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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地方志书记述客观性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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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1:2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影响地方志书记述客观性的原因分析



李秋洪

  提 要: 影响地方志记述内容客观性的因素包括环境因素和主体因素。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工作进度因素、制度因素和工作条件因素等。工作进度因素是指影响编纂地方志的政治环境; 制度因素是指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工作制度对收集资料、编纂志稿、审查验收的影响; 工作条件因素涉及面较为广泛, 如机构成立和变更情况、行政区域变更频繁、档案资料保存现状、工作经费和保障条件等。主体因素有编纂者的指导理念、名利观、个人偏好、知识结构、工作态度和能力等。应针对不同因素采取相应的举措, 以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志书客观性的不利影响, 提高志书的质量。最后指出增强地方志记述内容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对策: 第一, 严格遵循地方志实事求是、存真求实的指导思想; 第二, 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负责人要提高质量意识; 第三,提高地方志队伍的素质; 第四, 严格把好志稿的评议和审查验收关; 第五, 慎重决定志书的记述时限和完成时
间; 第六, 积极协调, 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沟通。
    关键词: 志书 客观性 环境因素 主体因素
地方志记叙内容必须存真求实、客观准确, 这是地方志工作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地方志的生命力所在。因而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 应当将实事求是、存真求实的要求贯彻在收集资料、编写资料长编、拟定篇目框架、撰写志书初稿、评议审查和总纂出版的全过程。但是, 根据第二轮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经验, 依然存在诸多影响和制约地方志书记叙内容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因素。这些因素大体上可以分为环境因素和主体因素两方面。
    一 环境因素
    影响志书存真求实、制约其记叙内容客观准确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工作进度因素、制度因素和工作条件因素等。
    (一) 工作进度因素, 指影响编纂地方志书的政治环境。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人对地方志工作的态度和要求, 特别是具体的编纂要求, 对地方志编纂的影响尤为明显。有的市县或承修单位领导在给予地方志工作条件保障的同时, 要求编纂者将修志下限定为出版之时, 以便将最近一届领导及其主要工作都能记载进去。有的领导不了解地方志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急于求成, 提出从启动起用两个月完成一部专志。这类要求一方面反映了地方志的存史资政价值日益受到地方领导的重视, 但是另一方面又给地方志工作者选择入志资料和编纂带来诸多困难。尽管地方志秉持述而不论的原则, 一般不对史实作评论, 但是对史料的选择必然投射编纂者的价值倾向。下限定得过近, 就给编纂者客观选择史料和编纂造成困难。就目前的地方志工作领导体制而言,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编纂者违背上级领导意图的可能性极小, 特别是在记叙工作决策失误、干部队伍问题、社会问题和灾难事故等负面内容时往往因受到多方面的制约而难以秉笔直书, “不为尊者讳”只是一种理想境界而已。那种两个月要完成一部专志的“宏愿”, 尽管热情可嘉, 但难免有点类似“大跃进”式的空想。
    (二) 制度因素, 指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工作制度对收集资料、编纂志稿、审查验收的影响。地方志要求资料翔实准确, 但是, 有些领域涉事敏感, 对信息保密有特殊要求, 应遵守相关档案制度和保密制度。而且目前有关档案及保密制度也存在过时和未与时俱进的情况, 这__样就会给志书收集资料和编纂造成一定困难, 不利于保证志书内容的客观准确。例如, 某市志办希望市编制办协助提供资料核实市志稿中各单位机构的编制级别和编制人数, 但是得到的答复却是上级编制办有文件规定不得公布各单位的编制数和级别等资料。显然, 如果政府主持编修的志书连本地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基本要素都不能记载, 志书的存史功能就不知从何谈起。有的单位在车水马龙的临街大门早已挂有牌子, 公之于众多年, 但是该系统的保密制度却规定不得在媒体上公开该类单位的正式名称、级别等信息。于是在志书里是否如实记载该单位的正式名称也成了一个问题。在修志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较为普遍, 协调解决也比较困难。
    (三) 工作条件因素。其涉及面较为广泛, 如机构成立和变更情况、行政区域变更频繁、档案资料保存现状、工作经费和保障条件等。有的承修单位、部门或者新成立的市、县和城区, 由于机构或辖区以及有关档案人员变更频繁, 以至于档案资料中断或丢失情况严重, 使得志书对某些重要领域的记叙无法保持内容的连续和完整, 甚至难以成篇设章。某正厅级委员会30 年来光是单位名称就改了5 次, 机构人员和职责调整更是频繁。直到2009 年12 月, 广西第二轮地方志启动已经10 年, 该单位最新的机构调整还没有结束, 机构“三定”方案尚未出台, 究竟由哪个处室负责第二轮专志的编纂组织工作还没有定下来, 因而也就谈不上进入实质性编纂阶段。该专志涉及20 余个行业, 而过去这些行业是有10 余个对口厅局专管的; 20 世纪90 年代后改由各个行业办公室管理, 前几年又撤销行业办, 有的行业办领导甚至指示工作人员将历年积存的档案资料卖掉, 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些由其他行政区域调整划分区域而新成立的市县, 其志稿在记叙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内容时, 无法获得辖区内系统完整的统计数据。由于要补充各个时段城乡居民生活的资料, 需要做社会调查, 但又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员, 最后往往只好付诸阙如, 严重影响志书资料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 主体因素
影响和制约志书记叙内容存真求实和客观准确的主体因素有编纂者的指导理念、名利观、个人偏好、知识结构、工作态度和能力等。
     (一) 指导理念。每部志书的凡例或编辑说明都会载明志书的指导思想, 但有的编纂者在上级领导的要求下, 将部门承修省级通志的专志理解为是编修部门志或者单位志, 在选择史料、拟定篇目框架和编纂过程中, 试图将志书编纂成以招商引资为直接目标的本地新闻报道类读物, 或片面理解为是记录本届班子的政绩榜。这显然与地方志编纂目的和体例要求大相径庭。
    (二) 名利观。各地和承修单位在编纂志书时常常聘用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参与编纂。他们在发挥自己经验和阅历优势的同时, 也存在影响志书记叙内容客观准确的可能, 即作为某段历史的当事人, 他们的名利观、感情偏好可能会有意无意地渗透到资料收集和志稿编纂中。例如有的编纂者由于年龄原因即将退休, 试图赶在退休前完成本轮志书的编纂出版, 以成就流芳后世的“功名”, 不顾志书质量要求, 极力赶工, 置诸多史实和大量数据差错于不顾。这样的例子不是没有的, 有的编纂者甚至为了赶年底单位考核评优, 漠视质量, 不顾志稿的篇目框架、资料准确性和系统性、行文体例等方面存在大量问题, 反复要求审查放行, 提前出版; 有的编纂者将亲朋故旧所参与的甚至自己经历的事件勉强入志, 或随意拉长篇幅, 更是缺乏基本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三) 知识结构和编纂能力。编纂者的知识结构和编纂业务能力也影响着志书记叙内容的客观准确性。有的编纂者受个人知识结构所限, 对不熟悉的篇章内容随意处理, 眼高手低, 连行文的重大差错或硬伤也未能发现。某城区志聘请两名高等院校退休教师参与编纂, 这两位退休教师__在编纂过程中, 对有关内容偏好十分明显, 送评的志稿中详细地记叙自己熟悉的院校内部管理、人员变更和参与地方建设情况, 篇幅分量明显失衡。
    三 增强地方志记叙内容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对策
    第一, 严格遵循地方志实事求是、存真求实的指导思想。地方志编纂组织者必须经常强调质量是地方志的生命力所在。而实事求是、存真求实则是保证地方志质量的最基本要求, 也是地方志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每个方志人都应明了遵循存真求实原则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地方志编纂者要自觉地将这一规范要求内化为自己的品行和敬业行为, 成为方志人的人格品行, 并渗透到自己的修志行为之中。
  第二, 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负责人要提高质量意识。地方政府承担编纂地方志的职责, 主要体现在政府依法修志, 对地方志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 具体地说就是“一纳入五到位” (纳入政府工作日程以及领导、机构、队伍、经费和工作条件到位) 的要求。政府和承编单位分管领导尤应加强对地方志性质和知识的学习了解, 掌握地方志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广西于2009 年7 月举办了200 余人参加的自治区各级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负责人研讨班, 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亲自参加地方志工作研讨, 并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三个一”的要求: 走访一次地方志办公室, 做一次地方志工作调研, 解决一批地方志工作问题。对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起到很大促进作用。政府领导人在给予宏观指导和工作保障支持的同时, 对志书质量要求有客观认识, 避免提出不切实际、可能影响地方志质量的要求。
    第三, 提高地方志队伍的素质。对于一部志书的质量而言, 志书直接编纂者尤其是总纂者的职业道德水准、质量意识和知识能力水平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正如杜甫《偶题》诗云: “文章千古事, 得失寸心知。作者皆殊列, 名声岂浪垂。”写史修志者应该有对历史负责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在选择史料加以记叙和编纂加工时, 须持一种尽量超然物外的精神境界, 尽可能地避免个人功名利禄、感情好恶等因素对编纂工作的影响。
    第四, 严格把好志稿的评议和审查验收关。地方志机构审查负责人在评议和审验志稿时绝不能审“人情稿”、“关系稿”。对于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志稿必须要求返工修改, 直至合格方可签发同意出版的审查验收意见。自2008 年6 月以来, 广西地方志办公室已经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了一整套地方志资料收集、评议、审查验收和出版的具体制度, 严格地根据这些制度推进第二轮志书编纂工作。
    第五, 慎重决定志书的记述时限和完成时间。每一部志书的记述时限、资料范围、分工责任和完成时间等因素都与志书框架设计和志书质量息息相关。因此, 应该慎重权衡比较后再做出决定。要按照质量第一的要求, 做到既讲效率更讲质量, 又好又快地完成编纂任务。
    第六, 积极协调, 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沟通。要通过地方志法制建设, 特别是地方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完善, 为地方志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畅通的工作渠道, 减少或排除那些不利于提高志书质量制度的影响。还要积极跟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争取他们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理解, 在资料、人力和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联系地址: 广西南宁市康乐路1 号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 邮编: 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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