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广泛开展珍贵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抢救散存在社会上的各种特色档案资料,丰富我区档案馆的馆藏,全面反映我区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历史真实面貌,更好地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广泛开展珍贵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历代封建王朝和旧政权的御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告示、嘉奖令、委任状、诉讼文书、来往函件、档案等。 (二)历代(早期)的各种重要的典章制度、契约(房契、地契、抵押契、卖身契等)、票据(当票、股票、税票、粮油布糖烟票、借据、信用凭据、交换文据等)、婚约、聘书、执照、合同、会计簿册、货币(法币、关金券、金圆券、中储券、债券以及工商企业自制的各种流通券)等。 (三)记述本区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史籍志书(如通志、府志、县志、乡镇志、山水志、人物志、地名志、物产志、文物志、各级机关专业志,革命斗争史,党史,组织史,场队校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史<志>,家史,各种专业、名牌产品发展史等),各单位规章制度汇编,自行编印的其他各类书籍资料,年鉴、大事记、族谱(宗谱)、家谱、铭文、碑拓及其它文字资料。 (四)记述和反映本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社会风潮的各种小报、传单、标语、印章、旗帜、照片等资料;历届全区党代会、人代会、三级干部会的文字资料;自然灾害或天文气候的专著、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胶片、磁盘、光盘及实物等。 (五)反映本区界域、政区、地形、地质、河流、气象、自然资源等内容的历史资料(如地图、图表)。 (六)反映本区的名胜古迹(古迹考证材料等)、出土文物、民情风俗、民间文化(民歌民谣、民间工艺、民间传说、民间故事、奇闻轶事、美术作品)、名优特产等内容的档案资料。 (七)反映本区早期历史面貌的报纸、书刊、汇编、广告、启事、宣言、声明、剧本、歌曲、唱词等印刷品与宣传品。 (八)历代和当代东西湖籍或曾在东西湖长期工作、活动过的非东西湖籍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党、政、军界人物;在事业上有突出成就,有较深造诣的知名学者、科学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实业家;知名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宗教、爱国进步人士;革命烈士;获全国英模或劳模称号的模范人物;获省级以上荣誉的文体明星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名人的出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荣誉证等各类证书,履历表,申请书,奖品实物(奖状、奖章、奖牌、奖旗、奖杯)等; 2、名人的日记、通讯录、柬贴、书信、函札、手稿、发言稿、专题报告、自传(回忆录)、著作(诗文、字画)、论文(或研究成果报告)、学习和工作笔记、文集、题词(字)、委托书、遗言、遗嘱、墓志、年谱等。 3、反映名人业绩的典型材料、演讲稿等,社会对名人的评价材料,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其著作、作品、成就等的评价文章,他人为其写的传记、回忆录、报告文学、通讯、事迹材料、追悼文章等文字材料,采访名人的照片、录音、录像,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九)建国前东西湖区域内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党组织、群众团体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电报、传单、宣言、文告、会议记录等文字材料及照片;党组织、群众团体负责人的来往信函、日记、手迹等。 (十)记述或反映本区建区以来建设情况的全区长中短期发展纲要或规划(“二五”至“五五”计划);区直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总结及统计资料;省级以上(包括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成果所形成的档案资料;重大典型案例;获部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优质、名牌、特色产品的档案资料(包括产品工艺规程、技术条件、图纸、产品鉴定会文件、证书、产品发展历史、论文等)。 (十一)外国友人、海外华侨、港澳台胞、上级领导、著名人士、兄弟单位及友好地区宾客来我区调研、考察、视察、访问、检查、指导工作的照片、录音、录像带、题词、书画及文字材料(如讲话稿、演讲稿、诗文作品);本区各党派、社团和各种学会的宣言、声明、章程、会刊、名单、决议案等。 (十二)其它反映本区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材料。 二、征集方法 经认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通过以下六种方式征集: (一)移交。凡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保存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与档案馆取得联系,审慎鉴定价值,及时办理向区档案馆移交手续。 (二)捐赠。属个人或集体所有的档案资料,被征集者能主动将所藏捐赠给档案馆的,由区档案馆郑重接收,妥善保管。凡捐赠进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档案资料捐赠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无偿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捐赠的档案资料,若个人研究需要利用,区档案馆可以无偿提供一套复印件。同时,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并视捐赠档案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奖励。 (三)征购。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确有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有价转让的,区档案馆将在进行鉴定评估、疏导磋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视具体档案资料价值予以征购。 (四)寄存。对于不愿意无偿捐赠和有价转让,或在征购磋商中达不成协议,而个人或集体保存其档案资料又确有困难者,区档案馆可凭借在档案保管上的良好条件提供寄存服务,即采取寄存代管方式,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有价值的档案资料存入区档案馆,其产权不变。凡寄存者,必须事先签订寄存协议,并按要求交纳一定的寄存费。寄存期间,区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凡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区档案馆将遵照《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 (五)帮管。对于以上四种方法都不能接受者,区档案馆可以采取定点帮管方式,由档案馆提供必要保管药物和修复服务方法,指导保管。待条件成熟时,再协商征集进馆。
(六)复制。区档案馆将在征得档案材料集体或个人所有者同意前提下,征集各种特别有意义和价值,而不能进馆的档案材料的复印、复制件。 各单位、各部门征集的上述范围内档案资料由有关单位、个人寄送区档案馆收藏。需要区档案馆派员前往接收的,可与区档案馆联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社会的财富和文化遗产。各单位、各部门要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将来着想”的高度责任感做好此项工作,及时征集、抢救散失在社会各方面的档案。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严谨的工作方案,采取分步骤、分时段、分类别、分层级等方法落实征集档案资料工作。同时要采取与目标管理挂钩、分片包干、建立激励机制等具体措施,保证征集工作有效进行。今年征集的档案材料要于年底前集中到区档案局。 (三)广泛宣传,积极征集。要采取贴标语、拉横幅、转发文件、公开征集电话、广播电视宣传等多种途径和方法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确保收到明显效果。 (四)适时引导,坚持不懈。各单位、各部门既要及时引导、指导,集中精力做好今年的征集工作,同时,又要形成档案征集长效机制,做到以后随时发现征集线索,随时响应介入征集。 四、联系方式 有被征集档案资料或有征集线索者,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区档案馆联系,也可面谈相关事宜。 联系人:董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