、决策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外界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组织具有维护其成员利益的义务,以及与外界互动的合法的权力基础。组织的主要功能可归纳为:保障、规范、研究、参与、服务和联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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