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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孝”文化的当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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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9:3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鄢烈山:“孝”文化的当代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却规定“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有哪个城市化、工业化的发达国家,是主要靠家庭养老的?
  刚看到一则带图片的微博,写的是:“老人卖身求温饱。西安一老人上街挂牌‘自我推销’,以求温饱。牌子上赫然写着:‘我卖自己,我只卖二万元。特长:洗衣、拖地、看门、做饭、便宜——比狗强!谁要?’一句‘比狗强’让人心酸无比,不禁想问,子女呢?亲人呢?社会呢?”
  我的第一反应是,这是不是“行为艺术”呢?老人后面有无策划团队呢?当下社会很变态,我也变得很变态,比曹操还多疑。而不论是否策划,这都是表达对老无所依的抗议,顺便讥讽了一下当今社会流行养宠物狗的富贵风气。
  以我的经验,城镇户口老人过去都属于单位,现在多少都有“低保”,即使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孝,不生病的通常温饱没有大问题。而农村老人生活更艰难。一般地说,没有后人的老者反倒更有保障,在“人民公社”时代他们是生产队供养的“五保户”,如今更容易得到社会同情,被送进养老院。反倒是有子女的老人,或者如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务员张仙权,以他在昆明某村的亲身见闻发表在《南方周末》上“农村爹娘如何颐养天年”一文(4月26日第30版)所言,这些老人既不孤也不寡,子女多数生活比较宽裕,但老人却住破旧土基屋,无人照护,处境堪忧。农村老人的子女不肯赡养,甚至虐待老人,这样的新闻我们不时可以读到。但农村老人一般宁愿忍受,不愿揭子女的丑,像深圳那个公务员的父母被打而气极了诉诸媒体,一旦引起舆论关注就后悔了。
  农村老人处境尤其值得关注,这是中国的现实。所以,世界银行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进行合作,在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支持下,4月16日发布了报告《中国农村老年人口及其养老保障:挑战与前景》。“报告首先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农村人口大规模地向城镇地区流动的大背景下农村老人的生活福利状况进行了详尽的实证分析,然后回顾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过去20年的发展历程,并阐述了该制度在当前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而在我看来,农村老人的处境之所以特别值得关注,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包括养老模式,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面临亘古未有的挑战。
  “孝” 文化是个很大的题目,当然不止是养老的问题。王权朝代,讲“孝悌”,讲“忠孝”,甚至讲“百善孝为先”,搞“以孝治天下”,“孝”(父为子纲)是国家最根本的政治与社会制度(三纲之一),是最核心的价值观。《论语》对坚持搞这一套的政治动机和目的表达得十分明白——“有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我们今天再怎么重视国学,也不能整个“复兴”这种旨在为防范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与制度吧?
  曾听经济学家陈志武的一次讲座,他把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制度演变,都与种族繁衍包括养老措施联系起来,觉得耳目一新。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农业社会乡土社会的养老模式,在人口流动性很强的工业社会商业社会必然遭遇严峻挑战。
  古人关于养老的孝文化当然有值得承传的好观念。比如说,对老人不仅要“养口体”,还要“养志”,即让老人心情舒畅,首先得尊敬老人。比如“子游问孝,子曰: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若对老人)不敬,何以别乎(养犬马)?”我们这些普通人,没法像汉高祖刘邦那样“养志”,在首都近郊仿照家乡格局建造了一个“新丰”,并迁来乡亲们陪他老爹,但对老人和颜悦色,不能“常回家看看”,隔三差五打个电话问安,却是可以做到的。老一辈的农民不习惯城市,不愿与子女住一起,也是可以理解的;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包括闲不住和节俭等也是“养志”的一部分。
  我认为“孝”文化在当代,最大的困境是养老的制度和政策与时代脱节,即农业时代认可的家庭养老模式,没有在法律与社会建设层面跟上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步伐。请看,我国的婚姻法与继承法,它们非常先进,早已与西方发达国家接轨。上世纪五十年代起就实行婚姻自主(包括离婚自由),与“旧社会”的包办婚姻划清了界线,父母无权干涉成年子女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产想给谁就给谁,而不必给子女继承,除了第十九规定的“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当然,传统的“父债子还”也废止了——从法律上讲,子女一成年,就是完全独立的个体了,不仅刑事上不搞“株连”,经济债务上也不能搞。理论上,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满18岁算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父母完全可以不出一分钱。这样的法律,子女享有了充分的自由,也有利于培养他们的独立精神。
  可是,你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却规定“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事实上,这个法律第一章是总则, 接下来重点是第二章,即讲“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才是“社会保障”,讲“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等等。显然,这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本上是农业社会的模式。不要说青年农民进城打工,很难尽家庭养老之责;不要说计划生育以来,城里人独生子女占绝大多数,要他们一对夫妇照顾两对老人很困难;更不要说现代社会流行核心小家庭,甚至有不要子女的丁克家庭,有选择终身不婚的男女,就凭父母有自由处置遗产的全权,子女成年后也一切自由,有什么理由单单要他们继承家庭养老模式?
  因此,当前在提倡子女尽孝的同时,关键是政府如何动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第三条说“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这个原则是没问题的,怎么做呢?恐怕首先要从改变“养老主要靠家庭”的责任观念开始吧。有哪个城市化、工业化的发达国家,是主要靠家庭养老的?
  20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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