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未能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这是当前民办教育发展所面临的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具体言之,主要体现在三对矛盾的并存上,即:发展与问题并存,探索与困难并存,创新与阻力并存。以湖南民办教育发展为例: 据教育部门统计,湖南省的民办教育机构已连续几年稳定在11000余所,在校学生及在园幼儿为200余万人。与前些年生源高峰到来前民办教育机构急速增长相比,湖南省的民办教育出现了徘徊不前的局面,但从整体的情况看,仍然是向前发展的,尤其是发展质量不断得到提升,比如去年全省共有3所民办高职院校成功升为本科,一批中小学及幼儿园被评为省、市骨干学校和骨干幼儿园,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不过发展中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民办教育发展的痼疾没有得到根治,办学态度不端正现象依然存在。如买卖生源,发布虚假宣传广告,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等不良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二是教育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省、市两级都在加强骨干民办学校建设,但这些骨干校只是全省一万多家民办教育机构中的凤毛麟角,大多数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与优质教育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另外,违法违规办学现象也屡禁不止,如无证办学,忽视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等等,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以上问题是从民办教育机构自身来说的,而从教育行政部门来看,对发展全省民办教育则是探索与困难并存。1997年10月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以来,特别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颁行以后,湖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促进全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做出了很多有创新性的探索,如开展骨干民办学校建设,争取更多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努力清除发展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政策,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办学年检评估,检查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政策落实情况等。但这些努力对民办教育创新发展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民办教育发展依然遇到较大困难。如按政策规定,教师可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可偏偏有一些地方以清退吃空饷的名义把派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全部收回;又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按规定包括民办学校的学生都要落实,可偏偏一些地方就是不落实,或者在落实中打折扣;民办培训教育市场管理混乱,无证办学、违法办学行为在一些地方盛行,等等。这些现象表明,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力是有限的,对非法办学行为的查处权限也是有限的。因此,要依法维护合法办学者的权益,依法打击无证办学人的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创新发展仍有重重困难。 从政府的层面看,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是创新与阻力并存。早在2008年,湘政发[2008]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就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为民办事业单位,但落实起来阻力重重。各市州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也进行了大胆创新,如衡阳市,对民办学校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到编委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享受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这在全省乃至全国地市一级都是一个创举,但至今落实起来仍然不顺利。常德市人民政府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特别是对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岗教师给予养老金、医疗保险补助的规定,对稳定民办学校师资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条经验在湖南其它市州却难以推广。可以说,民办教育创新发展的每一步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阻力。 民办教育发展没有平坦的道路可走,但改革创新、特色发展的时机已经到来。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已越来越重视民办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强调,“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也明确,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都包含了民办学校。湖南省出台的《教育综合改革方案》也明确提出,“创新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办学机制”,主要体现在探索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全面清理并消除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取消民办学校收费审批制度、备案制度等方面。衡阳、常德、湘潭等地也陆续出台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都是政府发出的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创新发展的信号。另一方面,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必须坚持公办、民办“两条腿走路”,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无论是当今还是“十三五”或更长一段时期,民办教育在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方面都发挥着主体作用,在提供多样化、选择性的初中和小学教育方面发挥着“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的优越性作用,在发展多样化、特色化高中阶段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增长点作用,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满足公众对高等教育基本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组成部分作用。对此,我提三点个人之浅见: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并切实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五个发展”的要求,确保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得到落实,为民办教育改革创新、特色发展保驾护航。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教育改革创新、特色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中央和省里的政策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对于政策不落实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代表政府督促落实;对落实中打折扣的,有责任督促整改。 第二,民办教育机构应务必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优质办学,特色发展。民办教育发展总体上要把握好三个维度,第一个是宽度,把服务规模、服务范围逐步做大;第二个是高度,把服务水平、教学质量不断做优; 第三个是长度,把机构品牌、机构信誉坚持做久。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教育提出的要求是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也就是说,公办教育将承担更多的教育普及义务,那么民办教育就要提供更多的优质特色教育服务。对此,民办教育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办学,必须完善办学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让办学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按教育规律办事,按素质教育要求办学,努力使每一个求学者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有用之才。提高教育质量是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总要求,是民办教育的立足之本、发展之基,更是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的必然选择。所有民办学校都要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建立过硬的质量保障体系,把学校办优、办强、办出特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选择需求,为小康社会建设做出基础性的贡献。 第三,应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积极营造民办教育改革创新、特色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在,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虽然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观,但还不尽如人意,尤其是越到基层,发展环境越差。为改变这种状况,湖南省省、市两级民办教育协会做出了不懈努力,但仅靠协会的力量还不够,还必须借助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媒体的力量,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弘扬主旋律,释放正能量,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必须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的视察,提高扶持民办教育政策落实在教育督导中的权重,以形成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加强社会认知引导,大树民办教育发展先进典型,以形成正确的社会认知环境。有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一切矛盾都将迎刃而解。
(作者系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原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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