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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浙江省援助阿克苏地区35岁以下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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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9 03:0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省援助阿克苏地区35岁以下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第六期培训班开班典礼举行
2015年09月01

  浙江在线9月1日讯(记者 方心)今天浙江省援助阿克苏地区35岁以下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第六期培训班开班仪式在阿克苏教育学院举行。浙江省援疆指挥部指挥长、党委书记、地委副书记徐纪平,行署副专员、政法委副书记穆塔里甫·肉孜,浙江省教育厅、省援疆指挥部、地区教育局、阿克苏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出席开班仪式。库车·宁波双语培训中心领导,第六批浙江支教团全体教师和第五批支教教师团代表,第六期双语培训学员代表参加典礼仪式,活动由地区教育工委书记孙长波主持。

  阿克苏地区教育学院院长张淑萍介绍了浙江省援助阿克苏地区35岁以下少数民族教师双语培训项目第六批的基本情况。浙江支教教师代表张蒲荣老师、2015级双语培训学员代表吐尼沙古丽·艾山分别作了发言。

  穆塔里甫·肉孜希望各位参训学员不辱使命,奋力拼搏,牢记“三种心”决心、信心、恒心。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努力学习国家通用语言,力争通过两年的培训学习,在思想政治、专业知识、汉语授课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得到明显提升,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双语教师。

  徐纪平指出,双语师资培训精准发力效果明显。在浙江双语培训项目的有力推动下,阿克苏地区学生接受双语教育的比例从2011年的38.4%提高到2014年的63.2%,大大高于全疆48.3%的平均水平。他要求,要深处着力巩固双语培训的成果。突出抓落实、抓坚持,营造氛围、做好帮带,打造一支走不了的双语教师队伍,齐心协力确保双语培训圆满收官。徐纪平希望,双语支教团的老师们要牢记“三问四为”的援疆精神践行援疆使命,要搞好本校老师的传帮带工作巩固和提升帮带的成果,要让更多的年青教师尽快成长。他勉励受训学员们,要珍惜学习培训机会,做有历史责任感的好老师,做为人师表的好老师,做立德树人的好老师,做专业过硬的好老师,做国语过关的好老师。他要求,教育学院和库车的培训中心要总结经验健全机制为今后的日常双语师资培训奠定基础。

来源: 浙江援疆网 作者: 记者 方心 编辑: 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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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9 03:05:41 | 只看该作者
我校首次承办浙江省援建阿克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班学员赴浙实习项目

时间:2013/4/26 作者:倪正荣、叶哲铭 来源:徐冰凤
http://www.hzjsjy.com/html/?39106.html




   
2013年4月23日,新疆阿克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班学员赴浙实习项目开班仪式在浙江外国语学院隆重召开。这是我校继承办2期阿克苏市中小学双语骨干校长教师培训项目、3期阿克苏市经济管理干部培训项目、2期阿克苏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培养项目之后,又一项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委托的重大教育援疆项目。
在开班仪式中,我校副校长王利琳代表杭师大做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辞,对各位学员历经5天5夜的路途表示了亲切的慰问。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童富勇解读了培训方案、明确了培训任务,浙江外国语学院副院长骆伯巍表示将充分利用援疆经验做好后勤服务,省教育厅师范处正处级调研员李敏强、市教育局副局长肖锋做了重要讲话。实习导师代表、实习学校校长代表、学员代表都发言表态。
该项目是根据《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农一师(兵团)教育专项规划》和《浙江省援助阿克苏地区35岁以下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计划》的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浙江援助新疆阿克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班学员赴浙教学实习工作的函》,为阿克苏地区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双语教师队伍而设置的。浙江省教育厅高度重视本项目,于永明副厅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杭州市教育局副局长肖锋、杭师大副校长王利琳、省教育厅师范处处长庄华洁、浙江外国语学院副院长骆伯巍担任副组长。杭州市教育局接到任务后立即制定了《2013年新疆阿克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班学员赴浙教学实习方案》,按照《方案》的部署由杭师大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杭师大迅即落实业务班主任和行政班主任,并在市教育局的统筹安排下选择了西湖区、拱墅区6所知名小学作实习学校。
目前,46名阿克苏地区维族双语教师培训班优秀学员已完成了始业教育,分别进入了6所知名小学,开始了为期2个月的教学实习。相信在省教育厅的宏观指导、市教育局的具体协调和项目组的精心服务下,学员们一定会在汉语教学能力、校本培训组织实施能力方面获得长足进展,并在返回阿克苏后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撰稿人:倪正荣、叶哲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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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9 03:07:53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15-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  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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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9 03:09:50 | 只看该作者
2015年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民族汉考/MHK)考试介绍


  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以下简称“民族汉考”)是专门测试母语非汉语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民族汉考”是一个可靠、有效、因而也是权威的汉语水平评价工具。考试的成绩可以比较客观、准确地反映应试者的实际汉语水平。通过考试获得的相应等级证书是应考者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考查考生实际运用汉语交际能力是“民族汉考”的目的,这一目的符合少数民族掌握汉语工具进行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的需要;符合第二语言教学与学习的规律;符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要求。

  “民族汉考”考试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级别。考试项目包括听力理解、阅读理解、书面表达、口语表达四个部分,通过测试不同的语言技能,全面考查考生运用汉语进行交际的能力。

  “民族汉考”由国家教育部民族教育司组织实施,由北京语言大学汉语水平考试中心人员为主的专家开发研制。

  一、考试对象

  母语非汉语的中国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

  二、考试目的和用途

  “民族汉考”作为一种汉语水平的标准化考试,其目的是测量考生在现实社会中实际运用汉语进行交际的能力。考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评价应考者在不同汉语学习阶段中是否达到学习目标的依据;

  2.作为有关部门在招生、招工等决策过程中评价应考者汉语水平的依据;

  3.作为各类学校允许免修汉语课程的参考依据;

  4.作为各类学校使用汉语授课的教师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5.作为检验和评价各类学校汉语教学效果的重要参考依据;

  6作为汉语学习者在学习进程中学习效果的自我评价工具。

  三、“民族汉考”的等级标准

  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分为四个等级,四个级别等级上互相衔接。汉语水平从低级到高级,分为四级。每一级试题内容、结构模式都不相同。经考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者,可被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从一级到四级,从较低水平到较高水平,考生汉语水平的发展不仅应体现为语言知识的不断积累增长,而且更应表现出语言交际能力的不断提高。这种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汉语正规教育学时的增加;

  2.掌握汉语字、词、语法点数量的增加;

  3.口头表达从能适应日常生活基本需要,发展为可以熟练地进行社会交往和工作交流;

  4.从能认读和书写简单的汉字,发展为可以写作汉语常用文体的文章;

  5.可以完成的语言交际任务由简单到复杂;

  6.可以理解和表达的话题内容从具体到抽象;

  7.从仅仅具备对汉语的听、读、理解等接收能力,逐步发展为在接收之外还具备运用汉语进行表达和创造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接近母语为汉语的人。

  ㈠一级考试

  适用于接受过400800学时现代汉语正规教育的初学者。达标者可以掌握全部甲级和少部分乙级词,可以适应初级民族中学中用汉语授课课程的学习。可以认知一些很具体的信息,包括人物、地点、事件、时间和事物特征,以及数量、类型、动作、过程等等。能用汉语就基本的日常生活和有限的学习活动进行听说上的简单交际。可以正确地书写日常生活和课堂上使用较多的汉字,能用一些最基本的词语写出一些简单句子。会使用简单叙述类句子中的标点符号。可以基本正确地理解简单的陈述句、祈使句和疑问句。

  ㈡二级考试

  适用于接受过8001200学时现代汉语正规教育的学习者。达标者可以掌握全部甲级、乙级汉语词和部分丙级词,可以适应高级民族中学中用汉语授课课程的学习。能用汉语就日常生活、学习和一定范围内社会活动进行交际。通过视听和认读获得事物一些比较具体的信息之后,可以完成一些较复杂的语言交际任务。能对具体行为和活动的目标、途径、条件、各种可能性做出简短口头阐述和简明的书面概括,并做出一些简单的推理。能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判断一些前提、条件。基本掌握汉语单句和复句句式,较为熟练地使用简单的陈述句、祈使句和疑问句。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可以正确使用较多的常用汉字得体地写出较多的句子和短小的叙述、说明类语段。可以写出校园学习活动类的通知、条据和日常生活中条据类应用文。

  ㈢三级考试

  适用于接受过12001600学时现代汉语正规教育的学习者。达标者可以掌握全部甲级、乙级、丙级汉语词和部分丁级词,可以适应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习。能用汉语就一般性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进行正常交际,在视听、阅读接受信息上无障碍。可以认知所学专业内容和社会事务中一些比较抽象的信息,可以按照要求用汉语做出一些简明的、口头和字面的推理和解释,可以用口头分析事情的原因,叙述事物主要发展过程和变化,概括事物的基本特征和要点,对学习中的问题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现象做出简要评论。可以较快地正确书写常用汉语句子,在一般的叙述、说明、分析性的语段写作上,基本没有语言文字、一般句式和常见汉文化方面的障碍。可以做笔记、记录、写信,并能按要求完成归纳、概括、缩写等书面表达任务。可以撰写一般性学习活动的经验总结和常见叙述文、应用文。

  ㈣四级考试

  适用于接受过16002000学时现代汉语正规教育的学习者。达标者可以掌握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汉语词,可以顺利地完成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各门课程的学业。汉语口语流利,能自如地进行各种社会交际活动,可以进行社会时事方面小话题的演讲,并能基本满足专业性工作在交际方面的需要。在视听和阅读上,可以认知所学专业知识和国内、国际社会时事方面一些抽象的信息,包括原因、结果、理由、证据、解释、比较、对比、类比、等价、主题等。可以运用汉语撰写专业文章,并能按照汉语常用文体格式写出社会活动、时事政治类文章。达标者不仅可以完全用汉语思维认读、理解、判断、选择、概括,而且可以运用汉语从事创造性活动。在语调、语气和语感理解方面,基本上与母语为汉语者没有较大的差距。

  四、考试的依据

  考试的主要依据:

  1.《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大纲》

  2.《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标准》(编写中)

  3.《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词汇与汉字等级大纲》(编写中)

  考试的参考依据:

  4.《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

  5.《中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

  在以上文件没有正式颁布以前,可以参考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中心编写的《汉语水平词汇与汉字等级大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和中国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汉语水平考试部编写的《汉语水平等级标准与语法等级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五、考试方式

  “民族汉考”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四个不同等级分别从听力理解、阅读理解、书面表达和口语表达等方面通过主观试题和客观试题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考查考生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汉语进行交际的能力。“民族汉考”试题结构模式中没有专门设立语法考试的项目,而是将其寓于对听、说、读、写等语言技能的考查之中,在语用之中实现对语法的考查。

  各个级别的听力、阅读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在一、二级考试中,包含汉字书写,在三、四级考试中,包含书面表达。书面表达考试中包含客观性、半主观性和主观性试题。口语表达采用主观性试题。

  在笔试之外,设置独立的主观性口语考试。通过笔试达到某一级别的获证标准者,具有资格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口语考试。口语考试采用“责、权统一”的“考评员负责制”,由考评员根据考试标准和具体的考评实施细则,对报考者的实际口语表达水平以“一对一”面试方式进行考查。口试可以在一次面试中完成,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多次面试完成。口语考试级别同笔试考试的级别相对应,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级别。每级口语考试中评定“合格”或“不合格”。考试成绩不计分数,仅评定考生所达到的口语级别。口语考试成绩单独报告。

  各个级别的笔试项目是:

  一级考试:听力理解、阅读理解和书面表达(汉字书写)

  二级考试:听力理解、阅读理解和书面表达(日常应用文写作)

  三级考试:听力理解、阅读理解和书面表达(一篇作文)

  四级考试:听力理解、阅读理解和书面表达(一至两篇作文)

  六、成绩通知单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证书》

  1.《中国少数民族汉语等级证书》分为笔试等级证书和口试等级证书两种。任何考生按考试要求参加笔试和口试,均可以得到相应级别的笔试和口试成绩通知单。笔试成绩达到规定的证书授予标准,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笔试等级证书。口试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者,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口试等级证书。不同级别的证书是应试者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

  2.笔试成绩包括总成绩和听力理解、阅读理解、书面表达三项单项成绩。

  3.笔试总成绩和单项成绩均以标准分方式报告。各个级别的笔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各个单项成绩的满分为100分。

  4.参加某一级别的笔试成绩合格后,可以申请参加同一等级的口语考试。口试成绩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口试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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