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化时代的社会信任发展趋势 董才生 闻凤兰 文章来源于:《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摘要] 处于网络化时代的中国,不仅经济、政治、文化和日常生活等方面因“网络化”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之间的社会信任也因“网络化”而呈现了新的发展趋势:社会信任主体与客体的身份愈益多重而复杂;社会信任的内容、情境和范围极大扩展;新的社会信任模式与结构正在形成。网络化时代的中国社会信任发展趋势,已经或正在改变中国的社会秩序基础。 [关键词]网络化 网络社会 通信协议 网络社会信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及其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普遍应用,中国“网络化”进程快速发展。网络化已开始或正在改变中国的社会和权力结构。缺场交往已经迅速扩展,网民队伍快速扩大,网络交往活动空前活跃;来自基层社会以社会认同构成的信息权力,成为最有活力、最有影响、最广泛的新型权力。信息权力的地位凸显、作用放大、横向传递及其特有的运行机制,对于传统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权力,既是挑战也是机遇①。 “网络化”在中国深入发展,表明中国开始形成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作为一种高级、新型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它的迅猛发展,促使中国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日趋“网络化”,甚至也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人们的社会信任关系“网络化”,中国社会信任因“网络化”而呈现新的发展趋势:社会信任主体与客体的身份愈益多重而复杂;社会信任的内容、情境和范围极大扩展;新的社会信任模式与结构正在形成。 一、社会信任主体和客体的身份愈益多重而复杂 在中国的“前网络社会”,社会交往的主体和客体的身份一般都是确定的,即生活在一定社会制度之内、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属于某一社会群体或“社会圈子”的“社会人”(social man)。传统社会的主要特点是以具体的亲情关系(包括血缘、地缘关系,亲戚、朋友关系等)为基础,并且社会流动性小,人们基本上生活在一个熟人的圈子里。现代社会的特点是社会流动性大,人们基本上生活在一个陌生人的世界里。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中,对于传统社会或前现代社会、现代社会中“熟人”和“生人”或“陌生人”概念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吉登斯认为,在前现代社会,人们经常与之打交道的人大多是“熟人”,他们一般是指“曾经见过但不是相知甚多的人”和“相见而相知甚多的人”,而在现代社会人们会花大量时间与陌生人打交道,那些陌生人是他们从未见过或知之甚少的人②。由此可见,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熟人”和“生人”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如果说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熟人”和“生人”有着明确的界限的话,那么在网络社会中这种“熟人”和“生人”的界限模糊了,社会交往主体和客体的身份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由作为“社会人”的“熟人”和“生人”转变为“社会人”和“网络人”(cyber-people)。也就是说,在网络社会中,社会交往主体和客体的身份,由“社会人”和“网络人”取代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具有“社会人”身份的“熟人”和“生人”③。 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经常穿梭于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之中,不断转换“社会人”或“网络人”的身份进行交往。也就是说,人们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既可以作为一个“社会人”,也可以作为一个“网络人”来与其他的“社会人”或“网络人”进行交往。因此,在网络社会中,在某一次交往活动中,交往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份不一定限于“前网络社会”中的“社会人”(“熟人”或“生人”)对“社会人”,也有可能出现“社会人”对“网络人”,“网络人”对“社会人”,或者“网络人”对“网络人”。“社会人”都是“实名的”(骗子除外),而“网络人”都是“匿名的”(如果两个交往者只是将“虚拟网络”作为一种交流的手段、工具或平台,那么他们完全可以进行实名交流)。在笔者看来,“实名”是“社会人”的本质特征,“匿名”是“网络人”的本质特征。“实名”的“网络人”就不是真正的“网络人”,换句话说,如果“网络人”都用“实名”,那么他们就转变为“社会人”,“虚拟社会”也就转变为现实社会,“虚拟社会”也就不是一个单独的社会空间,而成为“社会人”交往、交流的手段、工具或平台。2012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规定实行网络身份的后台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求网络用户在“后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允许他们在“前台”发布信息时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即可以“匿名”。因此,即使正式实施网络实名制,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网络人”的“匿名”特点。 二、社会信任的内容、情境和范围极大扩展 如果我们从“社会人”和“网络人”关系的角度对网络社会信任内容做一划分,网络社会信任又可以分为“社会人之间的信任”、“社会人和网络人之间的信任”以及“网络人之间的信任”等。而“网络人之间的信任”(即“虚拟信任”),则是一种“网络人”之间真正基于“虚拟社会”本质特征之一的“平等性”的横向的社会信任。 在“前网络社会”中,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社会信任大多是在一种“现实在场”(real presence)的“熟人”或“生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而在网络社会中,社会信任则既可产生于“现实在场”或“现实缺场”(real absence)的“社会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中,也可产生于“虚拟在场”(virtual presence)或“虚拟缺场”(virtual absence)的“网络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中,甚至还可以产生于“在场”或“缺场”的“社会人”与“网络人”之间复杂的交往过程中④。也就是说,网络社会中社会信任的情境比“前网络社会”更为广大复杂,缺场成为网络社会中人们之间交往、交流的主要情境,缺场交往、交流成为网络社会人们之间交往、交流的主要形式。而缺场交往、交流的广泛存在则是“脱域机制”在网络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直接结果。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中对于现代社会的“脱域机制”做了非常深入的探讨。在吉登斯看来,所谓脱域指的是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而象征标志(symbolic tokens)和专家系统(expert system)由于它们将社会关系从具体情境中直接分离出来,因而它们是现代社会两种基本的脱域机制⑤。笔者认为,由于微电子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脱域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人们借助互联网经常进行各种各样的缺场交往、交流,互联网成为网络社会的一种主要的脱域机制⑥。由此可见,社会信任主体和客体的在场与缺场交往、交流是基于一定技术条件的,网络社会中的信任状况也因社会主体和客体的在场或缺场的情境不同而呈现很大的复杂性。 在“前网络社会”中,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范围和空间因社会流动性小,一般只局限于由熟悉的“社会人”所构成的“熟人社会圈子”,而现代社会的信任范围和空间则因社会流动性的增大而得以扩展,由传统社会的“熟人社会圈子”扩大到“陌生人社会”。即使这样,也很少突破国家的界限。在网络社会中,微电子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不断革新和发展以及网络社会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特征,使得社会信任的范围突破了国家的界限,扩大到其他国家,甚至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到地球上的任何一个地方。也就是说,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全球性”特征决定了网络社会信任范围的全球性。 三、新的社会信任模式与结构正在形成 社会信任模式指的是社会信任的形式,其基本的含义是“基于什么而信”或“因什么而信”;社会信任结构是指社会信任整体各部分之间的构成方式。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乡土社会或熟人社会,其社会关系是以道德、规矩、礼俗、习俗等为基础的,并从熟悉中认识和获得的一种个别联系;而现代社会或陌生人社会,其社会关系是以法律、契约等为基础的,是由陌生人结成的一种普遍联系,这种普遍联系基于抽象的普遍原则⑦。 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将社会信任模式划分成“特殊主义社会信任模式”与“普遍主义社会信任模式”两种基本类型,认为传统中国的社会信任模式是一种典型的“特殊主义社会信任模式”,因为它基于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中国的儒家伦理,中国的儒家伦理只局限于家或家族之内的血缘共同体,因而由它造就的特殊主义社会信任无法挣断宗族的纽带。而西方的社会信任模式则是一种典型的“普遍主义社会信任模式”,因为它基于超越纯粹个人关系的普遍联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西方的新教伦理,西方的新教伦理能够超越家或家族的局限,因而由它所造就的普遍主义社会信任能够挣断宗族的纽带,突破血缘共同体的限制,适用于信仰和伦理生活方式共同体⑧。 网络社会是一个具有多元价值的、动态的、高度延展性的社会结构,它产生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并在多种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发展,它在全球范围内实时地存在,在结构上也是全球性的⑨。因此,不同文化之间的“通信协议”就成为网络社会的基石。这种“通信协议”“能从根本上实现不同文化之间的通信,但是不一定共享价值观,而要共享通信价值”。这是一种“通信协议”文化,它“不是由内容组成,而是由过程组成。这是一种为了通信而通信的文化。这是一个没有尽头的文化意义网络,各种文化不仅可以共存,而且能在交流的基础上彼此交互并互相改变”⑩。这种“通信协议”是经由人们不断协商而形成的,而且是每一个通信者(“社会人”或“网络人”)必须遵守的全球性的协议,因而它超越了个人的“身份”(“社会人”或“网络人”)和“情感”(“熟人”或“生人”),超越了每一个民族国家所制定的“原则”或“制度”。因此,“通信协议”成为网络社会中人们进行交往、交流的一个新的规则或制度,成为网络社会信任的一个新的基础。 随着中国迈入网络化时代,中国也具有了“网络社会与工业社会、乡村社会、公有社会以及残存的社会共存”的特征(11),“通信协议”正在成为中国人开展各种交往活动必须遵守的一个新规则或新制度,从而也正在成为中国网络社会信任的制度基础。这样,目前中国社会信任的基础就由原来以道德和法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系统,扩展为一个以道德、法律和“通信协议”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系统。因此,目前中国,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社会”,人们都在同一文化背景下开展各种各样的交往活动,都必须遵守主要由这一文化所孕育和塑造的道德和法律等制度,人们在与来自其他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往时,则主要遵守“通信协议”这一新的规则或制度,从而产生了基于“通信协议”的社会信任模式,这是一种比现代社会典型的“普遍主义社会信任模式”还要普遍和广泛得多的社会信任模式。 注释: ①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学术月刊》2012年第10期;《网络化时代的权力结构变迁》,《江淮论坛》2011年第5期。 ②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69~72页。 ③现代社会因其“流动性”而产生了一个“生人社会”,而网络社会也因其“开放性”而产生了一个“网络人社会”。 ④“在场”与“缺场”的区别在于交往者是不是“面对面”的,如果交往者是“面对面”的,那么他们就是“在场的”,反之则是“缺场的”。“现实在场”指的是“社会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情境;而“现实缺场”指的是“社会人”之间“非面对面”交往的情境,如通过书信、电报、电话、E-mail、QQ视频、微信视频、facetime视频等形式的交流。“虚拟在场”指的是“网络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视频进行“面对面”交往的情境,如通过QQ视频、微信视频、facetime视频等形式的交流;而“虚拟缺场”指的是“网络人”之间交往的情境,如通过QQ语音、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等形式的交流。 ⑤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18~25页。 ⑥互联网使时间和空间获得了一种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新形式,即“永恒时间”和“流动空间”,而正是这种时空新形式才使网络社会中的脱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⑦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1页。 ⑧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9页。 ⑨曼纽尔·卡斯特主编:《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周凯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6页。 ⑩曼纽尔·卡斯特主编:《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第44页。 (11)曼纽尔·卡斯特主编:《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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