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贵州省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十二五”期间贵州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意见》从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上,规定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享受多项同等待遇,落实教育用地、税收优惠等政策,建立健全收费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公民办教师合理流动制度,促进公民办教育的协调发展。
根据《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总体要求,在省级财政“十二五”期间对教育的总投入中,贵州统筹安排设立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市(州、地)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等。
《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享受多项同等待遇。县级政府应向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在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中职学生资助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规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办学校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就民办教育用地难、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投资融资难、教师待遇不能解决等多年来的发展瓶颈,《意见》提出了相应举措。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但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信贷支持力度,面向民办学校开展非教育设施抵押贷款、收费权质抵押贷、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学出资,多渠道引进和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及教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足额发放。其中,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可享受同类公办教师退休待遇。退休后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建立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地公办教师的标准缴纳。其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退休教师待遇。(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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