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哲学的讨论在当下学界虽然十分热烈,但人们在讨论中的偏解或误解亦颇为不少。人们往往把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或者实践智慧与理论智慧对立起来,似乎提出实践哲学就是要全然否定理论思维,倡导实践智慧就是要否弃理论智慧。这里的误解首先是起因于对于作为哲学思维范式的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同作为哲学研究领域的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的混淆。基于这种混淆,人们便往往认为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两种思维范式是彼此对立或排斥的,以为即便在哲学研究领域问题上,实践哲学也是排斥理论哲学的。这种概念上的混淆可能不难消除,但即便消除了这类混淆,人们仍然会对实践哲学对于理论智慧的立场产生疑问。这一方面的误解恐怕就与实践哲学研究中的自身偏向问题有关了。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长期以来曾是理论哲学思维范式的一统天下,实践哲学思维范式只是在上世纪末才获得了重视,并在近年来发展为一个颇为宏大的学术潮流。为了反驳长期以来占据支配地位的理论哲学思维范式,实践哲学在其发展中主要地强调了实践对于理论的优先性或奠基性,强调了理论对于实践的依赖性或派生性。这种强调对于反驳理论哲学思维范式的支配地位无疑是必要的。但也应该看到这种强调自身中就隐含着某种片面性。显然,面对这些偏解与误解,十分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实践哲学视野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特别是充分说明理论智慧的意义。就实践哲学思维范式的确立而言,如若实践哲学思维范式不能充分理解理论智慧的意义,它也就不可能真正超越理论哲学思维范式,而只能作为一种纠偏式的补充物而存在。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意欲在说明实践哲学关于理论与实践之一般关系的基础上,对理论之实践意义加以探讨。 一 如果我们承认作为一种思维范式的实践哲学是一种超越形而上学或理论哲学思维范式的企图,即承认不存在一种超验的、只有理性能够把握的实体,那么,从这种哲学立场上看,实践与理论、实践智慧与理论智慧之间的关系,就只能是人作为直接的行动参与其中的实践者或行动者与从行动中抽身出来的思考者或旁观者两种活动方式或两种视角之间的关系。不言而喻,实践哲学认为,在这两种视角之中,由于实践者或行动者是直接参与到实在之中去的,因而实践对于理论或者行动者对于旁观者具有一种优先的地位。但实践对于理论的优位性并不意味着实践在这里又构成了一种传统形而上学中的那种终极实在或实体,而只是意味着对于人类生活而言,实践比之理论更为前提性的地位,或者说,从实践哲学的立场看,理论只能被理解为实践的衍生物。人所构造的理论世界,决非理论主体的凭空创造,而是从直接作为行动者参与其中的实践活动中抽身出来,以旁观者身份对于实践活动的反身观察。这样,旁观者所构造的理论世界就只是行动者的活动所做成的实践世界在观念中的一种表现,与实践世界相比,可以说是第二性的。 关于行动者的实践世界或生活世界,是第一性的实在,而旁观者的理论世界不过是对这一现实世界的抽象化而已,是一个派生出来的世界,是第二性的存在,这是二十世纪的诸多哲学家如海德格尔、晚年胡塞尔、维特根斯坦等人的理论主张,他们都试图将抽象的理论世界归结到生活世界。如海德格尔认为,“纯直观在认识论上的优先地位同现成的东西在传统存在论上的优先地位相适应。‘直观’和‘思维’是领会的两种远离源头的衍生物。”①按照这种理解,科学所理解的世界自然只能是直接生活的衍生物。胡塞尔晚年也在其“生活世界”理论中对近代科学的本质进行了重建。在他看来,“生活世界是原始明见性的一个领域”,而科学作为一种客体化,是“方法论的事情,并且是奠基于前科学的经验被给予性之中的”②。然而,基于实践哲学的立场,尽管这一第二性的旁观者的理论世界的存在,可以归结为行动者的生活世界或实践世界,但却是不能完全还原到实践世界中去的。这是因为,所谓“归结”,只是单向地说理论世界起源于、脱胎于、生长于生活世界;而所谓“还原”,则更进一步试图建构起一种直接关系。将理论归结为实践,只是说明了理论的起源,而不能说明以科学为典范的理论何以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何以会具有如此巨大的改变世界的力量。如果科学能够被还原于生活世界或此在在世的领会,则其何以具有那种与生活世界不同的引人注目的客观必然性,哪怕只是有限的客观必然性,就难于理解了。因此,必须否弃那种过于简单的实践主义的还原论。 简单地将理论还原为实践,这就忽略了理论起源于生活世界的特殊中介,即马克思给予极大重视的工具性生产劳动。而正是在工具性劳动的基础上,理论活动才可能发展起来。其道理在于,“一个有效的、能达于目的的工具或工具体系,是单义地指向特定目的的工具,或一义性的工具。这种一义性即是一种活动的确定性,即从手段引导出目的的确定性”,而“理论活动作为工具性技术活动的象征性表达,是通过将物质性工具代之以语言符号而实现的”③。这一点,在近代科学的因果观念中可以最清楚地看出来。这就是伯特所指出的近代机械论因果观念与古代目的论因果观念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那就是把一个有待说明的事件分析成为比较简单的(而且往往是预先存在的)构件,以及以原因为手段对结果进行预言和控制”④。这种“以原因为手段对结果进行预言和控制”,显然正是工具性劳动方式的一种在观念中的自然延伸,一种“观念中的构造物”。 正是基于工具性劳动中所特有的以原因为手段对结果进行控制的因果关系,人们才进而构成了科学的理论世界中的因果关系。“由于人的活动,就建立了因果观念的基础,这个观念是:一个运动是另一个运动的原因。”⑤换言之,基于工具性劳动的因果关系,构成了科学活动之对象世界的必然条件,亦即先验条件或先验原理。这样,以科学为典范的理论虽然源于生活,但并不能简单地还原为生活,这正如丝绸源于蚕,但我们却无法把丝绸还原为蚕一样。正是基于这种工具的中介作用,对于直接目的的延缓实现,才导致人有可能从直接的实践中抽身出来,形成一种客观的眼光,即从直接的行动者眼光中产生出一种超脱的旁观者眼光来。旁观者,正如阿伦特所说,“在历史上,对行动的这种回避是为精神活动设想的最古老条件。在其最早和最原始的形式中,人们发现,只有旁观者,而不是行动者,能认识和理解本身作为一种演出的东西。”⑥因为如同在节日的竞赛中,“只有旁观者才拥有能使他看到整个演出的位置——正如哲学家能看到作为和谐有序的整体的宇宙……因此,退出直接的参与,站在活动(生活中的节日)之外的位置上,不仅仅是判断的条件和成为进行中的竞赛的最后仲裁者的条件,而且也是理解竞赛的意义的条件。”⑦这种能够超越行动者的狭隘视角,达到对于整体之理解的旁观者眼光,以阿伦特之见,正是理论优越性之所在。 既然理论不能全然还原为实践,则理论自有其独立性,从而也就基于这种独立性而能够对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 那么,理论于实践有何积极意义? 人类实践涉及两个方面的关系:一个方面是人作为主体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诸主体之间的关系。前一方面的关系又有两个层面或两个方面:一是世界对人的现实的实用关系;二是世界对人的理想性的意义关系。故此,理论的实践意义便可从这三个方面去看。 理论具有改变世界对于人的实用关系之重大作用,这是理论最为显著之用途。此一用途即为理论之实用性或工具性用途。如前所述,理论既然根源于工具性活动,那么,其最为直接的用途便是一种工具性使用。这一点当以科学理论为典范。科学理论对人类改变世界的巨大作用是如此的明显,以致毋庸多言。而科学之工具性特征正在于:“把一个有待说明的事件分析成为比较简单的(而且往往是预先存在的)构件,以及以原因为手段对结果进行预言和控制”。这种“以原因为手段对结果进行预言和控制”,显然正是工具性劳动方式的一种在观念中的自然延伸。这种工具性用途当然并不限于对自然世界的改变作用,而且也是普遍存在于对于社会世界的改变过程之中的。特别是自近代以来,这种借助理论设计社会结构并加以实行的方式,更是普遍化了。一种有效的理论,必定是把握住了某种实质性的因果关系的理论,因而,借助这种把握,人们在实践中当能抓住问题之关键,并能借助这种理论而达成行动者认识的一致,从而更有效地从事实践。 人类诸方面实践之中,获取生活资料的物质实践即世界对人的实用关系,无疑具有最为前提性的根本意义,但这一关系的根本的前提性,并不意味着它在人之意义系统中具有最高的位置。人之为人虽然不能舍弃这种实用关系而存在,但仅限于此种水平,人也不得称之为人;人之为人,正在于他超越了此种水平,而达到了一种对于理想的终极意义的追求。从而理论对于实践更高层级的意义便在于其之设定与论证社会理想,亦即赋予生活以意义的作用。人类生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根本之处,在于人类不仅生活在一个事实的世界中,而且同时也生活在一个意义的世界中,他的生活总是必须被赋予某种意义。若其生活不再有意义,人宁可选择放弃生命。站在实践哲学的立场上看,人类生活的意义只能是基于现实生活的升华,这种升华的方式便是通过对生活的“反观”而为生活确定一种目标,从而将现实生活与此目标相关联而赋予其意义。一般而言,人的目的的形成,总是反思性的,而与动物凭本能行动有根本的不同。既然是反思,那就是处在一种脱离直接行动的旁观者位置上,是从一种旁观者的眼光来看事情的。目的当然是行动者的事情,但设定目的的眼光却只能是旁观者的,否则目的的设定就是不可能的。旁观者的眼光也就是“事后”的眼光,其所见的事情自然只能是完成状态的。既然是完成状态,就是不会再发生变化的,从而是既定的或决定了的。于是,对于目的的论证便自然也是决定论方式的,即目的并不被视为只是主观的向往,而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过程的终点。当然,通常人们行动目的的形成与反思往往只是停留在日常意识层面,而不能形成系统的观念。但要形成社会性的行动,就必须有普遍信仰的社会理想来凝聚人心,而要使一种社会理想能成为被普遍接受的东西,就需要对其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 理论对于实践第三个方面的作用便是通过型塑主体而对于诸主体之整合作用。人类生活的一个必然特性便是社会性。人的行动都是社会性的行动,人作为行动者都是社会性的行动者。但人的社会性是如何构成的呢?人不同于其他动物,不能仅靠生物本能,那只能构成一种动物式的社会性,而不能构成人类社会。人类社会行动的复杂性,使得其社会的构成必须依赖超越本能的东西,这当中,理论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理论在构成行动之社会性中的作用就是对单个主体的型塑,使之成为社会性的行动者。 理论型塑主体的功能人们早就有所认识了。这一功用通常被归属为一种意识形态作用方式,是阿尔都塞所谓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以各种方式通过对于主体的“询唤”而型塑主体的功能,而意识形态又往往被视为是对于既定社会制度与利益关系的辩护,是一种基于利益关系而非科学认识的虚假意识。这种通常的看法固然有其道理,但它却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意识形态既然是社会存在的构成部分,则其便不能仅靠揭露其虚假性而被消除。取代一种意识形态的只能是另一种意识形态,而不可能用一种所谓的“科学意识”取代所谓的“虚假意识”。因此,要理解意识形态的本质,问题便不在于其是否基于某种利益关系,而是要发现其更替机制,即发现何以一种意识形态能够替代另一种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固然有消极的辩护、麻痹作用,这对于处于没落状态中的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尤其是如此,但若从社会运动或变革的视角看,则意识形态的存在状态首先便并非仅仅是对于社会制度和利益关系的辩护功能,而是诸种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上岗”关系,即对于型塑社会主体主导权的争夺。这种争夺不仅是新旧意识形态之间的争夺,而且同时也是诸种新的意识形态之间对于型塑主体主导权的争夺。后一种诸新兴意识形态之间的争夺战之激烈程度,未必逊于新旧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这是因为,旧有的意识形态往往已经不堪一击,而诸种新的意识形态由于其新,则大都具有旧的意识形态所不具有的新鲜活力,且处在新旧更替之际,各家均有问鼎之可能,故其间的竞争便不能不异常激烈。在此情况下,意识形态便不再是一种消极的辩护,而是成了进攻性的力量。一种理论若要付诸实践,它便必须从众多共存的理论中脱颖而出,成为一种主导性的理论。这种主导性首先便是在型塑主体方面的主导性。因为任何社会变革都必然是一种群众的事业,没有动员起众多社会成员参与其中,便无由成功。因此,只有先行掌握群众,才能够从事变革社会之事业。而一种意识形态要成功地成为主导性的型塑主体的力量,就必须击败其他竞争对手。而要能够击败其他竞争者,就必须具有比竞争者更为优胜的品质。意识形态有各种存在样式,但在现今这个科学昌盛的时代,具有科学形态的理论无疑是一种最重要的形态。而作为型塑主体的意识形态,理论具有何种品质才能在竞争中秀出呢?这首先便是理论的体系化。 理论的体系化不是别的,就是理论自身的整顿和规训。一种理论创立之初,往往是缺乏体系的。这是因为,理论的创造是一个充满探索的过程,研究者必然要经过多方探寻方能达到创新的结果,因而理论创立者的著作一般而言是创立过程的记录,其中往往包含着种种不一致之处,而非站在事后立场上构成的规整的体系。但如果要将一种理论付诸实践,成为一面号召、指挥行动的旗帜,则情况便完全不同了。这时候,理论自身内部的一致性便成为必不可少的。而要构造一种内部逻辑一致的理论体系,便必须不考虑理论创造过程中的那些探索的曲折经历,而径直从事后的观点,甚至以事后诸葛亮即目的论的方式重构这一理论。而要能一致地重构一种理论,便必须选择一个逻辑原点,作为全部理论体系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要能够通观或透视全部理论命题,即要能够从这一理论的逻辑原点推导出全部命题。显然,体系化的理论与高度组织化、受过严格训练的军队可有一比。受过严格训练的军队,指挥统一,令行禁止,因而就富有战斗力,既能够最有效地击败对手,而非未经训练的缺乏统一指挥的散兵游勇可比。同样,一种体系化的理论,其内部最富一致性,也能够最有效地赢得人心。因为这种内在一致性,一旦承认了其前提,也就不能不承认其结论,从而也就能够最有效地在论战中驳倒对手,甚至降服对手,使之归顺。在这方面,体系化的理论便非那些尚处于创立初期的显得散乱的理论所能比拟。 理论之实践意义自然包含诸多方面,但上述三个方面却无疑是最为基本的方面。 三 然而,对于理论之实践作用的强调,是不能脱离实践哲学之立场,将之视为对于实践哲学缺陷之外在的补充,而是必须在实践哲学之范式下进行。正是缘于以往人们对于实践哲学之偏解与误解,将之作了一种实用主义之理解,才使得一些人要善意地弥补实践哲学的“不足”,为之增添理论的“补充”。但实践哲学作为一种思维范式,是不能接受这种“补充”的,否则它便成了折中主义的杂凑。所以,实践哲学关于理论的作用,便不能停留在一种外在的宣示上面,而是必须阐明理论如何进入实践,如何作用于实践,如何转化为实践意识或实践智慧,以表明理论之实践作用并非其之外在“补充”,而正是实践哲学所内蕴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实践哲学的立场看,理论之如何进入实践,尽管在实践的三个方面是不尽相同的,但其方式之实质却也有着共同性。这共同性的根源就在于实践哲学传统对于理论与实践非同一性的认可。实践哲学不满意于理论哲学之关键之处,正在于理论哲学对这种非同一的否认。这是在实践哲学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那里所清楚地表明的。而这一点是以往人们往往所忽视了的。人们往往把理论与实践在本质上等同起来。这种等同在理论哲学范式中,在逻辑上是不可避免的。理论哲学范式由于将世界视为本质上是理性的存在,理论便由此而具有了一种优越性,实践作为理论的模仿自然是被归结为理论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实践哲学范式的主张者们也往往未能从这种理论哲学范式中摆脱出来,也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理论与实践等同起来。但正如前述,从实践哲学的立场看,理论尽管源于实践,但却是不能还原为实践的。因此,理论之进入实践便不能是直接的,即理论智慧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实践意识或实践智慧。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理论只能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进入实践,理论对于实践不是构成性的,而只能是范导性的。 理论对于实践之非构成性,即便对于最为发展的理论形态即现代科学,也是如此。这种情况表现在科学理论之转化为实践的工业设计中。科学定律一般而言是一种精确的函数关系,但其应用于工程技术之中时,并不试图对工程中的一切细节加以理论描述以便使科学理论完全地通达工程之实际,因为这是无法做到的,而是往往根据经验采取一种增加保险系数的方式。例如,在材料工程中,根据某种强度理论,可计算出某种零件需要若干数量的直径或厚度,但实际工程设计中却并不是采用这一计算出来的数值,而是要通过增加一个保险系数而使得这一数值大大增加。而且,要增加的保险系数,在不同的执行者那里也往往是各不相同的。至少在不同国家中关于保险系数的技术规范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和行业中,亦不相同。同理,其他领域中的理论向实践的转化也是这样的。在这种转化方式中,我们看到,理论对于现实的工程技术规范并不是刚性的构成性的,而是一种有一定伸缩范围的柔性的范导作用或调节作用。这种非构成性的调节性作用,自然并不限于理论的实用性用途上,而是在某种意义上说,在其他领域更是如此。 这种理论智慧对于实践智慧的范导或调节作用,也是一种辩证法,即实践辩证法。如果把理论中的辩证进展视为一种理论逻辑或理论智慧的话,那么,这种实践中将理论作为调节而形成适宜的行动方案过程的实践辩证法便是一种实践逻辑或实践智慧。理论智慧在于尽可能地从抽象向具体进展,以在理论世界内达到更大程度的具体性。而实践智慧在于基于实践世界中行动者处境的极其复杂多样性而将理论接引到现实生活当中来。 前面的考察表明,对于当今的实践哲学范式而言,重要的是在此范式下如何说明以往以理论哲学范式加以说明的事物,而不是追随潮流,仅满足于贴上时髦标签,或满足于望文生义地发感慨。如果实践哲学能够基于自身的理论原则充分地说明理论之意义,则人们便不能以后实践哲学之类基于偏解与误解的说法轻言超越实践哲学。 注释: ①[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80页。 ②[德]埃德蒙德·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265页。 ③王南湜:《社会哲学》,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2、84页。 ④[美]爱德文·阿瑟·伯特:《近代物理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徐向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 ⑤[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8页。 ⑥⑦[美]汉娜·阿伦特:《精神生活·思维》,姜志辉,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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