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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标准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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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至31日,受教育部之邀,参加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审议会议,与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一道,审议义务教育十八科的课程标准。我所在的组负责审议《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思想品德》。
几天的紧张工作,终于把三科课程标准看完了,也把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达得差不多了。应该说,相比课程标准的实验稿,新的修订稿有了很大的进步。新的课程标准基本体现了十年来新课程改革的经验,基本反应了国际国内社会变革对基础教育的新要求,基本坚持了新的教育理念和德育课程的特殊性。
抛开对三科课程标准的具体意见不谈,我以为,评判课程标准有一个前提性、根本性问题,那就是课程标准的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判断课程标准的依据、原则又是什么?
首先,课程标准的文本表现形式有没有一定之规?一般来讲,各科课程标准的文本由这几个部分构成:前言、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和实施建议。问题是,前言究竟要讲什么?课程理念要解决什么问题?实施建议究竟是纲性约束还是原则看法?现有标准的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前言各不统一,理念表达杂乱,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说,这是形式标准的话,还有一个实质标准问题,这就是决定课程目标和内容标准的逻辑与依据问题。
当然,这个问题在理念层次或者说在理论准备是解决了的,是清楚的。那就是要根据学生生活的逻辑。问题在于,第一,生活的逻辑到底是怎样的逻辑?第二,能不能完全依据这个逻辑或者说,这个逻辑能不能坚持到底?
就第一点来说,课程标准的制订者们,应该对学生从一年级到九年级的生活逻辑掌握得十分清楚,知道每一年、每一月不同的生活需要,甚至发生的重大生活事件。那么,按照这个时间序列来组织内容标准应该主最符合学生的生活逻辑的。
就第二点来说,由于德育课程承载着国家意志的特殊性质,实际上是不可能完全按照生活逻辑来组织内容标准的。现有三科课程标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还可以看得见生活逻辑的线索;但到了思想品德,其内容标准的构成却很难看到,因为那四个方面的内容是“给定的”,国家给定的,不是学生的生活逻辑生成的。这样,就使得内容标准表现得很没有逻辑!
即使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的生活逻辑比较清晰,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不可能完全概括学生未来的生活需要与生活事件。这样一来,课程标准的标准,还真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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