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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行为管理重在培养纪律性和社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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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0:2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生行为管理重在培养纪律性和社会精神
2013年01月23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月23日第408期 作者:朱晓宏





  【核心提示】学生行为管理从工具意义上看是维持学校正常生活秩序,从教育价值上看则是培养学生的纪律性和社会精神。

  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其工作的正常展开有赖于相对稳定的公共生活秩序。身为教育工作者的教师,其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一定约束。一般而言,教师们都有一些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的经验,并能够依照经验处理学生日常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但是,教师对学生行为的管理总免不了带有强制性色彩。

  如果教师对学生行为的管理满足约束而疏于“教育”,或者管理失当,都可能影响学生个性发展。笔者认为,对于广大教师而言,其关键在于既能够实现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有效管理,又不妨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虽然教师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管理经验,但其自觉程度是相当有限的。从教育学的视角重新审视学生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许能够引发教师们的深刻反思。

  借助教师个人权威的管理可能妨碍学生的理性判断力发展

  从儿童认知发展的角度看,年幼学生(如小学生)尚未形成规范意识。而在儿童眼里,学校规范很难具有权威,儿童只能通过教师个人的权威才感受到规范的权威,由此,教师在年幼学生行为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我们有理由担心,学生会产生一种错觉,即过于狭隘地把规范观念与教师个人意志联系在一起。学生遵守纪律不是由于规范本身的正当性,而是迫于教师个人的威严。

  如果教师依靠个人权威来管理学生,并一味地满足于学生对其个人的服从,那么,学生就可能形成一种习惯,即过于狭隘地把日常行为规范当作教师个人意志的表达,遵守纪律也渐渐成为一种理性缺乏的行为。对于理性尚未觉醒的年幼学生来说,如果只会消极地服从教师的个人命令,将妨碍他们理解规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对于其理性判断力的培养非常不利。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的学生,即使没有表现出对教师权威的叛逆或对教师个人的迷信,也可能成为一个缺乏创造精神的人。这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还与教育目的背道而驰。

  惩罚不当可能伤及学生心灵

  学生们只有在有秩序的环境中才能正常地学习和生活,因此,学校对于突破公共生活秩序底线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一般而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心理病态行为不在此列),除批评之外,惩罚是一项重要的辅助管理手段。虽说今天的学校对于学生的违规行为一般慎用惩罚,但惩罚现象依然存在。可见,惩罚对于未成年人确实具有威慑力量,也许在教师看来能够起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笔者认为,惩罚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效果,但并不一定都能够起到教育者期待的效果。惩罚是从外部起作用的,作为对学生的一种恐吓,也许暂时有效,也能起到维持学校正常生活所需秩序的作用,但不会带来学生行为的真正改进,因为惩罚并不能引导学生产生一种向善的倾向。与此相反,非理性惩罚对于学生而言是强加一种痛苦,学生也许会由此产生怨恨情绪,导致心灵扭曲,进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动摇其对规范权威的信念,甚至对自我心灵造成毒害。因此,学校必须慎重运用惩罚手段,只有当被惩罚的学生意识到惩罚是公正的时候,惩罚才具有道德属性或教育价值。

  行为训练可能导致学生形成奴性人格

  在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表现出的良好行为习惯在某种程度上是反复练习的结果,通过必要的行为训练,学校可让学生养成接受各种常规的习惯,其生活不会表现出极端的不连贯状态,学生对习惯行为的依从也是其迈向公共生活的第一步。

  教师必须谨慎使用行为训练这类方法。如果教师使学生习惯于在同样条件下重复同样的行为,加之教师的暗示影响,很容易导致学生对教师俯首帖耳。学生如果在行为方面消极地重复单一模式,他们就会处于被奴役的状态。这样的学校即使秩序井然,也是以牺牲学生的创造性为代价的,其潜在的危害可能是造成孩子们的奴性人格。

  上述针对学生行为管理的教育学反思,旨在提醒教育工作者对于学生行为管理的有限性保持清醒的意识。学生行为管理从工具意义上看是维持学校正常生活秩序,从教育价值上看则是培养学生的纪律性和社会精神。如果学校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违背这一价值取向,对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不良影响。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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