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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的遮蔽与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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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01:1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发表于香港语文建设通讯2004年3月 第77期
                        

                         汉字的遮蔽与投射

                              孟华

    拉丁字一般是语言的记录工具,但汉字却经常要求汉语服从于自己,如文言文对汉语的长期统治。汉字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语言、对文化、对社会的支配权:符号已不是记录的工具,而成为自我指涉、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力话语。
汉字的能指系统被揭示为一种按照社会价值体系生产的法则,它反过来生产、影响、支配汉语,这就是汉字的结构功能,也可叫元符号功能。探讨汉字的结构功能,并非强加给汉字某种预想的秩序,而是寻找汉字自身的理性法则,它与汉语的组织是同构的,与汉民族文化是同构的,这就为汉字与其他文化要素的关系找到一个共同的尺度。“同构性的意思是,两个结构可以在内容上完全不同,而在形态构造上则相同。[1]”
汉字、汉语之间的同构性可能是互为因果的,但汉字的结构功能则重点研究:汉字是如何将自己的功能强加给汉语,而导致了二者之间的同构性的。所以这只是一个认识角度、理论角度问题,我们强调汉字对汉语的支配作用,并不否认汉语同样影响和决定汉字(这一点汉字界谈得够充分了)。只是在二者等级制的关系上我们更倾向于汉字是自变量。这一观点有别于绝大多数汉字学著作。
汉字的结构功能包括汉字遮蔽原则和汉字投射原则两个方面。
一  汉字的遮蔽原则
文字和语言的关系用一句话可表述为:文字以否定语言的方式呈现语言。这句话有双重涵义:其一,文字与语言的同一性。语言是气态的符号,稍纵即逝。文字是语言的固态化,语言必须走向固态,否则文明就停止发展了,语言的功能也不能有效地发挥出来,所以索绪尔就说文字是为语言而存在的。其二,文字和语言是分离的。文字是对语言的否定,它取消了语言的在场,语言的活生生的特性被抑制了。语言的不在场使得文字成为转义性、离境化的符号——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文本。文本的转义性、离境性使得文字经常凌驾与语言之上,成为支配、否定语言的力量。
    文字的这种双重特性可称为文字的呈现和替代功能。呈现即唤出所指(语言),使语言在场;替代就是抑制所指(语言)的在场。呈现和替代的悖论既是文字的悖论,也是人类最基本的文化悖论、生存悖论:代表心灵的气态符号话语稍纵即逝,固态符号文字则是对话语的缺陷的弥补;但这种弥补却同时扼杀了心灵(话语)的天性。文字使人类进入文明,但它同时又是堕落、反人性、反自然、反文化的根源,文字是人的异化。
文字在压抑思想的同时又使思想呈现出来。在中国的汉语留学生中,相对内向的韩国、日本人特别喜欢书面语言的、文本化的、课堂式的学习环境;而西方人则更喜欢在口语和情景中学习汉语。在内向的人格或文化中,一方面文字压抑了他们的口语表达欲望,另一方面文字又成为他们最重要的精神家园。这就是文字的呈现和替代双重特性。
但是,不同的文字体系还是有巨大差异的。
表音文字的形体与语音之间保持一条件联系,字母是语音“活”的图象,象写实的图画一样的写真。因此表音文字是“所指临摹原则”,文字是对是所指对象(语音)的模仿。或者说,在表音文字中,语言是(仿佛)在场的:一串字母仿佛就是一串语音符号的再现。西方的形而上学追求“有”即在场性,这种在场性就是:努力唤出所指的在场。这也是表音文字的基本精神。因此,表音文字更强调的是文字的呈现语言的功能,或者更强调语言对文字的决定性作用,可称之为“语言中心”或“所指投射”原则:文字是能指,语言是所指,能指文字的性质来自于所指语言,能指是对所指的模仿,这就是所指投射原则。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汉字割裂了文字对语言的从属关系,德里达则从表意文字那里看到了一种语言不在场的文字。表意文字是象征性的,表音文字是符号性的。象形文字中保存可视的原始特征,因此他同意汉字的目治性特征是“聋哑文字”,从声音的控制中解放出来,从而产生独立的文字学[2]。汉字的这种目治性说明它更强调文字的语言替代功能,而不象表音文字那样侧重于语言的呈现。
汉字对汉语的替代性我称之为“遮蔽语言原则”。由于汉字是“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概念”[3]的结构格局,汉字在行使记录语言的功能时,它对应的是音节而不是音素,任何不符合“字/音节”意指结构的语音单位,在书面形式上都会按照汉字的面貌被加以改造,从而遮蔽了原来语言单位的实际结构形态。
例如tank(坦克)、New York(纽约)这两个英语词中的“k”是辅音音素而不是一个音节,书写成汉字形式后,便要么被改造为一个独立的音节(坦克的“克”)、要么将其省略(“纽约”的译名形式没有将“k”译出)。“k”这个辅音无论是改造为独立的音节还是被省略,都说明汉字无法标记辅音音素。二者间的不同构性,使得汉字的书写形式将“k”的实际读音情况遮蔽了。
任何文字都是以书写形式代替了语音形式,因此,都有对语言的遮蔽性。但汉字是表意文字,其形体与语音之间没有直接标记关系,而且形体单位间接表音时对应的不是音素而是音节,一个形体单位可同时对应几个音节,一个音节也可由几个形体单位记录,再加上它不能标记非线性的声调,这样汉字就难以反映汉语语音的真实面貌,大大抑制了汉语语音系统的在场性。而表音文字尽量使形体单位与某一级语音单位保持较为单纯的一致性,其字母单位体现了追求语音在场性的特征,其遮蔽语言的功能远远不如汉字。
汉字的遮蔽原则对于汉语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瑞典汉语学者高本汉,根据英国汉学家艾约瑟的假设,提出古汉语语音中有复辅音pl-、tl-、kl-说。这些假说现逐渐被中外学者所接受,认为上古汉语有复声母的学者越来越多。但是,汉学界证明上古汉语复辅音的材料和手段都是间接的,主要通过古今俗语中的联绵词、古代典籍中的异文又读、汉字的谐声现象、同语系的语音材料等途径来间接证明和构拟。至今还缺少上古汉语复辅音的直接证明材料,仍有许多学者对复辅音说持怀疑和反对立场。
复辅音假说之所以难以定论,其中一个原因是汉字的遮蔽原则所致。上古汉语的研究主要材料是古籍文献,汉字文本不能直接呈现和标记辅音这一级语音单位,这使得复辅音的研究扑朔迷离。林语堂说:“因为中国文字素来非用字母拼音,所以就使古时果有复辅音,也必不易直接由字形上看出来(譬如用罗马字母拼音便可一目了然,无待详辨)。[4]”陈独秀也指出:“自单音象形字固定以后,无法以一字表现复声母,而在实际语言中,复声母则仍然存在,于是乃以联绵字济其穷,张有《复古编》所举联绵字如劈历、DILI、昆仑等,皆合二字为一名,二声共一韵,其为复声母所演化无疑也。[5]”
同样的道理,汉字的书写形式遮蔽了声调,声调的起源问题遂成为一大悬案。有人认为声调的起源与汉语的复辅音消失有关:复辅音消失导致汉语音节趋简,声调就是为了弥补音节结构趋简的现象而产生的[6]。但这些假说和复辅音一样无法通过汉字形体来证明。
从语言和文字两个符号系统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汉字的遮蔽性实际上是汉字结构功能的表现,即强调汉字对汉语的偏离和超越。而我们对古汉语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文献语言的基础上的,因而汉字的遮蔽性会大大影响我们对古汉语实际状态的估计和观察,影响我们研究汉语的方法、立场和观点——这就是汉字的系统遮蔽性问题。
在研究上古汉语的时候,汉字的系统遮蔽性主要表现为先秦汉语(口语、方言)的异质性和书面语言(汉字文本)的同质性之间的矛盾。李葆嘉认为,华夏语言是一种“混成发生、推移发展”的模式[7]。远古华夏有多种不同的语言,它们形成了一种与强大文明相伴随的混合型语言。周秦以前中原地区的语言发展主流是因交替换用而出现的聚合,与华夏民族的融合形成相一致。汉代扬雄所著的《方言》中,秦语、晋语、魏语、韩语、齐语、燕语、楚语、吴语甚至也被认为是“八种语言”。然而,先秦语言的这种异质性,却被汉字遮蔽了:“桥本万太朗认为:‘我们今天能看到的古代语言资料,便是综合了那些异质的语言要素而确立起来的书面语;本来是方言或语言的差别,而这种书面语里却被搅在一起了’[8]”因为在先秦异质性的诸方言、语言中,周王室及京都周围的方言,被奉为当时的通用书面语雅言,因此《诗经》国风虽采自十八个地区,,但在编成诗集时,文人可能根据雅言进行加工整理。所以《论语》说孔子在读《诗》《书》及执礼之时“皆雅言也”。因此,“诸夏语言的异质性在书面语雅言中又呈现出趋同性,故可以《诗经》押韵归纳上古韵部系统。[9]”
这反映出两个问题:其一,我们今天看到的书面文献是一种同质性的语言,它遮蔽了上古汉语的歧异或异质状况。古代圣贤的“述而不作”,也是强调文字或文本对语言的凝固或同质化功能,误以为文字能准确记录语言、心声和原义,看不到汉字的遮蔽性。其二,即使某种语言如雅言在这种书面语言中得到全面呈现,但由于汉字对汉语的偏离和超越性,也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当时语言的实际读音系统。因为汉字被创造出来最初是“刻木为契,结绳记事”,是为了记事的而不是记录语言,所以汉字与意义相关与读音关系松散。再加上汉字复杂难写,记述事情时尽量简单些。鲁迅曾指出:“中国的言文,一向就不一致,大原因便是字难写,只好节省些。”所以,口头语言所叙述的一件事,书面记录时一定要简省,这就导致了汉字对汉语的遮蔽、书面语对口语的偏离。
但是,现代的语言学家在研究古汉语时,受西方语言中心主义的影响,将汉字仅仅看作是汉语的记录工具,认为汉字能够反映出古汉语的真实状况,如果我们今天还不能构拟出古汉语的真实面貌,那是因为证据不足、语料不够。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古汉语史研究的最重要原则是考据学的、实证主义的。
汉字的遮蔽性原则却可能给汉语研究提出一个方法论的问题:古汉语史的研究主要是考据学的还是解释学的?主要是唯一性原则还是可能性原则?汉字的遮蔽性提供了古汉语实际状况的多种可能性,如果我们看不到这种遮蔽性,就会将书面语言的同质性误以为是实际口语的同质性,就会将上古汉语的研究重点放在唯一性上、历史考据上,而忽略了不同观点的争鸣、互渗、参照,忽略了可能性原则。
二  汉字的投射原则
从汉字与汉语的关系看,除了汉语对汉字的支配(所指或语言投射原则)以外,存在着一种汉字决定汉语、汉语模仿汉字的反向力量。这种反向力量即汉字的结构原则或意指方式在汉语结构中的投射。我们称之为汉字的投射原则。这种投射体现了汉字干预汉语的功能,它成为一种改造、凝固汉语的巨大结构力量,所以投射原则即汉字的结构功能。
汉字的投射原则包括个体投射和系统投射两个方面。
    个体投射即个体的、局部的汉字单位对个体的、局部的汉语单位在结构上所施加影响。如“‘发酵’按照字典应当读dajiao,但是很多人说faxiao。声旁‘孝’发生了影响。‘龋齿’按照字典应当读quchi,但是很多人说yuchi。声旁‘禹’发生了影响。[10]”部分汉字声旁对部分汉语词语语音结构所发生的影响,就属于个体投射原则。再如 “的、得、地”三个助词、“他、她、它”三个代词,在口语中它们无法区别,但汉字能将它们明确分为不同的词汇单位,是汉字造就了这些词的差别。
系统投射原则指整个汉字系统对整个汉语系统所发生的影响。
例如汉字约束了汉语的分化;汉字影响了汉语的构词法和组句方式(如语序);汉字的别义性使得汉语的语音别义下降;方块汉字使汉语音节趋减、增强了汉语的韵律特征等等,都属于汉字的系统投射原则。方块汉字的形式是导致汉语对偶修辞方式的重要原因。一个汉字,不管笔画多少,都是一个独立的、大小一致的方块形体,同时从意指关系上看每个字都是形音义结合体,代表一个音节。这种结构特性使人们选择字词、调配音节、排列句式时便于排列成双、形成对偶的格局。而像英文字母这样的表音文字,组词时参差不齐,可长可短,不可能整齐划一,因此不可能产生对偶的结构方式。所以,汉语对偶的句式是方块汉字结构特性在汉语中的投射。
最基本的汉字系统投射原则,表现在汉语语法结构关系中的字本位现象。
徐通锵认为汉语语法的基本特征是:
1汉语系统的非线性性质;
2语义在非线性的汉语系统中的核心地位;
3语义是汉语语句生成的基础[11]。
汉语语法的这种特性与汉字的性质有关:
    1汉语的字是一个非线性的意指单位。“语言非线性的实质是与理据性相联系的音与义的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语义结构。汉语的字是体现这种结构性质的结构单位” [12]。因此,汉语字的意指关系远远大于结构关系。
    2汉语的字在汉语句法结构中处于基础结构单位的核心地位。因为它着眼于音义关联的基点和由此而形成的现成、离散、心理现实性三大特点[13]。
    3汉语的字的理据性或语义性产生了汉语语义句法。“字是语言中有理据性的最小结构单位,始终顽强地坚持它的表义性,因而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语法只能是语义句法。[14]”
这三点是徐通锵提出的字本位理论的主要含义,用一句话表述就是:具有意指性(非线性)单位性质的字,处于汉语语法结构的核心地位,以此为基础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汉语语义语法。
汉字语法系统的字本位现象,与汉字的结构特征(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概念)在汉语语法中的投射密切相关。如果我们将汉字看作是能指,汉语看作是所指,那么汉字的投射原则也就是“能指投射原则”。它的符号学含义是:作为精神结构的能指,成了意义的本原和始作俑者,不是能指模仿所指,而是能指生产所指。能指投射原则是汉字、汉语、汉民族文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这里展现了非常广阔的研究领域。传统的语言中心主义语言学过分强调文字对语言的依附性,过分强调“所指投射原则”,忽略了汉字这样的具有强烈自我指涉倾向的符号系统对汉语、汉文化的干预功能——这就是汉字结构功能的表现,也是汉字自身的意识形态性。

参考文献:
[1]    [比]J.M.布洛克曼《结构主义》16页,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9月。
[2]    尚杰《德里达》,60页,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
[3]    徐通锵《“字”和汉语的句法结构》,载李瑞华主编《英汉语言文化对比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6年3月。
[4]    林语堂《古有复辅音说》,载赵秉璇、竺家宁编《古汉语复声母论文集》,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
[5]    陈独秀《中国古代语音有复声母说》,载赵秉璇、竺家宁编《古汉语复声母论文集》,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
[6]    徐通锵《声母语音特征的变化和声调的起源》,民族语文,1998年1期。
[7]    李保嘉《当代中国音韵学》,1-17页,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
[8]    同上,332页。
[9]    同上,334页。

[10]周有光《语文闲谈》下,104页,三联书店,1995年5月。
[11]徐通锵《说“字”》,语文研究1998年3期。
[12]同上。
[13]徐通锵,《“字”和汉语语义句法的生成机制》,语言文字应用1999年1期。
[1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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