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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律法档案的组成及保管利用刍议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王云庆 杜玥
[摘要]秦朝律法档案在中国档案史上独具特色。从法律形式上看,它多种多样,已具备了后代各种法律形式的雏形;从保管制度上看,它不仅严格而且透露出专制制度的残酷性;在档案利用方面则为后代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借鉴。
[关键词]秦朝 律法档案 组成 保管 利用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也是历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中仅有的法制王朝。秦朝厉行法治,以法治国,形成了大量的律法档案,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中国法制史和档案史上独具特色。
长期以来,秦朝律法档案只有文献零星记载,人们对其知之甚少,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则为我们认识秦朝律法档案提供了实物依据。1975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至秦代的墓葬,其中11号墓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简,总计1155支(另有残简80片),其中大部分是秦律条文和法律文书。据推测,该墓的墓主名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在秦始皇时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鄢的狱吏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故死后以法律文书殉葬。其中所见秦律,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并非秦律的全部。但它基本反映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是研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材料。以这些出土秦简为依据,1978年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该书包括,《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八部分。由于这是我国第一次发现秦简,并且其内容大部分是法律文书,为研究秦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而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因而对我国法制史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1989年在湖北云梦龙岗6号秦墓又出土了竹简150余枚、木简1枚,以法律文书为主,是继云梦睡虎地秦简之后的一次重要秦简发现。更重大的发现则在进入新世纪的2002年,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余枚秦代简牍档案以及其他大量文物资料,简牍内容多为官署档案,涉及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各个层面,被称为继兵马俑之后秦代考古又一惊世发现。里耶秦简正在清理之中,期待陆续公布的里耶秦简会有更多秦朝律法档案的新的发现。本文试从秦朝律法档案的组成、保管、利用等三个方面对其作初步探讨。
秦朝律法档案的组成
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历代统治者都厉行“以法治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条款,形成了大量的律法档案。秦始皇更是奉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以法为事”的“法治”理论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任用著名法家人物李斯来主持立法工作,推行法家思想。统一六国后的秦朝律法废除了六国不尽相同的法律条文,继承了秦国原有律令基础,并重加修订补充,颁行全国。大规模立法使得秦代律法在形式上条目繁多,法网严密。在秦朝这些律法不仅是推行皇权专制政策的工具,而且作为重要档案来保管。
从内容方面来分析,秦墓竹简的法律条文大部分颁布于秦统一六国之前,但在秦统一以后仍继续适用,因而是目前我们研究秦朝法制的主要依据。
根据云梦秦简及其它文献记载,秦朝律法档案包括以下几部分:
<!--[if !supportLists]-->1、<!--[endif]-->律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至秦统一六国之后,秦“律”数量更加繁多,具体内容可分为三十余种,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方面,但在律文中并没有区分得这样清楚,而且主要还是刑法。
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秦律有:
《田律》,这是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税的法律规定;
《厩苑律》,这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金布律》,这是关于货币财物的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市》,这是关于关市(掌管关口集市的官吏)职务的法律规定;
《仓律》,这是关于粮草仓库管理的法律规定;
《工律》,这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工人程》,这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规定;
《均工》,这是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法律规定;
《徭律》,这是关于徭役的法律规定;
《司空》,这是关于司空(掌管土地、水利和工程建设的官员。秦因工程多用刑徒,所以司空也兼管刑徒)职务的法律规定;
《军爵律》,这是关于军功爵秩的法律规定;
《置吏律》,这是关于官吏任命的法律规定;
《除吏律》,这是关于免除官吏职务的法律规定;
《效律》,这是关于检验官府物质财产的法律规定;
《传食律》,这是关于驿传饮食供给的法律规定;
《内史杂》,这是关于内史职掌的法律规定;
《尉杂》,这是关于廷尉职掌的法律规定;
《行书》,这是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
《属邦》,这是关于属邦(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职掌的法律规定;
《游士律》,这是关于游说者的法律规定;
《除弟子律》,这是关于任用弟子的法律规定;
《中劳律》,这是关于从军劳绩的法律规定;
《藏律》,这是关于府库收藏的法律规定;
《公车司马猎律》,这是关于朝廷卫队田猎的法律规定;
《牛羊课》,这是关于牛羊畜养管理的法律规定;
《傅律》,这是关于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
《屯表律》,这是关于边防管理的法律规定;
《捕盗律》,这是关于逮捕盗贼的法律规定;
《戍律》,这是关于征发边防戍卒的法律规定;
《资律》,这是关于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另外,见于文献记载的还有《挟书律》(《汉书·惠帝纪》)。
由此可见,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
<!--[if !supportLists]-->2、<!--[endif]-->命、令、制、诏
此即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的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秦始皇统一天下之时,更定名号,君主称为“皇帝”,并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由此开始,“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称,从而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来,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们一般又统称为“令”或“诏令”。睡虎地秦简《语书》有“修法律令”、“今法律令已布”、“今法律令已具”等记载。自此以后,皇帝的诏令成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和效力最高的法律形式,充分显示出古代中国皇权的至高无上。秦令内容丰富,涉及到徭役、兵役征发、人口买卖、户籍管理等社会基层管理内容,是秦朝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的有“田令”等,见于历史文献的有“焚书令”等,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也包含“兴徭令”等三条秦令。
<!--[if !supportLists]-->3、<!--[endif]-->式
“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准”、“程式”或“格式”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关于审理案件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类似后来的行政法和诉讼法。湖北云梦秦简所载属于“式”一类的法律文献有《封诊式》二十五节,除了规定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以外,还规定了各种案件的现场勘验、法医检验和查封犯人产业、看守犯人家属、翻供、审讯问罪等方面的程式,以及“爰书”(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的书写格式等等。
<!--[if !supportLists]-->4、<!--[endif]-->法律解释
即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以问答的形式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中包括关于犯罪、刑罚、刑罚适用原则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和说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法律答问》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法律文书,共有一百八十条,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也是一种极其灵活的法律形式,是秦代特有的律法档案。
<!--[if !supportLists]-->5、<!--[endif]-->法律文告
“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湖北睡虎地秦简所载之《语书》即属于此种法律形式,它是秦王政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一篇法律文告。
<!--[if !supportLists]-->6、<!--[endif]-->程、课、廷行事
从睡虎地秦简来看,秦代还有“程”“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
秦简载有《工人程》三条,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由其内容分析,“程”与“式”一样含有“标准”之意。“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中载有《牛羊课》一条,是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此外,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其所谓“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if !supportLists]-->7、<!--[endif]-->判决文书
云梦龙岗秦墓中出土的木简1枚是迄今所能见到的秦律判决文书的唯一实物。
总之,秦朝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亦十分丰富、详尽,虽远不如汉代“律”、“令”、“科”、“比”和唐代“律”、“令”、“格”、“式”那么整齐、简明,却也已经具备了它们的雏形,从而反映出秦代立法的高度发展。但另一方面,秦代的法制条目繁杂、内容细碎,不仅“律”远远没有法典化,而且各律令条文彼此重复甚至矛盾者颇多,从而体现出法制初创时期系统化程度低、逻辑严密性不强的特征。
秦朝律法档案的保管
秦朝律法档案保管的详细情况现在已经见不到原始记载。我们仅能根据《商君书》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相关记载进行推断以窥其一斑。
<!--[if !supportLists]-->1、<!--[endif]-->主管律法档案的官员及机构设置
据《商君书》记载:“为法令,置官吏”,且“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1]这说明秦在统一六国前,就已经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司法官吏,专门负责律法档案的管理和解释。统一六国后,秦王朝为保证律令统一,地方法官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即《尉杂》律中规定的“岁雠辟律于御史。”[2]御史府有全国律法档案管理中枢的职能。
<!--[if !supportLists]-->2、<!--[endif]-->主管律法档案官员的管理职责
据《商君书》记载:“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3]说明秦对主管律法档案官员的管理职责有严格要求,明确规定主管人员不得有玩忽职守之举,对所保管的律法档案,有胆敢篡改、增删一字以上者,皆处以死罪。
<!--[if !supportLists]-->3、<!--[endif]-->律法档案的保管制度
从秦国档案管理制度的继承上来推测,秦朝应该实行了副本制度。据《商君书》记载:“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又曰:“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4]这说明秦朝律法档案,除正本外还有副本多份,从中央二府(丞相府和御史府)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都保存有律法档案的副本,其中一份收藏在殿中的中央禁室,封以禁印,不准私启,由少府派遣尚书专司管理,随时准备皇帝审阅。从“一岁受法令以禁令”这一规定还可看出,秦朝每年向吏民颁发的法令都以禁室收藏的法令副本为标准。可见,副本制的实行既有利于档案的保护,又为全国范围的广泛“法教”提供了条件。另外,对擅自打开禁室封识者,入禁室偷看禁法令者,及私自改动法令者处以极刑,足以说明秦朝对律法档案的保管措施非常严格。
关于律法档案的库房管理,《内史杂》律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5]这一律说明秦朝对档案库房的管理有严格的防火要求,规定任何人不准带火源进入库房;库房由专人轮流值夜看守,令史则巡察其衙署的府库;库房经检查无火源后,方可关闭;如建新的吏居,也不得靠近档案库房。
从总体上看秦王朝对律法档案的保管极其重视,制订了严格的制度和采取严密的措施,以防范其内容、实体遭到破坏。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和措施也显得有些粗疏和不系统。同时它也透露出专制制度的残酷性。
秦朝律法档案的利用
秦朝律法档案利用主要体现在将律法作为“法教”工具上。“法教”即以律法为教育内容,以吏为教育者,“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令吏民皆明知之,毋至于罪”[6]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法教”主要通过两种手段实施:
<!--[if !supportLists]-->1、<!--[endif]-->官吏学法、定期公布、设官讲解、刻石宣传。
推行“法教”,主管法官首先要学习和领会法律律令。“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即是说各级官吏一接到朝廷送来的法令就得学习。然后“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7]是否明法也成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凡良吏明法律令”而“恶吏不明法律令”。[8]
秦朝可能已形成定期公布律法档案的制度。地方法官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校对律令。《内史杂》律要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9]公布和宣传法律成为县级行政机构的义务。《语书》就是南郡守腾颁布的一篇地方法律文告。
秦朝自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中都设有法官或法吏负责律令的保管、公布、解释、宣传和实施。关于律令解释,根据《商君书·定分》记载:“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10]而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则有《法律答问》篇,是刑律条文及其解释,这证明吏民关于法律问题询问法官的律令咨询档案确实存在。
此外,秦始皇巡视各地,留下了众多的刻石,其中有不少宣扬法制的内容。《泰山刻石》说:“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就是说,要广泛宣传法制,使全国臣民完全领会,并按法律法令办事。在《琅邪台刻石》说:“端平法度,万物之纪”,“除疑定法,咸知所辟”。就是说,制订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就有了办事的准则;确定法令,消除疑点,使大家都能遵守而不触犯。在《芝罘刻石》说:“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就是说,全面地推行法治,使之永远成为治理天下的准则。《会稽刻石》说:“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11]就是说,秦始皇亲自执政以后,开始确定了崇尚刑名,明白地宣布继承秦国以往的规章制度。
经过朝廷君臣和官吏们的努力,秦律深入人心,当时秦始皇在《琅琊台刻石》中说:“欢欣奉教,尽知法式。”[12]认为百姓懂得了法律,知道了守法和违法对自己的利害得失,就会乐于接受教化,都能通晓法律制度。
2、焚书、坑儒、禁私学、以吏为师
秦王朝试图通过政治高压迫使诸生放弃私学,而从法教,以吏为师。焚书、坑儒、禁私学是以“以吏为师”为走向的。
焚书令意在烧掉私学教材和取缔诸生学习自己信奉的学说的自由。之所以要禁私学,李斯认为:一方面,时代变了,百家争鸣,厚招游学,是诸侯并争时代的产物;而“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读书人则应学习法令,不应再“善其所私学”以古非今;另一方面,私学影响了“法教”的推行:诸生不顾时代的变迁“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且“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李斯担心这种对“法教”的非议势必造成“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的局面。因此,李斯提议“禁之便”。[13]采取的手段就是焚其教科书与限制其言论自由。焚书事实上要烧掉秦国以外诸国的史官记注,焚毁私藏的“诗书百家语”,这两部分典籍是对历史记载的另一种版本和诸生“师古”议政的主要文献依据,同时也是其私学的主要教学读本。在偶语“诗书”就会遭受在闹市杀头示众的刑罚的政治高压下,以“诵法孔子”为业的诸生若继续其私学,无疑就会处于危险的境地。
也许几百年的“处士横议”传统影响太深,就在焚书令下一年之后的政治高压环境下,部分儒生并未收敛,竟直接发言攻击皇帝,他们骂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14]骄傲自大,不用博士,专任狱吏,独裁专政,乐以刑杀立威,不得人心,只听奉承话,急功近利。秦始皇闻言大怒,本来就对儒生没有好感的他借机下令坑杀大量儒生于咸阳。坑儒是焚书的继续和发展,它给诸生一个更加残酷的政治信号:不放弃旧传统就得杀头。这样,焚书坑儒自然造成私学为禁之势.而诸生若不想远离政治去学卜筮、医药、种树,就只得学法令,且“以吏为师”。
秦王朝企图以政治手段改变私学传统,从政治需要出发规定教育内容与教育者,实现政治教育与普通教育合一,官师合一,其实践最终伴随秦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历史陈迹。汉朝初年,私学就重又恢复旧传统,可见秦王朝单纯以高压手段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做法是不得人心也是行不通的。这是秦王朝档案利用的反面。
秦朝作为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虽然只有短短十五年的统治时间,但其历史影响却是深远的,也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秦朝律法档案作为规范人们生活和治理国家的依据,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有力地影响了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时至今日,秦律中还有许多制度对现代法制颇具影响,如现场勘验等。可见,秦律开创了中华法制的先河,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本文对秦朝律法档案的组成、保管、利用几个方面的初步探析,不过是以管窥豹,希望可以对秦朝的立法工作和档案工作的某些特点得出基本认识,借鉴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以促进当代法制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注释:
[1][3][4][7][10]马明等校点:《诸子集成》第六册《商君书·定分》 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版。
[2][5][6][8][9]睡虎地秦墓书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书简》 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1][12][13][14]司马迁著:《史记·秦始皇本纪》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王云庆,男,1964年生,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档案学、文化遗产学,编著《现代档案管理学》等多部教材,发表论文20余篇;杜玥,女,1983年生,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文秘档案系研究生。
(济南市 , 邮编:25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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