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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辩证思维方法的逻辑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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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9 01:3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辩证思维方法的逻辑考察


王健平
2013-05-27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广州)2009年4期
  
  【英文标题】The Logic Research of Dialectical Thinking Methods
  【作者简介】王健平,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王健平(1958-),男,山西吕梁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表述辩证法与辩证思维方法的语言应该具有清晰的涵义和明确的指称。辩证的分析和综合集中体现了辩证思维的特点,其主要目的是从事实出发分析和综合事物的矛盾。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和历史统一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概念的辩证推演。这种推演体现了事物自身以及人们认识的发展规律与过程。将不同矛盾通过分析和综合并运用辩证推演联结起来的过程就是概念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
  【关 键 词】辩证思维方法/矛盾/逻辑推演

  以辩证法为基础的辩证思维方法是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一种重要的抽象思维方法。表述辩证法与辩证思维方法的语言应该具有清晰的涵义和明确的指称。对辩证思维方法的任何含混晦涩的表达和主观随意的使用都将有损其科学内涵和贬低使用价值。本文采用分析性思维方法对辩证思维方法的涵义与所指进行合理的逻辑解析。
  
  解析辩证思维方法的涵义首先需要解析辩证法的涵义。
  辩证法并不是那种被有些人所误解误传误用的变来变去的左右逢源的变戏法式的理论。探求和说明辩证法的实质必须全面而客观地考察清楚古今中外那些辩证法大师们所讲的辩证法观点与理论的实质。把辩证法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来解释并且主要以政治家们的看法作为解释的依据,这实际上是对辩证法本身的一种极大亵渎。
  辩证法的实质本来是哲学家们在探求世界本原问题时大胆推想的世界万事万物存在与发展变化的规律。我们可以把这种规律通俗地表述为一体两面与自我发展。这个规律虽然未得到严格的科学证明(正是由于这一点,它受到了现代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特别是逻辑经验主义者们的批判),但是它却可以解释我们所经验到的种种事实,而且也基本符合我们所经验到的种种事实。
  很多人愿意用“一分为二”的说法来表达辩证法的实质,但是,一分为二明显带有一些人为区分矛盾两面的主观色彩,而事物包含的矛盾两面本来应该是事物自身所具有的。我们需要的是去发现矛盾,而不是人为制造矛盾。
  中国古代的老子在思考世界本源的过程中就已经发现了一体两面与自我发展的规律。他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在说明了“道”先天地生之后,老子接着阐述了后来世界万事万物的发展变化:“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1]老子这里讲的“道”的最初混成就是“一”。“道”运动的推动力是它自身具有的阴阳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并不是人们依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区分出来的,而是“道”自身所具有的。“道”之后产生的世界万物都包含有“道”最初具有的阴与阳两个方面,也即“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2]。老子的这种一、二、三的合理猜想与后来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几乎有异曲同工之妙。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核心是:正、反、合。正、反讲的也是一体两面,而合讲的则是正、反发展的结果。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就是按照正、反、合的规律构造的。
  恩格斯曾经说过:“所谓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作用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3]317恩格斯的这段话既有对客观辩证法实质的揭示,也有对辩证思维的说明。“对立中的运动”包含了“对立”和“运动”两层涵义。“对立”讲的就是一体两面,它说明了矛盾的存在与表现,而“运动”讲的则是对立两方面的自我发展。
  虽然“对立中的运动”的确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着作用,但是由此并不能概括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这种说法非常流行,但却带有很大的模糊性。它并没有说清楚普遍联系指的究竟是任意两个事物之间都有联系,还是说任意一个事物和其他所有事物都有联系,还是任意一个事物和有的事物有联系。而且,这种说法中的“联系”的涵义也并不十分清楚:它并没有说清楚这种联系是指的一般联系,还是矛盾联系。如果说有联系的事物就一定构成两个矛盾的方面,那这种解释必将会导致矛盾理论走向庸俗化;而如果“普遍联系”指的是任一事物总会有它矛盾的对立面或任一事物都会包含矛盾,这种解释虽然合理,但是“普遍联系”的用语却显然是含混的和有歧义的。“普遍联系”的观点为那种随意把两种本不相关的事物扯在一起的诡辩提供了理论依据:当需要它们联系时,它们就是联系的;而不需要它们联系时,它们就是对立的。这种观点也为那种随意构造矛盾的庸俗辩证法打开了方便之门:随便两种东西,只要有差异就可以把它们当作矛盾来理解和分析。显然,这样做只能是贬低辩证法,而并不能发展辩证法。
  辩证思维遵循辩证法的一体两面与自我发展的原则和规律,但是我们却并不能用“既是A又不是A”这样的表达式来表达辩证思维。“既是A又不是A”是典型的自相矛盾式表达,这种表达的背后实际上充满了各种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目的,而并不是在遵循逻辑的基础上清楚地表述思想。既然“既是A又不是A”是辩证的,那就可以需要“A”时说“是A”,不需要“A”时说“不是A”。殊不知这样说正好成了《韩非子》里那个卖矛和盾的人[4]499。矛和盾本身的确是客观存在的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矛相对于盾而言,盾也相对于矛而言。类似的一体两面在客观世界中是很多的。但是,同时说自己的矛没有刺不穿的东西和自己的盾没有东西能刺穿就不是相互依存的,而是自相矛盾的了。这里,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的区别是再明显不过的。连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列宁都如是说:“‘逻辑矛盾’——当然在正确的逻辑思维的条件下,——无论在经济分析中或在政治分析中都是不应当有的。”[5]33
  辩证法及辩证思维作为对客观存在的事实或关于事实规律的反映本来具有清晰的涵义和明确的指称,所以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使用含混晦涩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词语来表述它们。与此相应,表达辩证思维方法的语言也应该具有清晰的涵义和明确的指称,而不应该是含混晦涩模棱两可的。
  辩证思维方法是建立在辩证法基础上的一套分析和研究问题的方法,它以矛盾分析为轴心,主要包括:辩证的分析和综合方法、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逻辑的和历史的统一的方法。其中,辩证的分析和综合方法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法,其他两种方法则以第一种方法为依据,主要用来进行概念的辩证推演,这种推演的特点是立足于概念的辩证本性,通过概念内在矛盾(辩证矛盾)的展开、演化,在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形成具有辩证特征的理论体系。这种推演关系或方法体现了事物自身以及人们认识的发展规律与过程,因此它们的指称仍然是客观的和明确的。事物发展中不存在这样的规律也就不可能产生这样的推演和这样的方法。
  我们也可以把辩证思维的概念推演方法用于认识和研究事物,这种认识和研究就是把事物放在一个运动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动态的逻辑考察和论述。把辩证思维方法运用到思考和工作中,它就会转化为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把辩证思维方法运用到学术研究,它就转化为研究和表述方法。它们都是辩证思维方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化。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运用辩证思维方法,可以使我们的实践与认识更富于理性、也更接近科学。
  误解和误用辩证思维方法的表现可以说是形形色色的。如本文所述,不少哲学或逻辑学的论著惯用含混晦涩的词语解释和说明辩证思维方法就是一种对辩证思维方法的误解。从表面上看,这种表述似乎很有思辨色彩,实际上却模棱两可指向不明。在实际生活中,某些人在不求甚解的情况下随意引用辩证思维方法来评价某一种理论或某一种观点也是歪曲误用辩证思维方法的一种表现。比如,为了抬高某一种理论、某一种观点的身价随意将其夸大到是逻辑和历史的统一就是把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当成了一种装潢门面的工具。能够做到逻辑和历史统一的应该是一个逻辑上相当严密的理论推演体系,而这并不是随便什么观点、理论就能达到的。
  在某种意义上说,辩证思维方法也包括演绎和归纳方法。这里,我们需要结合演绎和归纳在辩证思维方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对我们所讲的“某种意义”做点必要的说明。
  传统逻辑对演绎的解释是由一般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或个别性的结论,而对归纳的传统解释则是由特殊或个别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的结论。在传统逻辑中,一般来说,演绎的前提和结论的联系是必然的,而归纳的前提和结论的联系是或然的。现代逻辑则主要从前提与结论的联系程度上定义演绎和归纳:演绎推理是前提和结论有必然性联系的推理,归纳推理是前提和结论有或然性联系的推理。
  就演绎和归纳的本义而言,辩证思维方法与形式逻辑之所讲应该是相同的,区别在于理解和运用。无论是强调演绎和归纳的辩证关系,还是批评哲学史上不同哲学流派对演绎和归纳的偏颇认识,这些涉及到的都是应该如何理解和运用演绎和归纳的问题,而这并不能改变形式逻辑关于演绎和归纳本身的定义。如果有人硬要别出心裁地在辩证思维方法中重新给演绎和归纳规定新的含义,那么这种规定将只会把人们对演绎和归纳的理解搞乱,从而使辩证思维方法中的演绎和归纳方法实际上变成了一种别的什么思维方法。比如,有人把辩证的演绎和归纳方法解释成一般和个别的方法就属于这种情况。虽然演绎的思维程序是由一般导出个别,归纳的思维程序是由个别导出一般,但是,它们毕竟与哲学中一般和个别的方法不同。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是讲辩证思维方法就连形式逻辑对演绎和归纳的定义也统统予以否定。
  
  辩证的分析和综合方法是把辩证法引入一般的分析和综合之后产生的结果。它的主要特点是分析和综合被研究对象包含的矛盾。因此这种方法集中体现了辩证思维的特点,是辩证思维方法中最基本、最主要、最核心的方法。
  鉴于以往对辩证的分析和综合方法的误解,笔者这里特别从下面四个方面对这一方法的涵义做一点补充。
  第一,辩证的分析和综合必须从事物自身所包含的矛盾出发
  辩证思维所讲的矛盾是事物自身包含着的两个对立面。列宁说:“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7]305对于列宁这里讲的由统一物分出的两个矛盾着的部分,如果从事物自身包含的两个矛盾方面去理解,那么列宁所讲的确揭示了辩证法的实质。这里的“两个部分”接近于老子讲的那个“二”和黑格尔讲的那个“正”与“反”。分析认识事物自身的矛盾,在统一中把握对立,这才是辩证分析的实质;而把矛盾以及矛盾的各个方面在思维中联结为一个整体,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则是辩证综合的实质。
  上面的这种解释似乎与通常对辩证法核心问题的解释非常接近。但是当进一步去分析矛盾问题时,庸俗辩证法会证明任意两个不同事物之间都可以是“对立的和联系的”。只要使用者按照对立统一的要则去看待和分析事物,那么他就可以随意地证明他所需要联系的两个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以及矛盾着的两个方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并不是由主观意志所任意决定的。分析事物首先必须准确地找到事物涉及到的不同矛盾,并且确立每一个矛盾的两个对立面。人为分割事物和任意构造矛盾是不可能形成对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的。
  这里,需要对“矛盾的普遍存在”这种说法做一点逻辑解析:矛盾的普遍存在如果指的是任一事物都包含有矛盾,这符合辩证思维的特征;但是它如果指的是任意事物之间都可以构成矛盾,那就违背了辩证思维的宗旨。任意事物之间都可以构成矛盾的观点是逻辑上根本不能成立的谬误。本来不是两个矛盾面,怎么能硬把它们凑在一起形成矛盾呢?如果那样,那矛盾理论就真地成了左右逢源、证明一切的理论了。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人正是这样误解误用矛盾理论的。看一看建国以来国内一些学科编写的不少教科书就不难发现,很多人都是在滥用矛盾原理解释自己学科内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对主观构造的矛盾进行的所谓辩证分析造就的完全是一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程式化表述,这种语言表述的实质就是现代分析哲学所批判的形而上学表述。
  分析矛盾时既要看分析出来的那个“二”是不是相互依存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又要搞清楚这两个矛盾的方面是相对于什么样的统一物而言的。用一分为二的方法从一个整体人为区分出事物的两个方面并不一定是事物本来具有的矛盾着的两个方面。有人甚至根据一分为二的思想进一步认为事物还可以一分为三,以至于一分为多,这种观点更是误解了辩证思维所讲的矛盾分析思想。事物的确可以一分为三,甚至一分为多,但是这样的区分是我们对事物做出的一般性区分,而并不是矛盾分析。矛盾分析就是要正确分析事物所包含的互相依存着的矛盾的两个方面。我们从所谓“一分为三”、“一分为多”的主张来反推“一分为二”的观点,显然它同样存在一般性区分的涵义在其中,只不过它是把事物区分为二,而不是三或多。
  第二,必须客观分析矛盾对立面的转化
  在一定条件下,有些矛盾的对立的确会相互转化,但是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就拿“塞翁失马”的例子来说,丢了马的确是祸,这个祸能不能向福转化并不是绝对的;丢失的马又带回一些马这看上去是前一个祸转化而来的,但是这种情况有极大的偶然性。要是丢失的马不再回来,这种转化显然实现不了。丢了马是祸就是祸,合乎逻辑的分析就是必须把事物发展中出现的不同的祸与福区别开来。“失败是成功之母”讲的是从失败中不断吸取经验才能最后成功,而假如失败之后一蹶不振,那么成功之母也就无从谈起。事实上有许多的矛盾,根本谈不上对立面的转化。比如,矛和盾虽然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但是二者永远不会相互转化。
  对于辩证法讲的转化,我们必须从更广的方面去理解。这个更广的方面就是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问题。不管矛盾的对立面是不是会相互转化,发展总是绝对的。发展的过程中,可能矛盾的对立面会相互转化,也可能会形成新的矛盾对立面。正确的辩证思维就是要求我们正确把握当下的矛盾对立面向下一个矛盾对立面的转化。
  第三,推进认识的发展需要辩证的分析和综合的不断相互转换
  这里讲的辩证的分析与综合的转换并不是分析与综合的简单换位,而是要体现分析与综合正反合的运动过程,体现正反两个方面的联系以及这一正、反、合过程和下一正、反、合过程的联系,在这样的意义上,分析和综合的一次次换位将使认识得到不断的扩展和深入。客观事物及其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人的认识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不可能一下子就认识完全。对于一个对象或一个过程的分析和综合总是需要经过一个不断反复不断深入的过程。分析和综合总是需要不断扩展、不断提高和不断向前推进的。人们的认识也就是在这种不断的分析和综合的相互转化中得到发展、提高、升华的。
  第四,辩证的分析和综合要分清主次,理顺关系
  虽然任何事物都至少存在两个对立的矛盾方面,但是一个对象或一个过程所包含的矛盾往往并不是只有一个。因此,为了能够找出事物或过程所包含的多种矛盾的对立面,有时需要借助于哲学上讲的分析矛盾的若干“范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范畴是人们认识事物之网的网上纽结。然而,唯物辩证法目前所概括出来的若干范畴只是对事物所包含的一些非常一般的矛盾的反映,即使是对事物所包含的一般矛盾,它们也远远并没有概括完全。而且就对一个具体事物的分析来说,经常的情况是人们并不一定恰好需要分析这些范畴所揭示的矛盾。因此,分析矛盾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在事物所包含的诸多矛盾中,辩证的分析和综合需要分析出它们的先后、主次、基本和非基本等等。诸多矛盾的先后、主次、基本和非基本等等并不是主观随意确定的,而是从事实出发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搞清起始矛盾与后继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等等,这在构建理论体系时可以为思维从抽象向具体上升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通过分析与综合,在理顺关系的前提下将不同矛盾逻辑地排列起来,也就是将一个个分析矛盾的正、反、合过程用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逻辑地联接起来。而这一点又再次体现了辩证的分析和综合高于一般的分析和综合的特点。
  
  在辩证的分析和综合的基础上,思维、表述以及理论要按照正反合的规律完成逻辑推演,还必须遵循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与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将不同矛盾通过正、反、合的逻辑推演联结起来的过程就是概念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同时也体现着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中的“抽象”和“具体”指的都是理性认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抽象”是指通过思维从具有丰富内容的感性具体中概括出来的关于对象的各种不同规定。而“具体”则是指通过思维达到多种规定性的统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谈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时说:“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8]102按照辩证的分析和综合的要求,从具有丰富内容的感性具体中概括出来的关于对象的各种不同规定应该是各自都具有矛盾对立面特性的规定。由抽象上升到具体就是要把这些具有矛盾对立面特性的不同概念按照正反合的辩证推演法则逻辑地排列起来。
  在推演过程中,作为多种规定性统一的具体不仅是一种思维具体,而且也是一种相对具体,也即任一具体概念总是相对于在它之前的抽象概念而言的,而任一抽象概念则总是相对于在它之后的具体概念而言的。比如,单独来看“货币”这个概念,它无所谓是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只有在某一个理论体系或思想体系(比如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相对于在它之前的概念,如“商品”,才能说它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概念,而它相对于在它之后的概念,如“资本”,它又是个抽象概念。
  整个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由上升的起点、中介环节和终点组成。
  在上升过程的所有概念中,起点概念最抽象、最直接、最简单。例如在《资本论》中,在指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工资、利润等一系列概念中,商品这一概念就是一个最抽象、最直接、最简单的概念。我们从商品这一概念可以推演出指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其他概念,但是指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其他概念却不能反推出商品。正因为如此,所以《资本论》选择了商品这一概念作为自己理论推演的上升起点。
  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中介环节是指从起点到终点的整个逻辑推演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概念的相互联结、相互转化,表现为包含在上升起点中的各种矛盾萌芽的逐渐展开。上升过程中转化生成的新概念以及上升的过程中恢复的那些思维在抽象出上升起点时暂时舍弃的抽象规定都属于起点中包含的矛盾萌芽的展开。在一系列前后相继的概念中,在后的概念由在前的概念发展转化而来,因此每一个在后的概念都既保留又超出了在前的概念。中介环节中的每一个概念都是具有抽象与具体二重性的概念:每一个概念相对于在前的概念是具体的,而相对于在后的概念又是抽象的。整个上升过程的概念推演是单向的,比如在《资本论》中,整个上升过程在方向顺序方面表现为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工资、利润等一系列概念的推演,但是这一系列的推演方向不能是相反的。
  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终点是包含规定最多的具体概念。但是对于单独一个概念来讲,很难说它就能包含所研究对象的一切内容。就认识和表达而言,重要的是从起点到终点的逻辑推演,假如是构造理论体系,那么这个理论体系就表现为从上升起点到上升终点的整个逻辑推演,而并不仅仅是最后那个概念的得出。正是由于有了整个推演过程,才使得逻辑终点成了一个包含规定最多的具体概念。
  按照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所进行的逻辑推演与客观对象的发展史以及人们对这种对象的认识史是完全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说,逻辑和历史是统一的。逻辑推演与客观对象发展史的统一正好佐证了概念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与概念所指对象发展过程的统一,也正好佐证了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的所指正是对象自身发展的规律。对于这种统一,我们从黑格尔的理论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来。
  黑格尔的逻辑学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他的逻辑推演,各个逻辑范畴的联系、转化和发展所反映的就是绝对观念自身的联系、转化和发展,因此黑格尔的逻辑推演与研究对象的发展史本身是一致的;二是他的逻辑推演,各个逻辑范畴的联系、转化和发展以及各个逻辑范畴的先后次序与人们的认识史是一致的。黑格尔曾经把他在逻辑学中所讲的各个范畴的推演顺序和哲学史上各个哲学学派的发展顺序联系起来做过一一对应。列宁把黑格尔的这种对应进行了如下整理:存在对应于巴门尼德的哲学,变易对应于赫拉克利特的哲学,自为存在对应于原子论,质、量、度对应于毕达哥拉斯的哲学,本质对应于柏拉图的哲学,实体对应于斯宾诺莎的哲学,自我意识对应于康德、费希特的哲学,理性对应于谢林的哲学,绝对观念对应于黑格尔哲学。[9]305黑格尔说:“历史上的那些哲学系统的次序,与理念里的那些概念规定的逻辑推演的次序是相同的。我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对哲学史里面出现的各个系统的基本概念,完全剥掉它们的外在形态和特殊应用,我们就可以得到理念自身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的逻辑概念了。反之,如果掌握了逻辑的进程,我们亦可从它里面得到历史现象的进程。不过我们当然必须善于从历史形态所包含的内容里去认识这些纯粹概念。”[10]34黑格尔认为通过逻辑的推演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历史,逻辑的东西是第一性的,历史的东西是第二性的。逻辑的东西反映的是必然的东西,历史的东西则充满了偶然,是通过偶然展现必然的。他把历史硬性塞进了他的逻辑体系,让历史去适应逻辑,让逻辑去产生历史,这样就使他的逻辑学充满了神秘的色彩。但是透过黑格尔逻辑学唯心主义的外壳,深入到他的理论体系内部,我们就会发现,黑格尔的逻辑学有着巨大的理论感和历史感。
  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却认为,历史的是第一性的,逻辑的是第二性的,历史的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的东西,逻辑的只不过是历史的在思想上或理论上的反映。
  辩证思维进行逻辑推演的目的是为了使思维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而上升逻辑起点的确定首先就要遵循逻辑和历史统一的原则。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从那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那里开始”。[11]43不仅起点的确定是这样,整个上升的逻辑推演过程以及上升终点的确定都应该按照逻辑与历史统一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这也就是说,历史走到那里,思想进程也应该跟随到那里。《资本论》以商品为逻辑起点到货币、资本、剩余价值、工资、利润直到阶级范畴的逻辑推演就是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发展一致的。不仅在整个体系的逻辑推演上《资本论》贯穿了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的原则,而且在每一个局部问题上,《资本论》也运用了这一原则。比如,在考察价值形态时,《资本论》的逻辑顺序就是:简单的价值形态、扩大的价值形态、一般的价值形态、货币形态。而这样的逻辑顺序与价值形态自身的发展历史是完全一致的。
  任何一门逻辑上严密的科学理论实际上都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为此,我们在研究和表述科学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善于从历史形态所包含的内容里去认识我们所需要推演从而构成理论体系的概念。
  辩证的分析和综合方法、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方法在理论的构建过程中是一种思维以及理论表述按照正反合规律进行逻辑运行的方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方法方面必须全面清除那些用模棱两可、含混晦涩的语言所阐释的僵死教条。如果我们这样来理解和掌握辩证思维方法,那么我们的辩证思维能力、研究和表达水平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提高,我们的实际工作也一定会做得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和更加系统,辩证思维方法也一定会因此而受到人们的广泛而自觉的重视和尊重。
 
  【参考文献
  [1]老子.25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2]老子.42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韩非子·难一.长沙:岳麓书社,2006.
  [5]列宁全集:第5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列宁全集:第5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列宁全集:第5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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