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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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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3:3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评述
朱士群
时下,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研讨已趋炽盛,以至有人称其为学术界的“市民社会运动”。这一研讨涉及中国社会发展的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研讨所表现的深广度,为分析中国社会转型提供了一种新视野。但要从中成功地抽象出研究中国社会问题的新范式,尚须克服某些困难。这里,试就探讨中较集中的课题作一概观性的评论。

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是频繁出现的重要术语之一。马克思最初是从研究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入手,建立起唯物史观的。可是,通常认为,马克思在确立了科学的生产关系范畴之后,便废弃了市民社会概念;质言之,对壮年马克思来说,市民社会是一个过时了的用语。故而,当前市民社会研究者在逻辑上首先碰到的难题就是如何认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在这个问题上,俞可平作出了显著的努力(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3期)。他指出:
1、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有效的、不可替代的。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既是历史的范畴,又是分析的范畴。作为前者,市民社会同国家(政治社会)一样,是以阶级存在为前提的历史现象;作为后者,市民社会是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与之相对的是公共领域的抽象——政治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分别是特殊私人利益关系和普遍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而在私人利益体系中,物质利益具有实质性意义。因此,市民社会主要是指私人“物质交往”关系及其组织和制度。
2、马克思不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在逻辑上的分离必然意味着在现实中它们也始终分离。二者的现实分离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通过资产阶级政治革命而实现的。尽管马克思确认了二者分离的事实,但他认为这种分离是相对的、表面的,而不是绝对的、根本的。从最终的意义上说,政治社会将统一于市民社会。
3、即便不考虑前后期研究重点的变化,也不存在马克思后来舍弃“市民社会”的问题;马克思确实常常互换使用“市民社会”与“生产关系总和”等术语,但这毫不表明他拒斥了一般的“市民社会”,而只表明他抓住了实质:市民社会的核心内容是私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而这恰恰是由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但马克思决没有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经济关系,相反,他多次明确地把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私人生活、家庭等包括在市民社会之内;马克思德文原著之所以用“资产阶级社会”表示市民社会,是因为他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典型状态(而不是惟一状态)。
4、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作出了独特的重要贡献:(1)系统地论述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规律;(2)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3)在政治经济学中找到了理解市民社会的钥匙;(4)提出了消灭市民社会的途径。
如果今天存在着一个中国市民社会问题,那么马克思的理论仍然是思考的出发点。这是绝大多数研究者的共识。对俞可平的基本观点,还没有见到严格的反论。但在具体理解和侧重面上,似也可以提出不同看法。例如,市民社会是否以阶级利存在为前提;马克思是否在超出物质生活交往方式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实质的把握能否反过来证明市民社会概念的效力;马克思德文原著中的“资产阶级”与“市民”是什么关系;能否用这一指称前资本主义和后资本主义社会。这些问题,有赖作进一步的阐明。我们必须承认,不说“废黜”,但马克思后来至少冷落了“市民社会”。这中间的真正原因究竟是什么?在重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时,这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也许,马克思意识到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二元分立的不充分性,开始用一种多元的眼光看待现代社会。但这不是研究观点达到变化,而是结构逻辑的转移。
从某种意义上说,20世纪新马克思主义正是沿着这一猜测前进的。马克思逝世后,西方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明显趋于复杂化。在葛兰西( A . Gramsci )著作中,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含量大大降低,而其文化含量大大上升。哈贝马斯( A . Habermas )客观上推动了这一取向。新近的柯亨( J .
Cohen
)和阿拉托( A .
Arato
)则明确地将经济从市民社会中析离,提出了市民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的三元模式。我国市民社会研究界已就他们的著述发表了一批重要论文何增科:市民社会与文化领导权——葛兰西的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夏季号;方朝晖: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同上;童世骏:“后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市民社会,同上,秋季号)。(这样,在我们面前实际上陈示着不止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概念。现在的问题是,在探讨中国市民社会问题时,人们是这怎样理解和操作这一概念的呢?


二、中国市民社会概念的界说

市民社会无论作为社会存在还是作为观念形态,均源自西方文化。在汉语文化圈中,对 Civil
Society
至少采用了“文明社会”、“市民(公民)社会”、“民间社会”三种译称,分别对应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官府”。译名的不同,反映了该词涵义的复杂性,也折射着使用者的意向性。

即使是采纳“市民社会”之名的人,也可能借取其他译称所暗示的侧重点,并接受马克思之外的思想启发。这样,对“中国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就呈现了百花齐放的状况。例如,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提出了四种界说:
1、市民社会主要限于经济领域,由以盈利为目的的、按普遍原则来规范的各种社会组织所构成;
2、市民社会除经济领域,还包括一些非经济的空间和功能;
3、市民社会因其市民性而区别于国家,又因其社会性而相异于家庭等社会群体;
4、市民社会具有自立、自主、个性自由、多元社会组织和自律这五个特征(见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秋季号)。但细究起来,这些意见分歧集中于如何理解市民社会与经济的关系。由此,可以归纳出两种代表性的意见。
其一,经济说。戚珩认为,较之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在于:以经济生活为主体,即它是“经济社会”;游离于阶级、政治和意识形态,即它是“公民社会”;多样性的资源获取渠道,即它是“世俗社会”;以契约作为运作形式,即它是“契约社会”;以自我管理为内在要求,即它是“自治社会”戚珩:关于“市民社会”若干问题的思考,天津社会科学,19935期)。(
其二,非经济说。许纪霖认为,社会与经济一体化的市民社会观是黑格尔时代的产物,当现今的“商业霸权”威胁着社会文化时,这种合一观念就不合适了;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使经济系统逐步脱离行政系统,但社会文化系统仍屈从着“商业霸权”;这意味着,中国市民社会尤其要与经济系统分化(许纪霖:在权力与金钱之外建构生活世界,社会科学报,199392日)。
一个主张以经济为主,一个主张与经济脱钩,两种观点的对立不可谓不尖锐。前者大概站在“是”与“现在”,后者大体立于“应当”与“将来”。诚然,不能简单地认为,二者“视野融合”即可消解掉分歧。但是,在前者的“公民社会”与“自治社会”的层面上,还是可以窥见后者的现实地基。这里或许埋藏着希望,从这里出发才能由“经济”走向“非经济”,由“系统世界”通往“生活世界”。当然,“应当”即便是乌托邦,也有着批判的、教化的作用。记得马尔库塞(H .
Marcuse
)说过,乌托邦的力量就在于昭示,现实本该像乌托邦那样。

令人感兴趣的是,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教授克莱默(W .
Krammer
)和杜克大学教授德利克( A .
Dirlik
)也针对这场研讨发表了论文。(克莱默: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夏季号;德利克:当代中国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同上)。克莱默用中国老子的“道常无为”来阐释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用“其可左右”来界说市民社会的作用。他说,中国在20世纪末寻求市民社会,不应重蹈西方旧路,而应立意于“道”所蕴涵的匀称和谐感,政治上左与右的平衡是找到这种感觉的第一步。德利克则明确批评了用市民社会概念分析现代中国社会所表现出的化约论、实证论、意识形态及目的论倾向,反对把市民社会当作“民主”的代名词而同社会主义政权相对立,指出市民社会问题的关键在于“应由谁控制那些因国家和市民社会彼此扩张而形成的交叠边缘领域”。他还强调,对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当公共领域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开放时,市民社会能否限制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这是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两位旁观者的评论,对于理解“中国市民社会”,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三、中国市民社会的来临

上述研讨中出现的多种概念界说并非杂乱无章。其共通之处便是假定某种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生活领域正在来临。那么,这种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假定是否适用于中国,或者说,它与中国社会的“相关性”如何?
这里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中国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基本否定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市民社会在当代中国是否已成为现实的可能?不少人作了乐观的回答。
俞可平等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俞可平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许多改革“正在促使着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产生”。他列举四项事实来支持这个观点:
1、体制外经济的比重已逾六成;
2、政府权力下放和政府职能转变;
3、私人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产权概念开始明确;
4、私人生活非政治化(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天津社会科学,19934期;徐勇:市民社会:现代政治文化的原生点,同上)。
然而,也有人作了悲观的回答。谢暇龄断定:“中国不可能发育出市民社会。”其判据有二:其一,“中国人意识之发展”的可能性不大,或者说,设若实现这种可能要用的时间太长(“5个世纪”),那么这种可能“其实际意义就等于零”。其二,中国国民历来不接受“理性主义文化”,例如,“文革”在文化精神上恰恰是西方基督教禁欲主义道德,“这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基础,但今日中国人认为那是一场恶梦” (谢暇龄:中国发育市民社会可能性探讨,社会科学报,199392日)。
再一个问题是,如果中国历史和现实皆无市民社会,那么能否建构出一个?邓正来、景跃进提出了“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的观点,即:要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社会领域以改变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的僵化模式,就必须从事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构”工作(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秋季号)。相对于乐观说、悲观说,此论可称作建构说。所谓“建构”,分理论与实践两层,其主体工程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框架。建构说认为,西方思想史上存在着洛克“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和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分野,中国要建构的框架不应在“非洛即黑”之间选择,而应是二者间的良好结构性互动平衡。
理论建构的成功与实践建构的可行是有距离的。不少倾向于悲观的学者指出,建构说在操作层面上是走不通的。其理由被夏维中表述为三条:
1、中国历史中积淀的强大反市民社会传统发挥并将继续保持巨大影响;
2、远远超出人们想象程度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基础根深蒂固;
3、农村问题、不合理的城乡关系难以解决。
在这些障碍面前,中国市民社会不过是“难圆的梦” (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夏季号)。萧功秦虽然认为中国市民社会自19世纪开始发育,但也强调它的“三重障碍”:近代以前,专制主义使其无法发育;专制瓦解后,社会自组织领域的畸化和政权的软化使其备尝艰辛;国家本位主义崛起后,哪怕是“软政权”也使其屡遭“蚕食”(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社会科学报,199392日)。
这种看法,印证了好梦难圆之说。由此看来,建构说离开一种批判的、解构的维度,势必是孤掌难鸣的。

四、迈向社会研究的新范式

显而易见,中国市民社会的研讨已取得可观的收获。第一,重估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价值,初步恢复了被搁置许久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效力,为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轨迹和解释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引起的一系列新问题提供了一种颇具启发力的视角。第二,批判地汲取了当代国外市民社会理论的新成果,跟踪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注意到市民社会原有的经济内容通文化价值领域的紧张关系,在肯定随同市场经济而降临的社会自主领域的同时,也审慎地表示了对“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忧虑。第三,瞄准中国社会发展的前沿选取和概括重大研题,及时提出了研究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这一综合性的任务。第四,不同观点之间拉开了相互批评的序幕,如经济说对非经济说、乐观说对悲观说、理性建构说对好梦难圆说、传统障碍说对传统资源说、自下而上说对自上而下说等等,这种相互批评使研讨保持了必要的张力。第五,接受十多年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经验教训,部分地克制了学术上的急功近利行为(例如,不少学者明确表示拒绝“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模式,重视发掘政治资源对于建设市民社会的可能的积极作用),表现了20世纪90年代一批知识分子的稳健与成熟性。凡此种种,说明此一轮中国市民社会研讨是严肃、负责而又富于成效的。
然而,市民社会无论作为现实存在还是作为纯粹学术课题,对中国学者来说毕竟是新生事物,理论和经验上缺乏充足的积累、准备是难免的。个别学者的议论没有考虑到市民社会概念的来龙去脉,显出几分不得要领;有的学者对思想史资料的处理,还不够精当。整个研讨缺少过硬的经验支持,尚未出现成功的说明范例。
市民社会论题的提出,乃是人们不满足于流行的范式而有意识地“反祖”到马克思那里寻找新范式的一种尝试。这种社会研究范式的更替能否促成社会科学知识的增长,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努力的成效。第一,必须进一步廓清市民社会的基本概念。在相似的主题上,阿伦特( H .
Arent
)采用私人、公共、社会这三大领域的提法,贝尔( D .
Bell
)则区分出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而“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看问题的方式”,到底有什么特点和优点,这是研究者必须澄清的。否则,对于科学共同体来说,就不存在起定向聚焦作用的范式。在研讨中,人们对“市民社会”的体认反差较大,这就有可能丧失范式的收敛性。第二,必须加强中国市民社会的案例研究。任何研究范式的规则和认知功能都是通过典型的解题范例来实现的。没有范例,范式和仅仅是抽象的。而范例的出现,只能寄望于艰苦的案例研究。可以说,案例研究的质量将决定市民社会范式的前途。第三,必须维护范式的韧性,做长期攻坚的打算。回顾若干年中国学术历程,也曾经形成一些有潜力的课题,但其中不少是造成“热”效应后被研究者冷却了,以至无人问津。现在要预断中国市民社会研讨能否逃脱“无疾而终”的循环,似乎还早了点。但是,是否有耐心和韧性取穷竭范式的潜力,无疑是对范式共有者的第一个严峻考验。


(原载《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6期;略做修改压缩后收入《中国政治学年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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